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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医科大学重点学科带头人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大连医科大学重点学科带头人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修订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大连医科大学重点学科带头人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大连医科大学2015年9月7日大连医科大学重点学科带头人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提升学校学科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实际情况,参照《大连医科大学重点学科评审指标体系》,修订本办法。第二章遴选范围第二条本次遴选的学科带头人在学校已确定的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重点学科范围内产生。第三条省高等学校一流特色学科在一级学科层面设岗(神经病学在二级学科层面设岗),内科学和外科学在三级学科层面设岗。除上述情况外,均在二级学科层面设岗。第四条各学科设学科带头人1位,无符合带头人遴选条件的学科,暂设学科负责人1位。第三章遴选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具有所在学科的长期工作经验,治学严谨,教学和医疗工作中无事故及严重差错,科研工作中无学术不端行为。(三)具有强烈的使命感与责任心,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团队协调能力,较高的学术声誉和影响力。第六条具体条件(一)自然情况: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为博士生导师,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科研、教学的标志性成果(五年以来工作累计):1.学术论文情况自然科学类:校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需以通讯作者身份发表在SCI收录期刊的学术论文总影响因子在10及以上;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特色与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需以通讯作者身份发表在SCI收录期刊的学术论文总影响因子在20及以上;人文社科类、管理类:以通讯作者身份发表SSCI收录论文1篇及以上,或CSSCI收录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四大文摘(包括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科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系列)1篇及以上。2.科研获奖情况自然科学类:以主要完成人身份(前七位)获国家级科研奖励1项,或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省部级科研奖励1项;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特色与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需以主要完成人身份(前三位)获国家级科研奖励1项,或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省部级科研奖励二等奖1项;人文社科类、管理类: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省部级及以上哲学人文社科奖励1项。3.科研项目情况自然科学类:校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需以主持人身份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不含小额或专项基金),且在研科研经费累计60万元以上(不包括学校匹配部分);省高校一流特色与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需以主持人身份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及以上(不含小额或专项基金),且在研科研经费累计100万元以上(不包括学校匹配部分);人文社科类、管理类: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及以上,或在研科研经费累计达到3万元。4.学术著作或发明专利情况主编学术著作1部(限“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本学科、非科普、非培训辅导教材的著作),或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得已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5.人才培养情况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或主编国家规划教材1部(自然科学学科限人卫、高教、科学三大出版社出版的全日制本科以上规划教材,人文社科类、管理类限“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全日制本科以上规划教材);或指导研究生获省优秀博、硕士论文1篇,且无全国博士论文抽检不合格情况。6.学术影响力情况具有国家级学会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华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省级学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学术兼职。承办国家级学会学术年会,或相应规模和影响力的国际性学术会议。(三)优先条件:在满足(二)标志性成果基础上,具有下述条件者应优先考虑。1.具有《大连医科大学重点学科评审指标体系》计入赋分的国家级与省级人才称号。2.具有国家级学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学术兼职。3.具有一年以上国外留学或工作经历。4.具有担任教研室主任及以上职务的团队管理经验。第四章遴选程序第七条学校公布大连医科大学重点学科带头人的设岗情况。第八条个人申报。填写《大连医科大学重点学科带头人申报表》。第九条学校对申报人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第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通过。第十一条校长聘任。重点学科带头人任期为5年,重点学科负责人任期为2年。第五章基本岗位职责第十二条负责本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具体实施,依据《大连医科大学重点学科评审指标体系》,制定所在学科的《大连医科大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建设规划应具有前瞻性、全局性与国际化视野,实施中能积极参与并主动助推上一层级学科的建设和发展。第十三条根据学科优势与特色,凝练学科方向,确定学科方向带头人,并指导其完成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内的各项工作。第十四条负责学科人才梯队建设,培养后备学科带头人1名,根据学科发展实际提出人才需求,参与学科人才引进和聘用的决策工作。第十五条负责学科基地建设,坚持突出特色、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集成和开放性原则建设学科专有基地,同时积极参与学校学科基地的整体建设,推进大型设备开放与共享。第十六条负责学科经费的合理规范使用。根据建设周期制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按预算执行并提交年度经费决算报告。第十七条加强学科建设过程管理,按时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第十八条完善学科建设档案,及时提供学校学科建设的各种资料、信息。第六章绩效评估第十九条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动态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学科带头人的学科建设与管理水平进行绩效评估。第二十条学科建设与管理水平绩效评估的内容:(一)本办法中“基本岗位职责”的完成情况。(二)所在学科的《大连医科大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中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其中必须包含的建设任务:1.培养的后备学科带头人担任国家级学术团体青年委员或省级学术团体委员情况。2.以重点学科为基地,承办国家级学术团体学术会议、或相应层次国际学术团体学术会议与研讨会情况。3.开展实质性的国际交流合作,建立国际交流合作基地、选派青年学术骨干赴海外研修、以及研究生赴海外交流情况。(三)个人业绩在聘任期间不低于遴选条件。第七章聘任后的管理第二十一条重点学科带头人自聘任之日起,按照《大连医科大学校本部分配制度改革暂行方案(2014)》享受重点学科带头人岗位津贴。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估实行年度、期中和届满考核。年度考核以学科带头人提交年度绩效报告形式进行,期中考核在受聘满2年时进行,届满考核在5年聘期结束时进行。学校依据年度和期中考核情况,对学科带头人进行适时奖惩,直至调整。第二十三条聘期内,学科带头人因公离岗不超过1年,或因私持续离岗不超过180天,保留资格,正常考核;超过以上时间者,按程序免去聘任并另聘该学科带头人。第二十四条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重点学科带头人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党纪国法和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二)在学科建设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三)出现学术不端行为、重大教学或医疗事故。第二十五条重点学科负责人在受聘期间按上述条款管理,聘满2年时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09年5月颁布的《大连医科大学重点学科带头人遴选及管理办法》废止。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大连医科大学2015年9月7日
本文标题:大连医科大学重点学科带头人遴选及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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