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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解读(总局令第73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73号令制定的背景及特点(一)主要背景:1.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赋予了安全监管总局(煤监局)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预防环节上的主要监管监察职责,相关工作需要提出落实要求;2.2010年7月22日,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公布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以两局文件的形式发布,没有涉及法律责任的内容,导致在执行过程中打了折扣。3.《规定(试行)》存在与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职业病防治法》和总局五个令不符之处,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4.部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煤矿企业在《规定(试行)》执行过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3(二)制定过程关键词:过程曲折从2011年4月开始,国家煤监局组织总局职防所、重庆煤科院等单位,在《规定(试行)》的基础上,着手《规定(草案)》的起草工作。经现场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反复修改和完善,2013年2月5日,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规定(草案)》。2013年3月以后,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规定(草案)》又作了进一步调整。于2014年4月送政法司法审。在次征求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机构的意见,反复修订几十稿,历时4年,2015年1月16日在总局局长办公会上审议通过,正式发布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73令)。一、73号令制定的背景及特点4(三)主要特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二先进性三可操作性共11章73条第一章总则(1至4条)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5-19条)第三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20-23条)第四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24-26条)第五章职业健康监护(27-33条)第六章粉尘危害防治(34-51条)第七章噪声危害防治(52-55条)第八章热害防治(56-59条)第九章职业中毒防治(60-63条)第十章法律责任(64-71条)第十一章附则(72条)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一全面性一、73号令制定的背景及特点第一章总则(共4条)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条文解读第一章总则(共4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是指煤矿企业附属的矿井建设施工企业、洗煤厂企业、选煤厂企业,与煤矿企业没有附属关系独立的洗煤厂和选煤厂不适用于本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适用的范围。条文解读第一章总则(共4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根据我国煤矿职业病发病统计及生产实际情况,煤矿劳动者生产过程中主要受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影响。【释义】本条是煤矿职业病危害的定义。条文解读第一章总则(共4条)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释义】本条是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职业病防治方针、原则的规定。源头治理:建设项目和生产矿井。科学防治:指依靠科学技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严格管理:按照制度或标准要求严格落实。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对企业,企业和劳动者对行政机关。条文解读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共15条)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由于主要负责人在煤矿处于决策者、指挥者、领导者、管理者的重要地位,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能否做好,关键在于主要负责人。【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在职业病防治方面责任的规定。条文解读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共15条)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近年来调研和监察中发现,部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象普遍。【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及其责任的规定。条文解读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共15条)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二十一条)煤矿职业病危害形势严峻,对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进行行政干预。【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方面的规定。条文解读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共15条)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条文解读(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九)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作用是明确各岗位职业病防治职责,规范煤矿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的规定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共15条)第九条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监测人员是指经过教育培训,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能,经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严禁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煤矿可根据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情况配备监测人员和监测仪器数量,但必须满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需要。【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与设备方面的规定。条文解读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共15条)第十条煤矿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并参考总局47号令第二十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管理的规定。条文解读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共15条)第十一条煤矿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职业病防治的根本在于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有些设备和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对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也可能对生产和生活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或破坏以及其他严重危害。【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规定。条文解读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共15条)第十二条煤矿应当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本条要求生产流程、生产布局必须合理,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必须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劳动者避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另一方面也缩小了有害作业的范围,减少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配备量,使职业病防护设施更加有效。【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的规定。条文解读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共15条)第十三条煤矿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煤矿应按照其要求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的规定条文解读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共15条)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体现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隐瞒和欺骗。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的规定。条文解读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共15条)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设置。【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的规定条文解读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共15条)第十六条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等内容。煤矿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卫生培训的规定。条文解读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共15条)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条文解读(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三)危害种类清单、分布等情况;(四)防护设施配置、使用等记录;(五)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等记录;(七)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八)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十)职业卫生“三同时”资料;(十一)职业病申报情况记录;(十二)其他资料或者文件。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的规定。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共15条)第十八条煤矿应当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经费在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十七条“(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中列支。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的规定。条文解读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共15条)第十九条煤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煤矿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事故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要求报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煤矿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的规定。条文解读第三章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共4条)第二十条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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