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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无损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压力管道相关规范标准简介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牛卫飞2010年11月主要内容O、压力管道简介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相关部分介绍二、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简介三、GB/T20801.1~6《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简介四、GB50235—9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介绍五、TSGD3001-2009《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六、TSG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O、压力管道基础知识-1管道运输是与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并列的五大运输行业之一。压力管道是管道中的一部分。从广义上理解,所谓压力管道,应当是指所有承受内压或外压的管道,无论其管内介质如何。但从我国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后,“压力管道”便成为受监察管道的专用名词。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第二条中将压力管道定义为:“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O、压力管道基础知识-2管道的定义:《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定义: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吊架等组成,用以输送、分配、混合、分离、排放、计量或控制流体流动的设备压力管道的定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定义:是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O、压力管道基础知识-3压力管道的特点:管道相互联系、牵扯和影响,长细比大,易于失稳,受力情况更复杂;压力管道设计除了要考虑常规因素外,还需考虑柔性、振动、支撑等特殊因素;管内流体流动状态复杂,缓冲余地小,工作条件变化频率大;管道组成件种类繁多,各有各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材和总成困难;管道上的可能泄漏点多于压力容器;管道在布置、安装和检验方面与压力容器存在很大的差别;O、压力管道基础知识-4介质的可燃易爆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对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爆炸下限将可燃气体分为甲类---爆炸下限<10%乙类---爆炸下限≥10%按闪点将可燃液体分为甲A类---液化烃(15℃时蒸汽压力>0.1MPa)甲B类---甲A类以外,闪点<28℃乙A类---28℃≤闪点≤45℃乙B类---45℃<闪点<60℃丙A类---60℃≤闪点≤120℃丙B类---闪点>120℃O、压力管道基础知识-5介质的毒性《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按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最高容许浓度六项指标的多数归属和实际接触情况,经综合分析确定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轻度危害四级。O、压力管道基础知识-6介质的腐蚀性工艺介质常常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尤其是各种浓度的酸碱盐介质对金属材料有较强的腐蚀性高温高压特性压力管道输送的介质往往具有一定的的压力和温度。输送介质压力的大小直接影响到管道的安全,压力越高,泄漏和爆裂损坏的可能性越大;输送介质的温度对材料的强度产生影响,过高的介质温度使材料的强度下降,材料的选用常常受到温度的限制。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4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第四十四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6第四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7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8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9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0第九十一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1第八章附则(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2《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1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工业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的;(二)公称直径(注1)大于25mm的;注1:公称直径即公称通径、公称尺寸,代号一般用DN表示。《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本规则所称公称直径根据相关标准,依据不同的管材、管件,可以指公称外径、公称内径、通径和口径、公称尺寸。(三)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的。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2第三条本规程适用的管道范围:(一)管道元件,包括管道组成件(注2)和管道支承件(注3);(二)管道元件间的连接接头、管道与设备或者装置连接的第一道连接接头、管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接头;(三)管道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阻火器、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测温仪表等安全保护装置。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3注2:管道组成件:用于连接或装配成承载压力且密闭的管道系统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密封件、紧固件、阀门、安全保护装置以及诸如膨胀节、挠性接头、耐压软管、过滤器(如Y型、T型等)、管路中的节流装置(如孔板)和分离器等。注3:管道支承件:包括吊杆、弹簧支吊架、斜拉杆、平衡锤、松紧螺栓、支撑杆、链条、导轨、鞍座、底座、滚柱、托座、滑动支座、吊耳、管吊、卡环、管夹、U形夹和夹板等。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4第七条本规程是管道的基本安全要求,其他规定(如技术标准、企业内部规定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GB/T20801-2006《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作为本规程的配套标准,该标准的有关条款即成为本规程的条款而必须严格执行。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5工业管道设计规范及其适用范围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6工业管道工程主要施工规范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7第八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管道按照设计压力、设计温度、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划分为GC1、GC2、GC3三个等级。管道级别以及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的划分见附件A。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8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9第七条本规程是管道的基本安全要求,其他规定(如技术标准、企业内部规定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GB/T20801-2006《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作为本规程的配套标准,该标准的有关条款即成为本规程的条款而必须严格执行。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10第三十七条管道工程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管道材料等级表、防腐处理、隔热要求、吹扫及清洗、管道涂色要求;(二)管道元件技术条件;(三)工程设计选用管道元件时,应当考虑工程设计寿命的要求;(四)管道制作与安装(包括焊接)技术条件;(五)试验和检验要求。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11第五十八条管道施工前,安装单位应当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向管道安装工程所在地负责管道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部门)书面告知。并且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验。无损检测机构不隶属于安装单位,并且不是由安装单位直接委托的,也应当在检测前,书面告知管道安装工程所在地的使用登记机关,并且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验。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12第八十三条有延迟裂纹倾向的材料应当在焊接完成24h后进行无损检测。有再热裂纹倾向的焊接接头,当规定需要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磁粉检测或者渗透检测,下同)时,应当在焊后和热处理后各进行1次。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13第八十四条管道受压元件焊接接头表面无损检测的检测等级、检查范围和部位、检测数量、检测方法、合格要求应当不低于GB/T20801和JB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要求。被检焊接接头的选择应当包括每个焊工所焊的焊接接头,并且固定焊的焊接接头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40%。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14第八十五条管道受压元件焊接接头射线检测和超声波检测的检查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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