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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粤环〔2008〕6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污染源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我局组织编制了《广东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二○○八年五月三十日—3—主题词:环保监测质量管理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8年6月2日印发广东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试行)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目的是通过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统计、污染监督等环境管理重点工作提供基础数据。为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完整性、准确性、精密性和可比性,需要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进行全过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二、基本原则(一)以国家现行的污染源监测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等为指导,结合我省工作经验,开展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二)以实施污染源监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为基础,以加强现场采样的质量控制为重点,进一步提高我省污染源监测工作质量。(三)以监测单位的自控为主,以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外—4—控为辅。(四)除上级环境监测站对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测核查,或者经审核判定监测数据无效需要进行重新监测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总量减排监测等各项污染源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三、机构及职责(一)省环保局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污染源监测工作,授权省环境监测中心对全省污染源监测及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二)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对全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负责组织相关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站开展全省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机组的污染源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三)为加强我省污染源监测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联合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站成立全省污染源监测工作协调小组,指导、协调全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质保质控工作。(四)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开展本辖区纳入本方案监测范围的污染源(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机组除外)监测及其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工作,对报出的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在省环境监测中心的组织协调下做好辖区内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机组的污染源监测。(五)各地环境监察部门应和监测站联动开展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工作,在监测站开展现场监测的同时环境监察部门应同时—5—检查和记录企业生产工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企业用水和电量、燃料灰分和低位发热值等信息并提供给监测站,并配合监测站进行污染源基本信息调查工作。四、适用范围国控重点污染源、省控重点污染源、市控重点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以及各地重点关注的其它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和总量减排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按本方案执行。其他类型的污染源监测工作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可参照本方案执行。各类污染源的具体名单根据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进行动态调整。五、依据的文件和技术规范(一)相关文件。1、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方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2、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9号令);3、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4、全国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总站源字〔2008〕14号);5、“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监测方案(总站综字〔2007〕81号);6、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总站源字〔2007〕181号);—6—7、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技术规定(暂行)(总站源字〔2007〕148号);8、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总站源字〔2007〕148号)。(二)技术规范。1、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2007);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4、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8、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六、工作要求(一)各级环境监测站应按第五款所列的相关文件、技术规范和本方案附件《广东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7—工作。(二)根据各排污企业所属行业类别的不同,确定其特征污染物指标作为监测项目。对于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经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站进行至少半年(即两次)的监测,确认某个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监测分析方法检出限,或者非总量控制的指标在未经污染治理措施处理前其监测值小于排放控制标准限值的10%时,可由当地环境监测站向省环境监测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经省环境监测中心书面同意后,该污染物指标可以逐年降低监测频率或停测。对于不具备流量实测条件的,可上报经现场调查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的基础上采用统计方法核算的数据,但必须明确说明数据来源。(三)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站每季度开展一次本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自查,填写和上报质量控制相关工作表格(详见《广东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附录3),每年年底须提交年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总结报告。其中本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自查记录和质量控制相关工作表格按季度随监测数据一起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报送。(四)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上报要求按国家《污染源监测数据报告技术规定》(暂行)执行。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站于每季度第3个月5日前将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上—8—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监测中心于每季度第3个月20日前上报国家环境监测总站和省环保局。其他污染源监测数据的报送方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每次上报时,列入上报范围的污染源凡是没有监测数据的,必须逐一说明原因。(五)省环境监测中心将加强对各地污染源监测的技术指导,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进一步提高全省污染源监测技术水平。(六)省环境监测中心应进一步强化质量监督,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全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核查,对各地市站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质量的重要内容。质量核查可采取监测过程核查、现场抽测核查和比对监测核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测过程核查:检查各市监测能力、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实际监测工作、质量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及其实施情况、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质控考核和能力验证等方面,评价其工作的规范性。现场抽测核查:省环境监测中心须每年进行1次以上(含1次)现场抽测核查,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抽测比例不少于10%。省环境监测中心将污染源抽测结果与各地上报的数据进行比较,对存在明显数据差异的污染源,查找原因,并进行处理。比对监测核查:通过分发实际样品比对测试、或上级监测站—9—与下级监测站同一时间段内对同一污染源进行监测、或采用标准样品同时对多个监测站进行考核,评价污染源监测工作质量。(七)省环境监测中心应加强各地报送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的审核工作。抓紧开发自动化质控技术,编制监测数据自动审核程序,强化审核手段,进一步提高审核工作效率和质量。(八)省环境监测中心每年进行一次污染源监测工作质量评比活动,对污染源监测工作质量好的监测站予以通报表扬,并在评选各类相关环保先进时优先考虑。污染源监测工作质量差的,取消当年评选相关环保先进的资格,年度内已授予的各类环保先进称号予以取消。上报国家和省的污染源监测数据,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错报、误报、漏报和迟报等责任事件的环境监测站,由省环境监测中心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将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由省环境监测中心扣其监测人员上岗证2至6个月,并责令限期整改。附件:1.广东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10—广东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规范污染源监测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省控重点污染源、市控重点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以及各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的其它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和总量减排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定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当文件被修订,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定。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附件1—11—373-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技术规定(暂行)(总站源字〔2007〕148号)。3、监测单位和人员资质。3.1污染源监测实行计量认证制度,监测单位应依法通过计量认证,计量认证范围应包含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项目。未取得计量认证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过期的,所报监测数据无效。3.2监测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监测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按照《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未取得持证上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监测工作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12—4、监测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4.1国家已制定了检定和校准规程的监测仪器和设备,应依法送检,并在检定或校准合格的有效期内使用,其他监测仪器设备应按有关规程进行自校准或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单位进行校准,并在校准合格有效期内使用。4.2各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仪器和设备的年度期间核查计划,并组织实施。4.3定期对烟尘、烟气的采样管进行清洗,保持采样管的清洁,防止发生附着物的吸附和污染现象。4.4每台仪器设备应备有专门的使用和维护记录。仪器档案内容要全面,应包含仪器与设备检定、校准、使用、维护、维修等相关信息。5、污染源基本信息调查和工况核查。5.1监测单位应建立辖区内纳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范围内的污染源基本信息库。基本信息包括生产工艺、产品和原辅材料和污染源所在位置、数目、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方式、排放规律等,废气污染源还应调查废气输送管道的布置及监测断面的形状、尺寸、排气筒高度、风机风量和排放所在区域的环境功能类别等信息,废水污染源还应调查废水排放去向和接纳水体的功能类别等信息。5.2监测期间应同时派专人核查企业生产工况、生产负荷、生产时间、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并做好现场核查记录。—13—5.3污染源监测工作应在正常的生产状况下进行。对于有减排监测内容的污染源、工业炉窑和火电厂,监测时的工况应符合总站源字〔2007〕148号《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技术规定》(暂行)中的相关要求。5.4检查废水污染源季度(或者月)用水量和排水量,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还应记录季度(或者月)用电量。5.5检查废气污染源季度(或者月)燃料用量、含硫量、灰份和低位发热值等。6、监测项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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