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票报告 > 2016CPA经济法之证券法4(超强整理)
上市公司收购“三种人”公司控制权人持股50%以上;可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超过30%或该表决权能够决定半数以上董事选任或该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收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收购上市公司:○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3年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或最近3年有严重证券市场失信行为○3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一致行动人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致行动人:○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交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叉、合伙合作联营等经济利益交叉,或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或为投资者提供融资○2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股份,同时,在投资者内部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以上人员亲属,或上述人员控制的公司,也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在投资者内部持股30%以上的股东及其亲属也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3在上市公司中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或上述人员控制或委托的法人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注: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合并计算收购人的义务报告义务——收购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收购后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禁售义务——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锁定义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人的股票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票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不受12个月的限制在一个上市公司中占股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持股权益披露义务及要约收购义务○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应在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进行公告;之后,投资者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都应进行报告、公告;在报告、公告期内,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注:该条规定在于提醒市场,有大股东出现,这些人可能是潜在的收购人,并通过不断披露进行监控注:当投资者占股达到30%,继续增持股份的,则触发要约收购义务(若到达30%不再增持股份,则不触发),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部分要约的好处是收购人是按照自己的计划增持目标公司的股份,不会引起目标公司退市的风险;若收购人全部要约,则目标公司将不再具有上市条件,必须退市;此时收购人终止目标公司上市地位的目的得以实现)○2协议转让:投资者协议转让股权,如果股权“达到或超过5%”,投资者应当在3日内履行权益披露;以后披露的时点为超过10%,15%,20%,25%注:在证券交易所很容易控制5%这个度,而协议转让则经常一次性超过5%,因此对于协议转让是可以超过5%的注:当收购人恰好占股30%,不再增持股份,则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若在30%时继续增持股份,则收购人可以发起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当收购人由小于30%股份一次性超过30%,则应首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即当收购人符合豁免条件时,则其不用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或不用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如果收购人不申请豁免或申请不符合条件,则其必须向目标公司除协议转让股份股东外的“所有剩余股东”发出收购其手中“全部股份”的要约,全面要约发出后,有可能导致收购人一下子持有目标公司100%股份,目标公司只能退市,这是大部分收购人不愿意看到的结局(因为本来是想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通过增发股票圈钱,结果目标公司退市了,就不能通过发股票圈钱了)注:投资者通过行政划转或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述规定比例的,也应当履行权益披露义务豁免事项(一)中国证监会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非简易程序),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作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为(不需要向其他剩余股东发出全面要约):○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因为是协议转让方式,出让人就是转让方;收购人就是受让方)○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所拥有的权益○3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非公开发行),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另外,如果收购人在其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前,已经拥有该公司控制权的,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律师就收购人有关行为发表符合该项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收购人凭发行股份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二)中国证监会受理豁免申请后10个工作日(简易程序)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1经政府或国资委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国家操作,注重效率)○2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回购回来就会注销这部分股份),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的股份超过30%(躺着也中枪)○3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难免的,无意冒犯)注:简易程序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可以再进行一次非简易程序;如果依然未获得豁免,投资者要么将股份减持到30%(或以下),要么全面要约(三)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1在一个上市公司中占股50%及以上,继续增加股份也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2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3占股达到或超过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要约收购程序○1以部分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太少就没必要闹腾了)○2要约收购前,收购人要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发出正式收购要约○3要约收购期限为30~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承诺期内,收购内不得撤销收购要约,但可以变更要约(须向中国证监会报批),在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不得变更,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4出现竞争要约时,变更要约距要约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5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预受指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6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协议收购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管理层收购概念: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其控制、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收购取得本公司控制权条件:○1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达到或超过1/2(一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应为1/3以上,这儿相对严格)○2收购决议应经董事会(回避+2/3以上)——股东大会(回避+1/2以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资产总额达到50%以上○2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额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3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达到50%以上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1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2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且不得与其有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3为防止收购人借助“买壳上市”来规避首发股票的严格条件,《重组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定○1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2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3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以下情形,36个月内不得转让: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信息披露和公司决议○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期末资产总额达到70%以上或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应当提供盈利预测报告(注:这种情形还需要提交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出席+2/3以上表决权证券法其他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报告○1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2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3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起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注: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而非监事)应签署“审核意见”临时报告需作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取一部分)有:○1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起2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已经泄露了则应立即披露):○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2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3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虚假陈述虚假陈述的界定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行政责任○1证券服务机构有虚假陈述的,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业务收入1~5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证,并处3~10万的罚款○2发行人、上市公司有虚假陈述的,处30~6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3~30万罚款注:即使是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而实施了虚假陈述,也仍然要承担责任民事赔偿责任○1因果推定: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因持有该证券而发生亏损,即推定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投资差额损失:若在基准日之前卖出证券,则损失=(证券买入价-证券卖出价)*数量若在基准日之后卖出证券,则损失=(证券买入价-虚假陈述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平均值)*数量注:基准日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3发行人、上市公司只要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无论其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
本文标题:2016CPA经济法之证券法4(超强整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32946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