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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培训讲座企业普法培训系列讲座(六)企业普法教育讲座(六)2•第六部分企业纠纷处理法律制度–经济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处理企业普法教育讲座(六)3•一、经济纠纷处理–企业处理经济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协商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直接交涉处理,以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方式。•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交由第三方,由第三方在查清事实和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促进当事人和解,以解决双方的争议。•仲裁是指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按照仲裁规则处理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则是由司法机关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企业普法教育讲座(六)4•一、经济纠纷处理–仲裁–诉讼企业普法教育讲座(六)5•(一)仲裁–仲裁的概念和特点•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当事人之间按照有关规定,事先或者事后达成协议,将双方因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而发生的纠纷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争议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机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是民间组织。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裁决的权利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仲裁行为属于民间裁判行为,不是国家裁判行为。企业普法教育讲座(六)6•(一)仲裁–仲裁的概念和特点•与民事诉讼相比、仲裁具有如下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不同意仲裁的,仲裁机构不能进行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必须达成仲裁协议。–采用仲裁解决的争议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民事或者经济争议,当事人之间因身份关系发生的争议,不能仲裁。–程序比较简便,方式灵活。主要体现在实行一次裁决终局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用书面方式审理,协议不开庭审理等。企业普法教育讲座(六)7•(一)仲裁–仲裁的适用范围、原则和制度•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机关可以受理哪些争议案件。–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解决案件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企业普法教育讲座(六)8•(一)仲裁–仲裁的适用范围、原则和制度•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自愿是仲裁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适用的规则等方面。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达成仲裁协议,明确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依法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争议,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决。仲裁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一裁终局的原则。一裁终局的原则,是指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裁终局可以节省当事人处理纠纷的时间,解决纠纷的效率。企业普法教育讲座(六)9•(一)仲裁–仲裁的适用范围、原则和制度•仲裁制度–仲裁制度包括协议仲裁制度、回避制度和合议制度。–协议仲裁制度是指仲裁的提起以当事人的协议为前提。没有仲裁协议的,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都不能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仲裁机构也不能受理。有了仲裁协议,则法院不能受理,只能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具有对司法管辖权的排他性。–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设定的法律制度,对于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仲裁员,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合议制度是指仲裁庭在裁决案件时实行集体审理和仲裁。仲裁庭对案件进行讨论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企业普法教育讲座(六)10•(一)仲裁–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表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一种书面意思表示。它是仲裁机构取得对该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仲裁协议的法律特征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如果是一方的意思表示,他方提出异议的,则仲裁协议就不成立;»二是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也可以事后约定将双方的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裁决;»三是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企业普法教育讲座(六)11•(一)仲裁–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协议的形式,根据《仲裁法》第16条规定,主要有三种,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书面方式。–仲裁条款是比较普遍的一种方式,一般是在主合同中写明合同发生纠纷提交某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条款既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仲裁条款不因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而无效。即使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仍然是有效的。这就是仲裁条款的相对独立性的具体体现。–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表示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仲裁书面文件。–其他书面形式主要指双方当事人的来往信函、传真、电报等书面材料。企业普法教育讲座(六)12•(一)仲裁–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依法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即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事项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不能受理。仲裁事项必须订得全面、概括而且明确,不可遗漏。一方当事人实际提请仲裁的争议和仲裁机构受理的争议,都不得超越仲裁协议中所规定的提交仲裁的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来仲裁,不能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企业普法教育讲座(六)13•(一)仲裁–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不仅及于双方当事人,而且对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和法院对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都产生一定的效力。–对当事人来讲,必须接受仲裁管辖;–对仲裁机构来讲,必须负责裁决协议规定的仲裁事项;–对法院来讲,不能行使对仲裁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但是如果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则该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仍然可以重新协商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普法教育讲座(六)14•(一)仲裁–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是民间性的处理纠纷的常设机构,与行政机关无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是独立的关系,任何一个仲裁委员会都不受其他仲裁委员会的领导和影响。•《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企业普法教育讲座(六)15•(一)仲裁–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仲裁法》第1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第二,必要的财产;第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第四,有聘任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第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第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第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第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第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企业普法教育讲座(六)16•(一)仲裁–仲裁程序•仲裁的申请–仲裁的申请,是指当事人就争议的事项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从而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申请仲裁应当具备的条件是:»第一,要有仲裁协议;第二,要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第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企业普法教育讲座(六)17•(一)仲裁–仲裁程序•受理–受理,是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审理条件应当予以立案的活动。–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企业普法教育讲座(六)18•(一)仲裁–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员的选择–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企业普法教育讲座(六)19•(一)仲裁–仲裁程序•开庭–开庭,是指在仲裁庭主持下,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对仲裁案件的审理活动。开庭的目的是通过对证据的核实,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以便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开庭主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通知当事人开庭日期;第二,仲裁庭调查,先由申请人陈述案情,讲明事实,然后由被申请人陈述,调查的目的是要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弄清案件事实;第三,仲裁庭辩论,双方进行辩驳和论证;第四,和解和调解;第五,裁决。企业普法教育讲座(六)20•(一)仲裁–仲裁裁决与裁决书•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按照仲裁规则,在案件审理中或者审结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有关争议所作出的书面决定。–《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企业普法教育讲座(六)21•(一)仲裁–仲裁裁决与裁决书•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裁决的内容,自觉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实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对仲裁机关的约束力。仲裁裁决作出后,即为终局裁决。仲裁机关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决,也不能受理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起的仲裁。–仲裁裁决对法院的约束力。一方面,人民法院不能再受理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诉讼案件;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负有强制执行的义务。除非被申请人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理由。企业普法教育讲座(六)22•(一)仲裁–仲裁裁决与裁决书•裁决书–仲裁裁决应当制作裁决书。裁决书是仲裁裁决的书面法律文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企业普法教育讲座(六)23•(一)仲裁–仲裁裁决的撤销•撤销裁决的事由–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撤销的事由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终止仲裁机关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的行为,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权的具体体现。这些法定事由包括:»第一,没有仲裁协议的;第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第四,裁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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