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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劳动就业法本章阐述了劳动就业的概念,并对劳动就业的形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劳动就业需要遵循基本的原则,尤其是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市场原则、平等原则等。同时又进一步探讨了男女平等原则和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障原则。为了突出对少年儿童的保护,本章设单独一节阐述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一节劳动就业概述一、劳动就业的含义及基本要素(一)劳动就业的含义劳动就业,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人,通过一定方式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劳动过程,获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活动。劳动就业,从就业制度角度而言,其实质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使劳动过程得以实现,通过劳动过程的实现,生产出社会所需要的产品,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国际上相关机构给“就业”定义的标准为凡在规定年龄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者都属于就业者:(1)正在工作中,即在规定的时期内正在从事有报酬或收入职业的人。(2)有职业但临时停止工作的人(3)雇主和个体经营者,或正在协助家庭经营企业或农场而不领取报酬的家属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正常工作时间的1/3以上者(二)劳动就业的基本要素1.公民正处于劳动年龄阶段劳动年龄,是法律确认公民有享有劳动权利能力的基本标志,关于劳动年龄的上下限,我国规定为,男性16岁至60岁,女性16岁至55岁。但这并不排除某些特殊情况下,劳动年龄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或延后2.公民具有劳动的行为能力劳动就业以实现劳动过程,生产出社会产品为目的,因此必然要求劳动者具有劳动的实际行为能力,包括特定职业和岗位的专业技术要求3.必须有参加劳动的意愿劳动就本质而言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权利的行使与否不具有强制性。对此,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和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国际公约》要求,批准国有义务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做到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性劳动4.必须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劳动就业的基本作用,是将处于相对分离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在一起,以实现劳动过程。因此,有必要将从事社会劳动作为就业基本要素,以使其与家务劳动相区别5.应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这一基本要素,使劳动就业的有酬劳动与无酬的义务劳动相区别。就业是劳动者使自己的劳动力与社会生产资料相结合和取得相应报酬的结合6.社会必须有劳动需求这似乎不是就业自身的要素,但却是就业得以实现所必不可少的二、劳动就业的形式劳动就业的形式实质上是劳动资源配置的方式,可分为自然配置、行政配置、市场配置三种方式。(1)自然配置是不需要“外部”的力量实现资源配置和改变资源配置的方式,适合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劳动者在属于自己的土地上进行劳动,劳动成果的大部分用于自身消费,再生劳动力仍在自己的土地上劳动,劳动力资源与土地资源的配置关系不受影响(2)行政配置是由行政管理者对自己所管辖的资源直接进行配置。配置的主体是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力资源是被配置的对象,用人单位也没有选择与配置的权力(3)市场配置是通过市场实现劳动力资源的配置,这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供需双方直接见面,双方自由选择实现的,从而能够使资源按照自身的条件和需求与劳动岗位有效结合,有利于资源配置后的使用和经济效益的实现(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这实际上是劳动者竞争就业,即劳动者之间为获得就业岗位而参与公平竞争,常见的方式是参加用人单位的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合格者获得就业岗位实现就业劳动者竞争就业的程序通常为:(1)由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市场发布招工或招聘广告,求职者报名登记(2)用人单位进行报名资格、学历资格、表现等审查。(3)求职者参加文化考试,通过后进行体检。(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面谈、面试。(5)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或聘用,决定录用或聘用后通知求职者。(6)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关系手续在人才招聘活动中,一种新的情况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这就是所谓的人才“拍卖”。这种做法不仅违法,而且也是对毕业生人格尊严的侵犯“拍卖”大学毕业生的方式无疑把大学生们当作了物品或者某种财产权利,这显然侵犯了毕业生求职者的人格尊严。我国人事部要求对各类人才招聘活动进行严格审核,过分强调报价,甚至以“拍卖”形式举办的人才招聘活动要立即停止。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拍卖关系;应遵循的是《劳动法》,而不是《拍卖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的形式是与劳动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用人单位的考试考核直接联系的,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始终突出,就业竞争激烈,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愈来愈高。作为劳动者应有劳动风险意识和就业竞争意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劳动者应不断提高自身技能水平,这样在就业上才能有更多的选择性(二)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由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和进行职业指导,由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实现就业。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按我国法律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应有常年固定的服务场所、专职从事就业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和相应的工作设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沟通联系,提供就业服务,促进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相互选择,为充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服务我国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三类。1984年以前,由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主要是专业性的,有针对城市待业青年开办的,有针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办的,也有针对城市在业技术工人开办的。1986年10月,国务院颁布劳动制度改革规定后,劳动部门开办的专业性的职业介绍机构开始合并,形成了以劳动服务公司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为主的综合职业介绍机构。