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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职责一、行政执法主体富民县环境保护局二、行政执法依据富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文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89.12.26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6.5.15修订生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0.9.1修订案生效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5.4.1修订案生效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7.3.1生效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3.10.1生效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3.10.1生效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3.1.1生效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4.7.1实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9.10.1实行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11.18生效国务院令第253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00.3.20生效国务院令第284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91.7.1施行国函〈1991〉28号1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7.1生效国务院令第369号1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生效国务院令第380号16《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1992.11.25生效17《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1997.12.3生效18《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1997.6.5生效19《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3.20生效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32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2.2.1生效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2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9.10.1生效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2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5.9.19生效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23《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5.10.1生效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7号24《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暂行)国家环保总局1991.2.22生效25《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1992.10.1生效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26《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办法》云南省政府1995.4.28生效云南省政府令第21号27《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政府2002.1.1生效云南省政府令第105号28《昆明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管理办法》昆明市政府2001.1.20生效昆明市政府令第26号429《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昆明市政府2004.1.1生效昆明市政府令第46号30《富民县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富民县政府2002.10.16生效富政办通〔2002〕28号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一)行政许可(共7项)1.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第2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确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条第2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3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防治法》第13条第1款:“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3条第1款:“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第22条第1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5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8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8)《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36条:“一切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环境评价制度,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定点、设计和施工,严格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9)《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16条:“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进入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11)《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4条: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和分级审批管理。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一是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二是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三是6四是国家环保部门确定由省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地、州、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一是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总投资不满50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不满1亿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二是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不满1三是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四是省环保部门确定由地、州、市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总投资不满2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不满500万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必要时可以委托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1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民县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富政办通[2002]28号)第二部分“主要职责”第(四)项中规定富民县环保局依法负责开展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审批市级计划、规划、政策和权限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三部分“内设机构”中规定监督管理处负责市级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查、审批。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富民县环境保护局管理科执法岗位数:4人执法职权:负责县级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查、审批。2.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审批。”(具体行政许可行为)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1款:“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7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第3款:“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条第3款:“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4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防治法》第14条2款:“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7)《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39条第1款:“建设项目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经营业执照。”(8)《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8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8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5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0)《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11条第1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11)“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民县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富政办通[2002]28号)第二部分“主要职责”第(四)项中规定富民县环保局依法负责开展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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