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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第二章保险种类简介保险起源•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耕三余一伪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在国外,保险思想和原始的保险雏形在古代已经产生。据史料记载,公元前2000年,在西亚两河(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的占巴比伦王国,国王曾下令僧侣、法官及村长等对他们所辖境内的居民收取赋金用以救济遭受火灾及其他天灾的人们。在古埃及石匠中曾有一种互助基金组织向每一成员收取会费以支付个别成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古罗马军队中的士兵组织,以收取的会费作为士兵阵亡后对其遗属的抚恤费用近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1)海上保险是一种最古老的保险,近代保险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起来的。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公元前2000年,地中海一带就有了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为使航海船舶免遭倾覆,最有效的解救方法就是抛弃船上货物,以减轻船舶的载重量,而为使被抛弃的货物能从其他收益方获得补偿,当时的航海商就提出一条共同遵循的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原则:“一人为众,众人为一。”•公元前916年在《罗地安海商法》中正式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在罗马法典中也提到共同海损必须在船舶获救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损失分摊。由于该原则最早体现了海上保险的分摊损失、互助共济的要求,因而被视为海上保险的萌芽•在保险发展的不同时期,人们对保险进行分类所依据的标准是不同的。•在保险发展的早期,人们将保险分为水险与非水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将保险分为寿险与非寿险•按照保险实施方式的不同,保险被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按保险经营的目的不同,保险被分为商业保险、政策保险和社会保险•按经营保险的主体不同,分为私营保险与政府保险第一节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一、强制保险(CompulsoryInsurance)•(一)强制保险的定义•强制保险,也称法定保险,它是根据一国的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的有关规定,强制被保险人必须参加的保险。•(二)强制保险的类型及特点•强制保险可根据立法的部门不同分为三种类型•1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强制保险•根据法定程序,由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由中央政府颁布实施的强制保险条例,这种强制保险一般由国家授权的保险机构提供保险,采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在强制保险中,投保人必须参加保险,保险人也必须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合同双方都没有选择余地。•这种强制保险的特点:•①强制性•②对违规定交纳保险费者采取滞纳罚金•③保障标准的统一性•2在地方范围内实施的强制保险•3在特定行业内实施的强制保险•上述第2和第3种强制保险的特点是,既有强制性的一面,即投保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保险,也有非保险性的一面,即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我国的法律渊源•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律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类:1、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2、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3、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5、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章。内容限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适用范围是该民族自治地方。•7、国际条约我国的强制保险•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2旅行社责任险•3旅游意外保险•4建筑工人意外伤害险•5煤矿工人意外伤害险•6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7通用航空活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公共航空运输地面第三人责任险•8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9法定再保险•10工伤社会保险•11失业保险•12公众责任保险和企业火灾保险•13船舶油污责任保险•14、沉船打捞责任保险(三)开办强制保险的目的•1减轻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解决某些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所需的资金•2维护公共利益或无辜受害人的利益•3解决某个领域特殊危险的保障基金的来源二、自愿保险•自愿保险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起来的保险关系。•一般来说,绝大多数商业保险都是采用自愿保险的方式;而政策性保险和社会保险主要是采用强制保险的方式。第二节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指由商业保险公司为获取保险经营利润,按商业经营原则组织经营的保险业务。•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商业保险可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等;•根据保险合同涉及的当事人不同,商业保险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根据保险标的的性质不同,商业保险可分为个人保险和商务保险。一、财产保险及其主要分类•(一)财产保险的概念•财产保险分为狭义保险和广义的财产保险。•狭义的财产保险就是指以各种有形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因财产的拥有、使用、和管理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二)财产保险的种类•1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是以海上的财产(如船舶、货物)以及与之有关的利益(如租金、运费)和与之有关的责任(如损失赔偿责任)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各种海上保险标的因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目前世界上各国保险公司经营的海上保险业务主要有:海洋船舶保险;海上货物保险;海上石油开发保险;保障和赔偿保险。•2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对运输途中的各种保险货物因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根据货物运输采用的方式不同,货物运输保险分为: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邮包运输保险。•3火灾保险•火灾保险是指以各种处于固定地点或存放于固定地点的处于静止状态的物质财产以及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以保险标的发生火灾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保险人对各种保险标的因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火灾损失负赔偿责任。•火灾保险范围扩大的表现:•①从保险标的来看,早期的火灾只承保不动产,后来逐步扩大到承保动产,再发展到与动产和不动产标的相关的利益保险•②从承保风险来看,早期的火灾保险只承保单一的火灾风险,后来逐步扩展到承保与火灾相关的爆炸,雷电和洪水等风险。进入现代社会以后,火灾保险的承保范围又扩展到包括火灾在内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③从承保的损失来看,火灾保险从只承保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发展到承保各种间接损失,如营业中断损失及租金损失等。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immovableproperty)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第一,两者的流通性和范围有所区别。不动产除了土地、公路、铁路等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的多为限制流通物,流通物种类很少,但是动产中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第二,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第三,诉讼管辖不同。•4运输工具保险•运输工具保险是以各类运输工具,如汽车、飞机、船舶、火车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各种运输工具因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运输工具保险主要包括以下险种:•①汽车保险②飞机保险③船舶保险•④铁路车辆保险•5工程保险•工程保险分为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两种。•建筑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类将要或已经进行施工建设中的工程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是指以安装各类机器、设备、各种结构的工程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保险人负责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发生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物质损失、费用损失、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引起的赔偿责任。二、责任保险及其主要分类•(一)责任保险的概念•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以第三者(受害者)向被保险人(肇事者)提出损失赔偿请求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因被保险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二)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责任风险源于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根据各国的民事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产生责任责任风险的法律主要包括过失侵权责任和绝对责任(严格责任)•1疏忽(或过失)侵权责任•疏忽或过失是指当行为人的疏忽或过失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或者违背了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并造成了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行为人对受害人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2绝对责任和严格责任•绝对责任,在产品责任中称为严格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失行为,只要受害者的损害结果或事实存在,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就必须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三)责任保险的特点•(1)从保险标的来看,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它是一项法律责任,而不是实体财产,故责任保险只要保险金额,没有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保险价值(InsuredValue)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2)从保险事故来看,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一方面需要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负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又需要受害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两者缺一不可。因此,责任保险虽以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但如果该项赔偿责任虽已发生,第三者却并没有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则被保险人仍无损失可言,保险人也不必对此负赔偿责任•(3)从保险补偿的损失来看,在狭义的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补偿的是被保险人因保险财产的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保险赔偿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并归被保险人所有。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补偿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失,保险赔偿直接支付给遭受损失的第三者。因此,第三者是享受责任保险利益的人。(四)责任保险的种类•1直接责任风险•直接责任风险是由企业自身行为导致的风险。产生的直接责任风险情形有:企业的经营场所产生的责任损失;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责任损失;企业生产的产品导致的产品责任赔偿等。•2间接责任风险•间接责任风险是指由与企业有合同关系其他当事人的行为或企业的雇员的行为导致的责任损失•3合同责任风险•是根据合同双方签订的转移侵权责任的合同引起的责任风险。(五)责任保险的种类•1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是指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经营人在经营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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