此后,职业介绍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国有企业向集体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发展1990年4月,劳动部颁发了《职业介绍暂行规定》。1993年7月,劳动部发出了《关于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1995年11月,劳动部颁发了《职业介绍规定》。1996年7月,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2000年1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四章“职业介绍”第15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其中,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该规定还明确了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三)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这是劳动者在国家的扶持下,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各种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就业,国家在资金、税收、场地等方面都给予政策照顾。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又称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它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当时主要是鼓励返城知青组织起来,创办各种类型的自负盈亏的合作社或合作小组在现阶段,这种形式表现为国家鼓励城镇失业人员、下岗人员兴办集体企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并为此规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四)自谋职业自谋职业是我国劳动者实现就业的重要途径,它是指劳动者通过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和进行合伙经营而实现就业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谋职业越来越受到重视,并在安置失业和下岗职工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这种方式现在主要表现为国家鼓励城镇失业人员、下岗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经营实现就业国家大力支持和鼓励失业人员、下岗职工通过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的主要政策有:一是税收减免二是资金支持三是减免工商等管理收费四是培训补贴五是免费服务(五)国家安置就业目前国家对少数劳动者仍然负有保证其实现第一次就业的机会。这是国家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而规定的就业政策。列入国家安置就业的人员有:(1)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2)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仅限于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或以上等级的立功者和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伤残军人;(3)退出现役的志愿兵,但在服役期间因严重违反纪律或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者应按退伍义务兵处理(4)军队转业干部;(5)农村户籍的烈士子女(仅限1名);(6)在内地定居的归侨、侨眷和港澳台同胞及其内地眷属;(7)纠正冤、假、错案后,因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和依据政策法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释放的人员中,一般限于原有工作者和原无工作,但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亲可投者;(8)刑满释放的原军队干部,犯过失罪并在服刑期间表现好适合继续担任干部的可安排转业,其余的一般按退伍处理;(9)按国家规定应当或可以由国家安置就业的其他劳动者。(六)特定人员的就业方式1.农村劳动者到城镇就业我国对农村劳动者到城镇就业经历了禁止、限制和帮助的历程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我国允许没有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我国尚有一些单行法规或规章对外国人到中国就业,要求具备中国政府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否则,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非法聘用外国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或者非法就业的外国人作出行政处罚有些外国人在我国就业可不申办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1)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2)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准许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3)经文化部批准持有“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3.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是指:台、港、澳人员依法应聘受雇于内地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为保护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的合法权益,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港、澳人员包括:(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2)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3)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1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3个月以上的人员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第二节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一、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一)国家促进就业原则的意义和内容促进就业是指国家采取的帮助公民实现劳动就业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政府对于充分就业的重视,是作为政府要对劳动者负责,保障其劳动权、就业权的实现的大事。西方国家的政府都尽可能实现充分就业,因为不解决就业问题会失去公众的信任美国战后把充分就业作为政府对宏观经济干预和调节的目标德国通过法律和政策对解雇进行严格的限制。在1969年8月25日颁发的《解雇保护法》中,“一般解雇保护”包括了“无正当理由解雇”和“更改性解雇”(二)我国政府促进就业的措施在我国,政府促进就业不仅是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实现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保障公民生存权的重要举措。我国《劳动法》对促进就业作了专章的规定。我国政府促进就业的措施主要有:1.通过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2.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3.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组织起来就业是通过兴办各种类型的集体经济实现就业4.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
本文标题:第六章-劳动就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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