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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二、诉讼标的与请求权竞合课件
诉讼标的与请求权竞合参考书目•1、李龙《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2、段厚省《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研究》•3、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4、杨建华《民事诉讼法论文(下)》•5、江伟&段厚省《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之关系重述》•6、知网文献、、、、、、一、开宗明义•我们知道,在现代民事实体法和诉讼法之间,有着这样一个过渡:实体法上的基础权利——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法上的请求权主张(诉讼标的)——具体诉讼请求。•我们今天要讨论的就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之间的关系,请求权竞合对诉讼标的理论发展的影响。二、请求权概念•1856年,温德雪德在《从现代法的观点看罗马法的诉权》一书中提出请求权概念。•此后,德国学者赫尔维格将诉权、诉讼上的请求权和实体上的请求权三个概念区别开来。认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既存的实体权利,而诉讼法上的请求,则是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所提出的权利主张。此项主张,是原告于起诉时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在诉讼程序中,原告须将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具体而特定地主张,方能成为法院的审判对象。诉讼标的是诉讼法上的请求权。三、请求权竞合概念•请求权竞合概念本来应该完全属于民法研究的课题,民事诉讼学者只是在研究诉讼标的的理论时遭遇无法逾越的理论困惑,才开始真正关注这一个问题(后面将详细分析)•请求权竞合实际上是一个具体的法律事实关系同时牵涉到几个不同的法律条文、规范的适用。基于同一的法律事实,适合于两个以上不同的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于同一当事人之间产生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后果,而在判决上仅仅能取其一而排除其他的情况。四、请求权竞合问题•关于请求权竞合,传统理论有法规竞合说和请求权竞合说。•(一)法规竞合说:•该说说认为,一个事实虽然符合多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但是当事人的请求目的只须一次就可满足,因此,根本就不存在多个请求权的竞合,真正的请求权只有一个。在法律适用上,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或者以法条的补充或吸收的原则处理。•该说最大的困难在于:很多情况下发生竞合的法规之间并不一定存在普通法与特别法关系、原则法与补充法关系或吸收关系,在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生活事实具备几个法律条文规定的要件时,同时发生的几个法律效果对应的几个请求权往往是独立、并存的两个制度。•(二)请求权竞合说•因同一事实关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为目的的几个请求权时,几个请求权同时独立、并存,权利人可以任意就其中一个或同时就几个请求权先后或者同时提出主张。这样诉讼无法特定,经常变更,而且前诉判决不能约束后面提起的诉讼,因为请求权既然独立存在,就可以任意处分。为了修正这一弊病,该说又提出请求权只是相对独立,它们相互影响和作用,权利人的某一请求权一旦得以实现时,其他的请求权归于消灭。但是它违背了请求权相互独立这一理论前提,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三)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为了修正上述传统请求权竞合理论,拉伦茨等提出了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该说实质上把前二说进行了糅合。归纳如下:•1、同一生活事实所涉多个条文相互排除使用时,采法规竞合说,适用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或者以法条的补充或吸收的原则处理。•2、同一生活事实所涉多个条文相互并存,同等机会适用时,分为两种情况:•所求法律效果不同时——•一并主张,如偷母羊而主张还母羊及所产小羊(请求权并和)•所求法律效果相同时——•几个法条追求的给付目的基于同一请求权基础时,请求权基础为多个,请求权只有一个(请求权基础竞合);•几个法条规定的请求权可以并存时,分别处分(请求权竞合)•事实上,从请求权的内容、作用、利益等方面,都无法解决实体法上请求权竞合现象在诉讼法上所出现的问题,所以诉讼标的理论出现之后,也就是诉讼上的请求权出现之后,请求权竞合的理论又是如何对诉讼标的理论产生旷日持久的影响的呢?下面请进入诉讼标的部分.五、诉讼标的•民事诉讼具有两个要素,主观要素是当事人,客观要素是诉讼标的。•简言之,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执的对象,也是法院审理裁判的对象。