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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分校(站、点):潢川电大学生姓名:杜亚杰学号:1441001259444指导教师:禹桂枝完稿日期:2016.5.21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目录内容摘要……………………………………………………………………(2)关键词………………………………………………………………………(2)正文…………………………………………………………………………(2)一、绪论……………………………………………………………………(2)二、本论……………………………………………………………………(3)(一)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的界定及分割法演变………………………(3)1.建国初期确立的分割原则具有指导意义………………………………………(3)2.改革开放后修改后《婚姻法》适应新时期需要…………………………………(4)3.新时代的《婚姻法》更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6)(二)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债务的范围……(8)1.夫妻约定财产……………………………………………………………………(8)2.夫妻共同财产……………………………………………………………………(9)3.夫妻个人财产……………………………………………………………………(10)4.夫妻共同债务………………………………………………………………………(11)(三)夫妻财产分割方面的完善……………………………………………(12)1.“生存能力”的划分………………………………………………………………(12)2.处理夫妻财产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13)3.对借款中争议借据的处理…………………………………………………………(13)4.夫妻一方所欠个人债务的处理………………………………………………(13)三、结论…………………………………………………………………(16)参考文献……………………………………………………………………(17)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摘要】探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婚姻法》有关法律解释和在生活中遇到有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与分割的问题。夫妻财产制度已经逐渐成为了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重中之重,它不仅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的物质保障,而且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稳定及交易的安全,一个配置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达到其应然的适用效果的同时,还可以促进全社会经济效率的发展,及提高社会财富积累的总量,故通过此文对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浅析。【关键词】婚姻法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绪论】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夫妻财产制中的财产,不是仅指民事主体拥有的积极的财产,而是指财产和债务的总和。作为夫妻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不仅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且它还影响着婚姻家庭的精神生活,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影响着离婚夫妻财产的分割,影响着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近年来,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离婚率快速上升。离婚必然涉及到夫妻财产的处理。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财产的数量、种类、价值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夫妻财产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这无疑加大了认定夫妻财产性质的难;此外,夫妻离婚时,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的目的,往往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发生争议,从而引发夫妻财产纠纷,更进一步增加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的难度,使得案件久拖不决,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损害了与之相关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对夫妻财产的处理,也就成了离婚案件中的核心问题。在此从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着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3手,针对新型的夫妻财产,如: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的收益归属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在介绍国外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分割提出立法上的建议与完善。【本论】一.我国关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立法的界定范围和分割方法的演变1.建国初期确立分割原则具有指导意义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1950年《婚姻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婚姻法,其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立法仅有三条,这主要是由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因为建国伊始,经济发展极为缓慢,人们的收入水平低下,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产品,许多家庭还处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下。第23条规定和我国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男方婚前财产,婚后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有偿或无偿取得)的一切财产。可见,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一般共同财产制。这是考虑到我国民族的传统习惯,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根据有关解释,家庭财产不外有以下三种:一是男妇昏前财产;二是夫妻共同生活时所得的财产,其中包括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的财产;双方或一方在此期间所得的遗产或赠与的财产;三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如土地改革中子女所得的土地及其它财产等)。立法解释指出,夫妻能“真正平等地共同所有与共同处理第一和第二种家庭财产以及共同管理第三种家庭财产。”也就是说,夫妻平等地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共同行使所有权,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共同行使管理权。对民据1950年《婚姻法》人都是以一般共同财产制作为夫妻财产制之通例,且建国之初,经济洲良落后,个人并没有多少财产,普通家庭亦没有多大的收入,因此,将夫妻财产界定为家庭财产并不是没有合理性,它既体现男女平等和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之原则,又区别于封建法律否定妻方财产所有权及资本主义国家限制已婚妇女财产权的法律。它的实施对我国夫妻则产制的变革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1950年《婚姻法》将夫妻财产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的范围扩大到了家庭财产,忽视夫妻个人的财产利益和子女的财产利益,不利于夫妻个人财产和子女财产的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根据1950年《婚姻法》第23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协议分割,一种是判决分割。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夫妻双方自由协商,只有当协议不成时,才由人民法院本着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分割。根据196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绷于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摘录)和1979年2月2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摘录)的规定,夫妻财产的具体分割如下:女方的财产归女方所有,对其它财产,如房屋、家具、生产工具等,最好由双方协商合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根据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庭财产的变化情况和双方的实际需要等,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男女双方本人生活必须的衣物用品,应归本人所有。口粮、工分和根据按劳分配的其他物款以及自留地收益等,除共同生活已用的外,应按家庭人口共同分配。2.改革开放后,修改后的《婚姻法》更加适应新时期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的数量和种类发生了大的变化,1950年《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对夫妻财产进行保护的需要,因此,我国在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历史时期的新情况,于1980年对其作了部分修改和发展。1980年《婚姻法》主要修改的内容有两点:一是将原婚姻法规定的“家庭财产”修改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因为家庭财产的范围大于夫妻财产;二是将夫妻婚前财产排除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即改一般共同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这样,使法律概念更为准确,夫妻财产的范围更为明确,既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又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适应了新时期的需要。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5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1980年《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与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但是1980年《婚姻法》只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细化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指导审判实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施行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3、15条具体规定了夫妻共同的范围,并规定了不同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同处理方法,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此基础上,1993年《具体意见》指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根据该《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按财产的来源,可分为固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和转化来的夫妻共同财产两类。所谓固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下列财产: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此外,该《具体意见》还规定:对于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双方对一方婚前财产上的“添附”,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转化来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原是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依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1993年《具体意见》第3、6条的规定,它包括以下财产: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1980年《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避免了司法实践中执法不统一的现象,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但是,很明显的是,1980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6年《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得过于宽泛,这不利于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并且,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违背了所有权取得理论,违背了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和公平原则,这实际上也侵犯了夫妻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1980年《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由此可知,夫妻共同的财产分割方法,与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相同,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有两种: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参照1980年《婚姻法》、1993年《具体意见》、1996年《若干解名动和相关的规定处理。而1980年《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由双方协商清偿,协商不成时,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1980年《婚姻法》也没有明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常常导致夫妻离婚后逃避债务,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维护交易安全。3.新时代的《婚姻法》更加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收入不断增加,夫妻财产的表现形式、财产构成、价值大小等方面,与传统意义上的夫妻财产相比较,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在现实生活中,夫妻财产呈多元化趋势已是普遍的现象。许多家庭不仅有了可观的有形资产,还拥有了许多无形资产,如股权,著作权,以及一些预期的经济利益。这些不断出现的财产类型一方面丰富了我国夫妻财产的内容,但另一方面,由于这些财产本身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使得在认定夫妻财产的性质时常常陷入“模糊地带”。因此,为了适应新的历史时期对夫妻财产进行保护的需要,2001年,我国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又对婚姻法进行了一次修改与补充,并相继在2001年12月、2004年4月颁布了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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