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五章-计量法和计量认证
第五章计量法与计量认证张建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第一节计量法概述•计量,过去在我国称为“度量衡”,其原始含义是关于长度、容积和质量的测量,主要器具是尺、斗和秤。尽管随着时代的前进,“度量衡”的概念和内容在不断地变化和充实,但仍难以摆脱历史遗留的局限性,不能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于是,我国从50年代开始,便逐渐以“计量”取代了“度量衡”。可以说,“计量”是度量衡的发展;也有人称计量为“现代度量衡”。•计量是对“量”的定性分析和定量确定的过程。一、计量概念与特点及立法原则•(一)计量及其相关概念•1.计量•根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01《通用计量名词及定义》,计量的定义是: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从定义可以看出,计量属于测量的范畴,计量源于测量,而又严于一般的测量,是测量的一种特定形式。(一)计量及其相关概念•2.测量•测量是为确定量值而进行的一组操作。•注:(1)操作可以是自动的进行的。•(2)测量有时也称计量。•3.校准•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称为校准。校准的依据是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对其通常应作统一规定,特殊情况下也可自行制定。(一)计量及其相关概念•4.测量仪器的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具有法制性,其对象是法制管理范围内的测量仪器。检定的依据是按法定程序审批公布的计量检定规程。•5.量值溯源性•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国家计量标准或国际计量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称为量值溯源性。•或者简单的说:通过连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能够与国家计量基准或国际计量基准联系起来的特性。(一)计量及其相关概念•6.计量单位•计量单位是为定量表示同种量的大小而约定定义和采用的特定量。•7.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包括:(1)、国际单位制(SI)基本单位;(2)、包括SI辅助单位在内的具有专门名称的SI导出单位;(3)、组合形式SI导出单位;(4)、SI单位的倍数单位;(5)、国家选定的作为法定计量单位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6)、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一)计量及其相关概念•8.[有证]标准物质•具有一种或多种准确的特性值,用于校准计量器具,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并附有经批准的鉴定机构发给证书的物质或材料。•9.计量器具•可单独地或与辅助设备一起,用以直接或间接确定被测对象量值的器具或装置。•10.计量检定•为了评价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所进行的全部工作。(二)计量工作特点•1.一致性•一致性是计量的本质特性。它是指在统一计量单位的基础上,测量结果应该是可重复、可再现(复现)、可比较的。一致性包括国家计量制度和计量标准的统一;国际计量制度和计量标准的协调一致;全国测量器具的量值统一到国家国际基准。2.准确性•准确性是指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的一致程度。准确性是计量的基本特点,是计量科学的命脉和统一性的基础,也是计量技术工作的核心。它表明计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的接近程度。只有量值而无准确程度的结果,严格来讲就不是计量结果。准确的量值才具有社会实用价值。所谓量值的统一,实际上是指在一定准确的程度上的统一。也就是说,“准”字是计量工作的核心。无论准确度高或是低,测量给出量值时,必须给出不确定度或测量误差等表示准确性的指标。3.溯源性•为了使计量结果准确一致,任何量值都必须由同一个基准(国际基准或国家基准)传递而来。溯源性是保证量值准确可靠最基本的方法。溯源性是准确性和一致性的技术归宗。尽管任何准确性和一致性是相对的,它与科学技术发展的水平,与人们的认识能力有关。但是,溯源性毕竟使计量科学与人们的认识相一致,是计量的准确与一致得到基本保证。否则,量值出于多源,不仅无准确一致可言,而且势必造成技术和应用上的混乱。4.法制性•凡有测量活动的领域都涉及到计量;凡有测量活动的集体、个人也都涉及到计量。这是计量社会属性的主要表现。因此,为了保障量值的准确统一、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和行政监督管理。也就是说,计量的社会性本质就要求有计量的法制性来保障。不论是单位的统一,还是计量基准的建立,量值传递网的形成,计量检定的实施等各个环节,不仅要有技术的手段,还要有严格的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三)计量法的立法原则•(1)着重在于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及维护经济秩序的问题立法为原则•(2)统一立法,区别管理为原则(他律与自律)•(3)政府管公共计量活动,部门和单位管自我的计量活动原则•(4)凡经济调节可解决的,不用行政手段解决的原则•(5)短期中无法解决的,就不急于立法二、计量法的结构和主要内容•1985年9月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量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一)计量法的结构•6章35条。第一章总则4条;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7条,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7条,第四章计量监督4条,第五章法律责任10条,第六章附则3条。•从法律的条文数量来看,该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最多,有10条,占整个法律条文总数的28.6%;在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的方面规定有7条,占20%;在对计量器具管理的方面规定有7条,占20%;在总则规定了4条,占11.4%;在计量监督方面也是4条,占11.4%,在附则中规定了3条,占8.6%。•该法把重点放在了对计量不法行为的处罚方面,带有明显的行政特色;而在计量监督方面比较薄弱,仅有4条。(二)计量法的主要内容•1.立法宗旨•计量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二)计量法的主要内容•2.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3.法定计量单位•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二)计量法的主要内容•4.计量检定•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二)计量法的主要内容•5.计量基准•国务院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6.