•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未必是实体法上的真正存在的权利,但是以实体法上的权利为前提。在民事诉讼的各种理论与制度中,与诉讼标的关系最为密切的,是重复起诉的禁止、客观的诉的合并、诉的变更以及既判力客观范围四项。首先,就重复起诉的禁止而言,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就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法院不得重复受理和重复裁判,是既判力理论的基本要求。即使裁判已经做出但尚未生效或法院虽未做出裁判但已经受理或正在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也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更行起诉。其次,就客观的诉的合并而言,判断是否构成客观的诉的合并,其依据就是看在该诉讼程序中是否存在复数的诉讼标的。若存在复数的诉讼标的,就构成客观的诉的合并,反之则否。再次,就诉的变更而言,依据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原告于提起诉讼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或者追加其诉。判断是否构成诉的变更,须看诉讼标的是否变更。若诉讼标的发生了变更,则为诉的变更,反之则否;最后,就既判力客观范围而言,民事判决一经做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或者在其他诉讼中提出与确定判决相反的主张;法院也不得就同一案件重复受理,或者做出与确定判决相矛盾的裁判。既判力只能及于经法院裁判的事项,未经法院裁判的事项,不具有既判力。由于法院只能就本案诉讼标的进行裁判,因此,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决定于诉讼标的内容。•而这一切问题的讨论都关乎诉讼标的的单复数问题,这与我们今天要讨论的主题密切相关,即在请求权竞合的场合下,在不同的诉讼标的学说之下,是如何来解决诉讼标的单复数问题的。六、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标的学说主要可以分为三大流派:旧实体法学说、诉讼法学说和新实体法说,之所以出现这么多学说和争论,主要是在发生所谓的请求权竞合问题之领域而展开的。(一)旧实体法学说•旧实体法学说是最早形成的诉讼标的理论体系学说,他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出发,界定了诉讼标的的概念和不同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1.该说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向法院所提出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2.该学说认为,原告在起诉时,不是从争议的自然事件本身出发,而是从实体规范出发,先找到调整这一事件的实体规范,再依据该实体规范来评价事件,主张自己应拥有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当然,原告所主张的实体请求权,只是原告在诉讼中认为自己应拥有的请求权,这一权利是否真实存在,尚须法院裁判。这一学说以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为识别诉讼标的的基础,有多少个请求权就有多少个诉讼标的,以此为标准,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正确识别诉讼标的。•但是,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一个自然事件,常因法律评价不同,而会产生不同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不同的实体请求权,经当事人于诉讼中具体而特定地主张,又表现为不同的诉讼标的。有多少个实体法的请求权,就有多少个诉讼标的。•甲盗走乙的电脑,虽然只有一个盗电脑的自然事实,但是经过实体法规的评价后,就产生了多个法律事实,乙对甲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等数个请求权,也意味着有数个诉讼标的。也就出现了请求权竞合的问题。由此可见,旧实体法学说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可取之处:•1.理论上:•它将诉讼上的请求权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解放出来,指出诉讼上的请求权是原告于诉讼中具体主张的请求权或权利,不是既存的实体权利,•2.实践中:•(1)它使法院易于确定审理范围,诉讼标的是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张,法院只需就此主张加以裁判,当事人未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就不是诉讼标的;•(2)使当事人易于进行攻击防御,当事人的攻击防御只需集中在原告已经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上,对于当事人未主张的,不予理会;•(3)使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易于确定,既判力客观范围是以诉讼标的在确定的、终局的判决中经法院裁判的对象为限,未经法院判决的诉讼标的不发生既判力。旧实体法学说的缺陷•缺陷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请求权竞合的场合,会出现一个案件有多个诉讼标的的情形;第二是当事人法律知识的缺陷,会使纠纷不能在一次诉讼中得到一次解决。