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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标准与法规(喜满地肥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做到全国统一。•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标准的分类•标准的制定和类型按使用范围划分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标准按行业划分GB国家标准DB地方标准QB企业标准HB行业标准NY农业行业标准HG化工行业标准ZY中医药行业标准YZ邮政行业标准YY医药行业标准SB商业行业标准复混(合)肥料国家标准GB15063-200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2009年11月30日发布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强制执行延长6个月)GB15063-2009范围:规定了复混(合)肥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复混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掺混方法制成的肥料。※复合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肥料,是复混肥料的一种。※掺混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干混方法制成的颗粒状肥料,也称BB肥。※多功能复混肥:根据需要加入微量元素、植物生长调节剂、农药等制成的复混肥料。复混肥料的基本概念复混肥料的类型粉状混合肥料粒状混合肥料掺合肥料(简称BB肥)液态混合肥料专用型复混肥料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化学合成特点:养分比例固定混合肥料机械混合特点:养分比例可调节肥料颗粒NPKPKNNPKPKNNPKPKNNPKPKNNPKPKNNPKPKNNPKPKN混成肥料示意图特点:颗粒均一;每个颗粒中含有各种养分元素混成肥料实物肥料颗粒掺合肥料示意图PPPPPPKKKKKKNNNNNNNNNNNNKKKKKKPPPPPPKKKKKK要求:单元肥料的颗粒要均一掺合肥料实物(1)二元复合肥料:同时含氮磷钾三种养分中的两种养分,如氮磷二元复合肥料;(2)三元复混肥料:同时含氮磷钾三种养分;(3)多元复混肥料:除氮磷钾三种养分外,同时还含中量元素或微量营养元素等;(4)多功能复混肥料:除养分外,还掺有农药或生长素类物质种类:按养分数量和功能可分为※大量元素(主要养分):对元素氮、磷、钾的通称。(单一养≥4%)※中量元素(次要元素):(单一养≥2%)对元素钙、镁、硫的通称。※微量元素(微量养分):(单一养≥0.02%)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相对来说是少量的元素,例如硼、锰、铁、锌、钼等。总养分:总氮、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含量之和,以质量分数计。配合式:按N-P2O5-K2O(总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其在复混料中所占百分比含量的一种方式。(0表示肥料中不含该元素)。外观:粒状、条状或片状,无机械杂质。分级总有效养分含量级别三元≥40%高浓度复混肥料三元:30%~39%中浓度复混肥料三元:25%~29%低浓度复混肥料二元≥20%低浓度复混肥料国家专业标准“复混肥料”主要技术指标GB15063-2009指标名称高浓度中浓度低浓度总养分含量(%)≥40.030.025.0(N+P2O5+K2O)(二元)20.0水溶性磷占有效P2O5百分率(%)≥70.0新标60.05040.0水分(游离子),%2.02.55.0粒度%(1-4.75mm909080或3.35-5.60mm)氯离子含量(Cl-)≤3.0(未含)15.0(低氯)30.0(中氯)注:如在包装容器上标明“高氯”可不检测氯含量说明:1组织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1.5%。2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枸溶性磷”,可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若为氮、钾二元肥料,也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3水分为出厂检验4特殊形状或大颗粒产品的粒度由供需双方约定。5如产品氯离子含量大于30.0%,并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高氯)”,可不做判定;总袋数最少采样袋数总袋数最少采样袋数1-10全部袋数182-2161811-4911217-2541950-6412255-2962065-8113297-3432182-10114344-39422102-12515395-45023126-15116451-51224152-18117采样代数的确定最少采样袋数=3×3√Nˉ(N每批产品的总袋数)包装或质量证明书上,标明内容要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等级产品净含量※总养分含量以及分别标明氮、磷、钾含量※氯离子含量※生产许可证号※及本标准编号※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警示语(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的产品应注明为“枸溶性磷”)。标识※产品如含硝态氮,应在包装溶器上标明“含硝态氮”;※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为“枸溶性磷”;※如产品中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0%含氯(高氯)15.0-30.0%含氯(中氯)3.0-15.0%含氯(低氯)。※标明含氯的产品不应有硫酸钾(型),高氯可不检验,但必需注明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氯离子≤3.0%既为硫酸钾(型)。※含有尿素态氮的产品应标警示语“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每袋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50kg.1.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2.调整了高浓度产品的水溶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指标;3.将水分改为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4.增加了标明含氯的产品的氯离子含量指标,按低氯、中氯、高氯分别规定;5.增加了用自动分析仪器测定产品的氮、磷、钾含量,适用于快速检验;6.将粒度和氯离子质量分数的测定写在附录A和附录B中;7.增加了缩二脲含量的测定方法和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标注缩二脲含量的要求;8.细化了产品包装标识的规定,增加了含尿素态氮的产品和含氯(高氯)产品的警示语的要求。