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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金融资产转移一、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第三方,即转入方)。其中,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也包括一组类似的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也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整体。第一节金融资产转移概述二、金融资产转移的形式•1.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按照转移的金融资产是整体还是部分,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1)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2)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等。(3)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转移等。•2.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暂时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即,企业不能出售该项金融资产,也不能以该项金融资产作为质押品对外进行担保,意味着转出方不再拥有出售或处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权利。(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典型的业务为资产证券化。•【例】甲商业银行将其贷款打包卖给信托公司,保留收取现金流量的权利。之后信托公司以贷款为基础发行证券(也称信托收益权凭证),出售给相关投资者(最终收款方为投资者);投资者为取得该证券所支付的价款,通过资金交割最后交付给甲银行。而甲银行收取的款项不是他自己的,其代为收取的投资者回报最终还是要支付给投资者。所以说甲银行将金融资产转移后仍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三、金融资产转移的常见方式•1、债券买断式回购•2、信贷资产转让:买断或回购•3、间接银团贷款•4、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信贷资产证券化: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一)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种类按照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即基础资产)的不同,金融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和资产支持证券化(ABS)两大类。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基础资产是住房抵押贷款,后者的基础资产是除住房抵押贷款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1960年美国商业银行将贷款大量贷给客户,商业银行以贷款为基础发行债券,盘活资金。在美国,个人向银行等放贷机构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放贷机构再将住房抵押贷款作为一种资产“卖给”房利美和房地美等机构。后者将各种住房抵押贷款打包成“资产支持证券”(ABS),经由标准普尔等评级公司评级,然后再出售给保险公司、养老金、对冲基金等投资者。这个过程被称为“资产证券化”。(住房贷款人贷款→银行、贷款公司等房贷机构→两房购买贷款资产后发行ABS→评级→出售给市场投资者)•(二)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流程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业务流程是:发起机构将可证券化的金融资产(基础资产)转移给特定目的主体(特殊目的实体),由特定目的主体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为支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三)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1.发起机构2.特定目的主体3.受托机构4.信用增级机构(内部信用增级、外部信用增级)5.信用评级机构6.承销机构(通常为银行等)7.资金保管机构(发起机构和服务机构不能成为同一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8.服务机构次级贷款证券化形成路线图:•金融资产转移的核心问题是要不要对金融资产做终止确认的处理,要不要将金融资产转移方注销掉该资产。第二节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一)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转移损失,即可以终止确认转移的金融资产。1.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如果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比如: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甚至是贷款全部卖掉,已经收到全部价款,转移资产与企业再无关系,此时是最典型的转移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此时是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进行核算,即处置金融资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1)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此时可以认定企业已经转移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2.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说白了就是“金融资产转移了但是仍与转移方有一定的联系,即转移方还保留了一部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是说实质重于形式,实质上已经放弃了控制权,尽管还与转出方有一定的联系,也是要终止确认该转移的金融资产的。•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应当重点关注转入方出售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能力。如果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说明转入方有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同时表明企业(转出方)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从而应当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二)不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1.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也就是说金融资产转移不能终止确认的话,说明就是一种融资行为,就要将收到的价款确认为负债。2.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所确认的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充分反映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下情形通常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1)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2)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购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等进行全额补偿。(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4)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内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很可能会到期行权)。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情形确认结果已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确认新资产/负债)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未放弃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和负债及任何保留权益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收益确认为负债二、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1.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金融资产转移产生的损益=因转移资产收到的对价-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或-)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其中,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因转移交易实际收到的价款+新获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转移获得服务资产的价值-新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因转移承担服务负债的公允价值具体释例•一、应收账款保理(应收账款让售)应收账款保理,是指企业(供货方或提供劳务方)将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形成的应收账款转移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为其提供贸易融资等相关服务。根据商业银行是否保留对企业(供货方或提供劳务方)的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分为附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和不附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两种情形,其实质是应收账款质押取得借款和应收账款出售。在不附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方式下,企业一经转移应收账款,与该应收账款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立即发生转移,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应收账款,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例】某企业向A银行出售一项应收账款117万元,取得价款110万元,与该应收账款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不附追索权).借:银行存款110营业外支出7(出售损失)贷:应收账款117•在附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方式下,企业因负有连带还款责任,这种责任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企业应当分析这一经济业务的实质。如果与该应收账款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转移,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应收账款,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因应收账款保理而承担的连带还款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如果与该应收账款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其实质是企业以应收账款为质押取得银行借款,企业不应终止确认应收账款,实际收到的金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例】甲公司向A银行出售一项应收账款117万元,取得价款110万元,与该应收账款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附追索权),则甲公司的处理是:•借:银行存款110短期借款——利息调整7贷:短期借款——成本117实际工作中,也可以这样写分录:借:银行存款110财务费用7贷:短期借款117•【注意】附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方式下,不代表一定不能终止确认。如上例,假设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乙公司的财务状况非常好,不存在还款困难,此时甲公司出售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可以终止确认。•(一)应收票据贴现应收票据贴现,是指企业以未到期应收票据,通过背书手续向商业银行融通资金,商业银行按照贴现率自票据价值中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贴现息后,将余额兑付给企业的筹资行为。不带息应收票据的票据价值即为其面值,带息应收票据的票据价值等于票据到期时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二、应收票据贴现和背书转让•(二)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与该应收票据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通常已经发生转移,贴现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应收票据,应收票据账面价值与应计入物资成本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收付货币资金。企业(背书人)因背书转让应收票据而承担的连带还款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报表附注中进行
本文标题: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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