•这两大缺陷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原告在诉讼中未主张的权利和法律关系就不是法院裁判的对象,同时既判力也不能及于当事人未主张的权利和法律关系,一个事件因为请求权的竞合,原告就可多次提起诉讼,被告也要多次应诉,构成典型的诉累。•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减损民事诉讼的功能•同一案件可能有多个判决(二)诉讼法学说•诉讼法学:这一学说把诉讼标的的概念从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加以分离,纯粹从诉讼法的立场出发,利用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诉的声明以及事实理由,来构筑诉讼标的,将旧实体法说的实体权利和法律关系的主张作为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手段或者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观点或者法律地位。•分为二分肢说和一分肢说两个阶段。•首先是罗森贝克创立了二分肢说,此理论认为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有两个:诉的声明和事实理由。在这两个要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诉讼标的就会变化。在这两个要件中,任何一个是复数,诉讼标的就是复数。•诉讼声明个数的判断:通常基于相同的事实关系提出一个要求时,诉讼标的为一;在请求交付几个特定物或作出几个特定的意思表示时,诉讼标的为多个;在金钱或者种类物的给付之诉中,单纯从诉的声明不能判断有多少个请求,必须根据事实关系加以确定。•事实个数的判断:这里的事实,是不以实体法来评价的所有自然事实,范围很广,具体分析需要结合特定的案例。•如前盗电脑的案例,在诉讼法说的理论框架下,诉讼标的就是:事实关系(窃取电脑)和诉的声明(请求返还财物)。原告如果在诉讼中先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然后又变更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并不构成诉的变更,仅仅是攻击防御方法的变更。•二分肢说的缺陷:该说只解决了旧实体法遭遇的一部分问题。根据这个学说,在同一个事实,发生多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追求同一的给付目的时,就只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是,在数个事实、发生多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追求同一的给付目的时,仍然产生了复数的诉讼标的的问题,最典型的就是基于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而产生的一个给付目的的情形,仍然发生了诉讼标的复数问题,旧实体法说下的请求权竞合问题其实是大同小异的•一分肢说认为诉讼标的的识别,不必借助事实关系,单独依据诉的声明来决定,所有的事实、理由都只是抗辩的手段,与诉讼标的无关。•如此一来,基于同一个事实,发生多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追求同一的给付目的时,就只有一个诉讼标的;•在数个事实、发生多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追求同一的给付目的时,也只有一个诉讼标的•一分肢说主要的缺陷:单纯的诉的声明在请求给付金钱或种类物的诉讼中,如果不考虑事实理由原因,诉讼标的根本无法特定,也就无法判断诉讼标的单复数了。(三)新实体法说•新实体法学说,是指该学说仍然强调诉讼标的与实体法请求权的联系,却抛弃了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即一个实体法请求权的陈旧原则和观念,而以事实关系为判断实体请求权的标准。•学者试图将诉讼的请求权和实体上的请求权相结合,从而产生了新实体法学说最早提出这一想法的是尼克逊,民法学者拉伦茨受其启发,开始修正传统的请求权竞合理论,提出“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尼克逊认为,一个事实关系所发生的几个请求权的情形属于“请求权基础竞合”(交通损害事件违约还是侵权)而真正的请求权竞合是指几个事实关系发生的几个请求权同时请求的内容又是相同的情形(买卖合同订立和票据关系主张的给付)。•在请求权基础竞合下,请求权是单一的,其诉讼标的也是单一的;在真正的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请求权是多个,其诉讼标的也就有多个。•缺陷:•请求权竞合和请求权基础竞合如何区分?•不同的请求权消灭时效不同,不可等同视之。有碍于合并为一个请求权,无法解决诉讼标的的单复数问题。缺陷旧实体法学说多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存在时,诉讼标的是多个诉讼法学说二分肢说因多个事实产生同一的给付目的时,诉讼标的仍是多个一分肢说诉的声明无法将给付金钱或替代物的诉讼标的特定时,引入事实加以解释时仍可能产生多个诉讼标的新实体法说请求权竞合和请求权基础的竞合之说难以区分,不同请求权无法合并,仍然无法确定诉讼标
本文标题:二、诉讼标的与请求权竞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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