新标准的特点变化一:产品是否合格与水分无关,为企业减负新标准删除了水分检验在市场抽检中作为强制指标的规定,而改为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解读:考虑到复混肥料中的水分指标受运输和仓储环境影响较大,很多企业因为水分超标而被罚款,但实际上只要含量合格,水分的多少并不影响肥料的效果。一些企业为了减少这种情况,在生产肥料的时候有可能会二次烘干,而这是没有必要的,不仅增加企业成本,而且空耗了能源。变化二:增缩二脲指标,杜绝“烧苗”事件发生新标准增加了对含缩二脲产品进行测定的条款,规定了产品缩二脲含量的测定方法,并要求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标注缩二脲含量。解读:随着我国复合肥企业大幅度扩产,尿基产品中由于缩二脲含量过高而导致的烧苗事件屡有发生。这项规定有望减少缩二脲的烧苗现象。变化三:细分含氯产品,合理使用得到规范新标准对氯含量标准的详细界定,在旧标准中,氯离子含量是以3%含量为界,只分成“含氯”和“不含氯”两类,而新标准中则细化了含氯的产品的氯离子含量指标规定,按低氯、中氯、高氯三类来分别加以标明,未标“含氯”的产品,则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3.0%;标识“含氯(低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15.0%;标识“含氯(中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30.0%;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标识“含氯(高氯)”的产品氯离子质量分数可不做检验和判定。解读:对氯含量的规定,就是考虑到我国一些企业在生产复混肥时,为了节省成本,选用氯化铵作为原料,这样产品中的氯含量较高。如果将高含氯的产品使用于旱田则可能出现土壤板结等问题,但如果氯含量较高的肥料如果用于水田,没有太大影响。因此在包装上明确区分表示,可以让农民更方便选择。变化四:降低水溶磷指标,有利于磷矿资源利用新标准调整了高浓度产品的水溶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指标,把原来旧标准的70%调整为60%,高中低浓度之间依次递减10%。解读:对高浓度产品的水溶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指标的调整也是考虑到节约资源,国内开采矿石习惯先开采富矿,但是国内高品位的磷矿资源并不多,如果按照旧标准来执行的话,大量矿石资源被浪费,降低标准有利于矿石资源的充分利用。变化五:产品包装增“警示语”,农民用起来明白“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产品的适用作物品种和“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警示语,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含有尿素态氮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等警示语等。解读:新标准实施后,除了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新标准的技术要求外,新标准还对产品包装也作出了更详细、更严格的规定,要求包装袋上要有产品使用说明书,增加了含尿素态氮的产品和含氯(高氯)产品的警示语的要求,让农民用起来更明白。有机肥料标准NY525-2002农业部2002年8月27日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有机肥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等富含有机质的副产品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后制成的有机肥料。★本标准不适用于绿肥、农家肥和其它农民自积自造的有机粪肥。术语:有机肥料organicfertilizer:主要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其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外观要求:有机肥料为褐色或灰褐色,粒状或粉状,无机械杂质,无恶臭。有机肥的主要技术指标项目指标%有机质含量(以干基计),%≥30总养分(N+P2O5+K2O)含量(以干基计),%≥4.0水分(游离水)含量,%≤20酸碱度pH5.5-8.0次要指标:重金属、蛔虫卵死亡率和大肠杆菌指标应符合GB8172的要求包装标识与复合肥同样※产品名称※商标※※有机质含量※总养分含量※净重※标准号※登记证号※企业名称※厂址※电话有机肥料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抽样数量及标准与复合肥相同有机-无机肥复混肥料GB18877-200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11月18日发布2003年6月1日实施概念所谓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是指含有机物质和无机营养的复混肥料。本标准适用于以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等有机物料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处理,添加无机肥料(化学肥料)制成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外观:粒状或粉状产品,无机械杂质,无恶臭。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技术指标总养分[氮十有效磷(P205)+钾(K2O)],%≥15.0有机质,%≥20水分(H20),%≤10酸碱度(pH)5.5~8.0次要指标:重金属、蛔虫卵死亡率和大肠杆菌指标应符合GB8172的要求注: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2.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1.0%。氯离子质量分数大于3.0%,在包装在标明含氯。项目指标肥料标识内容和要示国家标准GB18382-200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7月26日发布2002年1月1日实施标识定义marking用于识别肥料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标签定义label(合格证)供识别肥料和了解其主要性能而附以必要资料的纸片、塑料片或者包装袋等容器的印刷部分。标识的基本原则※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必须准确、科学、通俗易懂。※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肥料。※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用户将肥料或肥料某一性质与另一肥料产品混淆。标识内容---肥料名称及商标1、应表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3、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
本文标题:肥料新标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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