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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纠纷案••一、关于检验权的问题:•1、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2、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3、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在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权——两张检验证书的作用不一样。•举证证明•案例58“伊氏臭蚁”案例53“进口羊皮案”•1983年,北京大华衬衫厂生产的一批衬衫,经天津新港运到日本东京,当客户开包起封时,竟然发现崭新的衬衣里面黑压压蚂蚁成群,衬衫盒变成了“蚂蚁窝”!客户因此大怒,便将成箱的衬衫空运到北京,并向大华衬衫厂提出强烈抗议和要求赔偿100万美元经济损失。后经浙江农业大学从是蚂蚁研究50年的全国著名专家唐觉教授提供的权威性鉴定报告,表明这种“伊氏臭蚁”的蚂蚁,常年生长在北海道以外的日本各地,是日本的特产,中国京、津、塘一带根本无此蚂蚁。•中方代表出示了唐教授的报告,证明蚂蚁是衬衫运抵日本后爬进去的,中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当日方代表看着这份无可置疑的专家鉴定后,立即来了个90度的大鞠躬,连说,“服了!服了!想不到贵国有此等高人在手”,并向中方表示歉意。随后,中方代表要求日方赔偿名誉损失。日方遂以每年增加订购200件衬衫以示补偿,了结此案。•案例53•1978年我国某外贸公司通过某港商向一德国公司购买一批羊皮:合同中卖方一栏填为“香港某公司代德国某公司”,(卖方一栏填为:“联邦德国××公司通过香港××公司”)合同下端是由香港公司代表签字。合同中价格条件为FOB、伊朗霍拉姆沙赫港;支付方式为即期L/C;交货期为1979年1月,商检条件是以货到后我国商检局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准,仲裁条款规定,如发生纠纷,在中国仲裁,订约地点注明在中国某地。•在合同执行过程中,A公司按时开出以德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按该公司的通知派船(KOTABERANI轮)到达装货港(霍拉姆沙赫港)接货,因为当时伊朗政局的关系,装运港出现罢工形势,德商两次要求我方修改信用证,推迟装运期,第一次要求推迟至3月31日,第二次要求推迟至4月30日,我方均同意,并修改了信用证(修改了装期、效期),第二次派船(“白马”轮)于4月抵达装货港接货。•货到中国口岸后,经商检局检验发现,有51%的羊皮因失去韧性而严重影响使用价值。经调查,运输中未发生任何会使羊皮品质变质的事故,我方于是向德商索赔42.8万美元,包括51%皮张的货款以及运费,仓租等费用。(其中货值损失3.28万美元,利息1.52万美元,仓租0.6万,海运费7.5万,检验费0.021万)•我方三次提出索赔,穗商三次表示拒赔,德商先后提出的拒赔、理由是:•1、合同是港商签订,德商未出具委托书,故我方只应向该港商提出索赔;(港商提出答辩时说,他在这笔交易中只充当卖方德国公司的代理人,不能对这方面承担责任。)2、货物品质是存仓待装期间变质的,按照FOB术语的规定,卖方只要发出备装通知后,货物的风险就应由买方负担;3、货物因存仓待装的时间过长而引起变质,这是由于买方船只推迟到达所致,故卖方不应负责;4、货物存仓过久变质,归根到底只因战争影响造成,应属不可抗力事故,卖方不应负责。•最后双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买方丧失索赔权的情况•1,•2,•3,•案例:案例51:•我某出口公司A出售一批电视机给香港公司B,B又把这批电视机。在货物到达香港时,B已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仍将原货物转船直接运往泰国(转口给泰国公司C)。但泰国公司C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有质量缺陷,因此要求退货。于是香港公司B又转向我公司A提出索赔,但遭公司A拒绝。问:公司A有无权利拒赔?为什么?•案例56海藻酸钠•厦门A公司曾向香港B公司出售一批海藻酸钠,合同规定品质粘度为250—280CPS。合同检验条款规定:“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生产厂方所出之证明书为最后依据。”A公司按合同规定发运了约定的货物,并提供了约定的检验说明书。3月11日货到香港后,B公司又转手将该批货卖给当地C公司,并于3月20日向C公司提供的检验证书载明所售货物的粘度不小于280CPS。后C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售给德国D公司,目的港为荷兰鹿特丹港,C公司给D公司的检验证书及其译本,均表明所售货物粘度不小于280CPS。4月1日货物运抵鹿特丹港,D公司请瑞士SGS商检机构对该批货物进行抽检的结果,该货的粘度仅为108—111CPS。因此,D公司在香港高等法院起诉C公司,C公司又向B公司追索,最后B公司认赔75万元港币。B公司认为,这笔损失是由于A公司提供不符约定品质规格的货物造成的,便要求A公司承担所有损失的责任,A公司则拒绝承担,双方因此发生争议,于是B公司便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根据案情作出了驳回B公司仲裁请求的裁决。•B公司无权对到货品质提出异议和索赔。•1,按照合同条款“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生产厂方所出之证明书为最后依据。”的约定,买方对这批货物没有复验权,•2,A公司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检验条款,提供了约定的货物和作为最后依据的检验说明书,即履行了合同的交货义务。•3,B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也没对货物质量提出过什么异议。•4、所有权相抵触。•三、复验的时间•<合同法>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案例52•我某外贸公司卖给一港商10公吨白瓜子,规格为一级,CIF釜山(南朝鲜)每公吨5000港元,支付条件为即期L/C,商检条件为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书为议付货款的依据。•合同签订后,买方来证,我方备妥货物,报经商检合格,检验证书上对规格只写为一级货,别无其他描述。我方按时将货装船转运釜山港。•船货于91年4月25日到达目的港,南朝鲜客户(开证申请人)在5月23日提货,港商6月28日转来南朝鲜客户信件,向我索赔,理由是因瓜子含水份过高,达8%,致使约•1/3袋内的瓜子发霉,并附来当地公证行的检验证明,检验证书的出证日期是6月17日。•我公司经办业务员因鉴于白瓜子一般合水份为6%以下,故电复同意赔偿一万港元。对方则坚持要求赔偿二万港元,双方发生争执。四,复验的地点•合同有规定者,按合同的规定。•合同未规定者:•根据《公约》规定:第三十八条•(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案例49新的目的地——伯明翰检验地点/检验时间/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事实•在我出口业务中,当对方向我索赔,我方处理索赔时,则应注意以下问题:•1)认真研究对方所提的索赔理由是否属实,是否确因我方违约而使得对方遭受损失,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是逾期才提出索赔的,我方可以不予受理。•2)仔细审核对方所提出的索赔单证和有关文件。例如出证机构是否合乎要求,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是否符合双方规定,单据是否齐全和充分,有无夸大损失等等。•3)如果我方确实应负赔偿之责时,则应公平合理、实事求是地研究提出赔偿办法或赔偿金额,与对方协商确定。我进口:索赔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明确索赔对象。•根据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明是否确属对方违约、使得我方遭受损失。如果确属对方责任,则可向对方提出索赔;如果是属于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的责任,则不应向对方索赔。•(2)及时提出索赔。•索赔要求必须在合同规定的限期内提出。如合同中未规定索赔期限的,则应按有关法律、国际惯例规定的期限办理。•(3)正确确定索赔项目和金额。•索赔金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我方提出的索赔金额一定要实事求是,要能提出旁证,要经得起对方辩驳。•(4)必须备齐有关单证。•如果索赔证件不全、不足或不清,或者出证单位不符要求,都可能遭到对方拒赔。
本文标题:品质纠纷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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