计量认证•《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三)计量法制体系计量法制体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计量技术法规计量检定规程(JJG)计量技术规范(JJF)计量检定系统表(三)计量法制体系•第一层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层次法规:(1)《计量法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3)《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制计量单位的命令》;(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三)计量法制体系•第三层次规章:(1)《计量法条文解释》;(2)JJF1069—2000《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4)《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5)《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6)《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7)《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自定管理的公告》;(8)《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9)《计量基准管理办法》;(10)《计量标准考核办法》;(11)《标准物质管理办法》;(12)《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13)《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1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5)《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等27份。第二节计量认证•一、计量认证概述•从二十世纪80年后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社会上其他技术机构开始实施计量认证工作。计量认证标志CMA是ChinaMetrologyAccredidation(中国计量认证)的缩写。•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可按证书所批准的范围,在检验(测试)报告及证书上使用本标志。(一)计量认证常用概念•(1)认证:第三方依据程序对产品、过程、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给予书面证明(合格证书)。•(2)公证数据:是指面向社会从事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为他人做决定、仲裁、裁决所出具的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数据,即除了具有真实性和科学性外,还具有合法性。(一)计量认证常用概念•(3)计量认证:是指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对面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所进行的考核和证明。•(4)计量认证的效力:经过计量认证考核合格的技术机构,在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为社会提供的公证数据,可作为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科技成果鉴定等具有法律效力和权威性。(一)计量认证常用概念•(5)检验:检验是按照严格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的测量,所采用的程序和方法必须法定有效。检验通常要提供一个数据,并要有明确的结论。•注:检验结果通常被记录在称之为检验报告或检验证书的文件中。•(6)检验实验室: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7)检验方法:为进行检验而规定的技术程序。•(8)质量体系:为实施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一)计量认证常用概念•(9)质量手册:阐述一个组织的质量方针、质量体系和质量实践的文件。•注:质量手册可以列出与实验室质量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10)测试:测试具有一定试验性(探索性)的测量。近年来,往往将不是严格按照约定规程或成熟方案进行的测量统称为测试,甚至有时也可以将测试理解为测量和试验的综合。测试只提供一个数据,没有明确的结论。(二)计量认证的对象与分级•1.计量认证的对象•凡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其他测试实验室,面向社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均可申请计量认证。其中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申请进行计量认证,属于强制性的计量认证。其他的测试实验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请计量认证,属于非强制性计量认证。2.计量认证的分级•计量认证分为两级实施。一级为国家级,由国家认可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一级为省级,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计量认证办公室(计量处)承办。不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实施的效力均是完全一致的,不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认证,对通过认证的检测机构资格在全国均同样法定有效,不存在办理部门不同效力不同的差异。(三)计量认证的性质与目的•1.计量认证的性质•计量认证具有非常严格的科学性和严肃的法制性。其性质主要有科学性和法制性。•计量认证的科学性体现在:•(1)计量认证“评审准则”内容具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只有对质检机构或技术机构实行严格的全面质量管理,才能达到要求;•(2)计量认证的考核评审内容是建立在误差理论、数理统计和正确的数据分析的科学基础上的。计量认证的法制性体现在:•(1)计量认证在计量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规,从而确保了计量认证执法严肃性。•(2)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和评审的质检机构或技术机构,向社会提供的检验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是产品或技术贸易、科技成果鉴定:的重要依据,在社会技术和经济生活以及国际上有重要的作用。在产品质量和技
本文标题:第五章-计量法和计量认证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32426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