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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收购操作办法发布日期:2001-11-01为规范国有土地收购工作,根据《苏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苏府〔2001〕31号)等政策法规以及市区颁布的各项政策性文件和会议纪要,制订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工作。第二条为了盘活土地资产和优化土地资源,对确需进行土地收购的,由中心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第三条土地收购的主要程序:(流程图附后)1.申请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向本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并同时提供相应资料:①土地权属相关材料;②房屋权属相关材料;③能够证明土地和房屋所属的企业性质、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其它佐证材料;④如属于法院判决取得的资产,需提供判决材料。2.权属调查。经办人员要通过书面形式向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以及属地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该土地及其地面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抵押情况、法律纠纷等进行核查,并及时对申请收购的地块进行现场踏勘,掌握地块所处区位、房屋、租赁等基本情况。3.初步认定和测算。经办人员(至少2人)会同土地使用权人、被委托单位(征收办或评估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地面建筑物、附着物、装修、主要设备、设施等现场拍照、摄像,留取证据,并要求土地使用权人签字确认。中心根据委托评估机构,对土地及其地面附着物收购补偿金额作出测算,作为中心初评。4.收购的研判。根据测算结果、地块规划用途等具体情况,处室集体讨论提出是否收购的建议,报中心分管主任审核后,报中心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是否收购。5.上报政府。对确定收购的,向市政府提出收购请示;对不予收购的,退件给被收购单位。6.确定收购价格的办法。经市政府同意收购的,由被收购单位在我中心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选择评估机构作复评。若复评与中心初评价格差异在5%以内,报分管主任确定最终价格;若复评与中心初评价格差异在5%以上,由复评和中心初评的评估机构分别作出说明后,由专家评审会确定最终价格。7.签订合同。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协议书》。8.收购补偿款的支付。未全面完成交地之前,收购补偿款支付不得超过总额50%;在企业未配合完成拆房、正式交地、产证注销等事宜之前,不得付清全部收购补偿款。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提出政策外补偿要求的,经办人员要弄清情况、详细分析、提出是否会办的建议;处室集体讨论,经分管主任同意,可提交市会办小组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会办同意后,由经办人员作最终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报审计单位进行评审。第五条凡收购总额(含会办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收购单价在每亩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中心党组研究决定。第六条在开展国有土地收购工作时可以委托属地政府及相关单位承担收购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被委托单位按照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操作。第七条收购工作如果两年内未达成收购补偿协议的,须对项目进行重新评估并出具现状比较表,报中心分管主任对收购工作是否继续进行研判。第八条经办人员须每月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核查,一旦发现合同履约出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书面报告中心分管主任。第九条对政府已有明确操作要求的收购项目,按照市政府文件、会议纪要执行。承办部门:收购储备处办理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68633256办理地点:干将西路980号地产大厦711室
本文标题:(苏州)国有土地收购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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