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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讲座恩施州交通技工学校201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座《行政处罚法》讲座恩施州交通技工学校2012.4第一讲《行政处罚法》要点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一)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前提)的行政相对方(对象)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讲座恩施州交通技工学校2012.4第一讲《行政处罚法》要点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二)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3、公正、公开4、处罚救济原则5、一事不再罚原则6、过罚相当7、回避原则《行政处罚法》讲座恩施州交通技工学校2012.4第一讲《行政处罚法》要点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1、警告(声誉罚)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财产罚)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为罚)6、行政拘留(人身自由罚)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讲座恩施州交通技工学校2012.4第一讲《行政处罚法》要点三、行政处罚的主管和管辖(一)、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也就是说,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必须是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将某些行政处罚实施权委托给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实施。但是行政机关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1、对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事项,不得委托。2、行政机关进行委托时,要严格审查受托机关或者组织的条件。《行政处罚法》讲座恩施州交通技工学校2012.4第一讲《行政处罚法》要点三、行政处罚的主管和管辖(二)、行政处罚的管辖:1、便利管辖原则: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2、先查方管辖原则: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案件最先查处地的行政机关管辖。3、刑事案件优先管辖原则:行政主体如认为自己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认为该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退回行政主体,由行政主体处理。《行政处罚法》讲座恩施州交通技工学校2012.4第一讲《行政处罚法》要点三、行政处罚的主管和管辖(二)、行政处罚的管辖:4、指定管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行政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上级指定管辖的机关。5、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但是上一级行政机关有权管辖下一级行政主体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一级行政主体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6、管辖协助: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人、证人、关系人不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可以委托上述人员所在地的行政机关讯问或者调查取证,受托的行政机关有协助的义务。《行政处罚法》讲座恩施州交通技工学校2012.4第一讲《行政处罚法》要点四、行政处罚的适用(一)行政处罚的适用,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运用。即行政主体在认定行政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其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处罚的活动。适用行政处罚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1、前提条件是行政相对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行政违法行为的客观存在;2、主体条件是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3、行政处罚的对象条件,是对象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者,同时违法者还必须具有责任能力;4、行政处罚的时效条件,是违法行为未超过法定的追究时效。《行政处罚法》讲座恩施州交通技工学校2012.4第一讲《行政处罚法》要点四、行政处罚的适用(二)行政处罚的时效1、一般时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特殊时效性为:我国《治安处罚法》第22条规定的追究时效是6个月。3、追究期间的起算时间为: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该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法》讲座恩施州交通技工学校2012.4第一讲《行政处罚法》要点四、行政处罚的适用(三)如何理解连续或继续状态1、所谓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构成违法的行为,触犯同一种违法行为的状态。2、所谓继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某一违法行为实施终了后,其违法行为和违法状态在一定时间里继续处于持续状态。如非法拘禁罪,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实施终了后,被害人仍被拘禁3、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追究期间从该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法》讲座恩施州交通技工学校2012.4第一讲《行政处罚法》要点五、行政处罚的裁量方法(一)行政处罚的裁量方法1.不予处罚2.免于处罚3.应当处罚和可以处罚4.从轻处罚5.减轻处罚6.从重处罚7.单处与并处8.两罚问题《行政处罚法》讲座恩施州交通技工学校2012.4第一讲《行政处罚法》要点五、行政处罚的裁量方法(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方法的适用1.法定不予处罚的几种情况:①行为人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包括行为发生时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②因生理上有缺陷而致违法。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④行为属于紧急避险。⑤因意外事故而致违法。⑥因行政机关的责任而造成违法行为。⑦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行政处罚法》讲座恩施州交通技工学校2012.4第一讲《行政处罚法》要点五、行政处罚的裁量方法(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方法的适用2.免于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对本应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对其的处罚。3.应当处罚和可以处罚。应当处罚即必须处罚,即必然发生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或从轻、从重的结果;可以处罚,是指是否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具有或然性。4.从轻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较轻的方式(罚种)和幅度较低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讲座恩施州交通技工学校2012.4第一讲《行政处罚法》要点五、行政处罚的裁量方法(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方法的适用5.减轻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有:①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②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④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6.从重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违法相对方适用书方式中最严厉的方式,或者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适用接近上限或上限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讲座恩施州交通技工学校2012.4第一讲《行政处罚法》要点五、行政处罚的裁量方法(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方法的适用7.单处与并处:单处,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仅适用一种处罚方式;并处,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依法同时适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处罚方式。并处必须在具备法定条件(法律规定的事项、情节)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8.两罚问题:所谓两罚,指行政机关对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人单位),采用的既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人单位)又处罚负有责任的自然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方法。《行政处罚法》讲座恩施州交通技工学校2012.4第一讲《行政处罚法》要点六、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总的处罚要求:1、有违法事实的存在并且已经查明;2、告知当事人,包括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其依法享有的权利;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成立的部分应当采纳。《行政处罚法》讲座恩施州交通技工学校2012.4第一讲《行政处罚法》要点六、行政处罚的程序(二)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1、《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可依,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除此而外,罚款应当由行政相对方直接交到指定银行。《行政处罚法》讲座恩施州交通技工学校2012.4第一讲《行政处罚法》要点六、行政处罚的程序(二)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2、简易程序要点①表明身份。并且应当向行政相对方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者委托书。②说明处罚理由。包括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处罚理由等。③给予当事人以陈述和申辩机会。当事人可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正确、全面口头答辩。④制作笔录。《行政处罚法》讲座恩施州交通技工学校2012.4第一讲《行政处罚法》要点六、行政处罚的程序(二)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2、简易程序要点⑤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⑥执行与备案。《当场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毕后,应当交付被处罚人并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没有异议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法》讲座恩施州交通技工学校2012.4第一讲《行政处罚法》要点六、行政处罚的程序(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2、一般程序要点①立案。应通过一定的书面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应当有《立案报告表》并有本机关主管负责人签字。②调查取证③作出处罚决定。案件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对于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④送达《行政处罚法》讲座恩施州交通技工学校2012.4第一讲《行政处罚法》要点六、行政处罚的程序(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3、调查取证应当注意的问题A、取证应当客观、全面,不仅要搜集对相对方不利的证据,还要搜集对相对方有利的证据;B、必要时可以依法检查,检查时不得人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C、行政机关有权传唤违法者,对其进行讯问。讯问应当制作笔录,被讯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字。应当注意的是:制作笔录时对于违法者使用“讯问”、对于证人只能使用“询问”!《行政处罚法》讲座恩施州交通技工学校2012.4第一讲《行政处罚法》要点六、行政处罚的程序(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3、调查取证应当注意的问题D、行政主体调查取证时,可以依法暂扣违法行为嫌疑人的物证、书证。暂扣违法行为嫌疑人的物证、书证,应当邀请有关组织、人员到场,把物证、书证查点清楚、开列清单(一式两粉),由执法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人签字或者盖章后,一份由行政主体收存,一份交被扣押人。《行政处罚法》讲座恩施州交通技工学校2012.4第一讲《行政处罚法》要点六、行政处罚的程序(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3、调查取证应当注意的问题E、《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F、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处罚法》讲座恩施州交通技工学校2012.4第一讲《行政处罚法》要点六、行政处罚的程序(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4、处罚决定的种类A、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B、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理;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给予行政处罚;D、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法》讲座恩施州交通技工学校2012.4第一讲《行政处罚法》要点六、行政处罚的程序(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5、处罚决定书的内容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违反法律、法规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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