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往来文书 > 新编民法理论与实务-课件PPT(郑玉敏)25781
第一章民法和民事法律关系学习目标:本章是民法总论,包括民法的调整对象、渊源和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两节。重点是民法基本原则,难点是民法调整对象的理解。•知识目标:了解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熟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能力目标:会用民法基本原则分析和指导民事法律实践。【引导案例】甲乙两公司相约在京合作经营长白山山货的贸易,甲方从吉林组织货源,乙方负责在京销售,合作合同由甲方拟订,经乙方签字生效。后由于甲方不及时供货和货价过高,经营出现亏损,乙方想解除合同,此时发现合同约定了在任何情况下只有甲方有合同解除权,乙方解除合同将构成违约。[问题]此合同的订立以及甲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哪些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渊源和基本原则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我国统一的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和经济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由人身权法、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等组成。(二)民法的调整对象(见表1-1)民法之所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它有独特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疑难解析】如果高考录取中,考生认为自己分数够线却没有录取,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起诉高校,要求其赔偿损失呢?从民法的调整对象就可以知道由于高校与被录取的学生之间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法律地位不平等,而且,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规定,高校有自主录取权,因此考生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二、民法的渊源和效力(一)民法的渊源我国民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1.宪法2.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3.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4.行政规章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6.民事习惯7.判例与学说(二)民法的效力民法的效力也叫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故民法的效力包括时间上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对人的效力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根本规则。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如下功能:首先它是立法的准则;其次它具有司法准则的功能,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再次它具有行为准则的功能,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为准则。(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首要的核心的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平等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包括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和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也包括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对等。平等原则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民事主体存在。•(3)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民法都应给与保护,任何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时民法都应给与同等的制裁。民法的基本原则教学视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小君老师)(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也叫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其意志,按照其真实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的具体含义是:•(1)民事主体有权决定是否参加某项民事活动,是否设立、变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主体作为民事行为的当事人,有权依法充分自由地表达其真实意愿,以实现其民事行为目的。•(3)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相互协商,彼此就某一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达成一致的协议。•(4)民事主体依法自由从事民事活动,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合同另有约定外,取得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得到他人的劳动服务,都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或酬金。等价有偿的具体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具有对应性。•(2)民事主体取得的民事权利与其承担的民事义务在价值上大体相等。•(3)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应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以诚相待、恪守信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含义是:•(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应当将相应的事项和真实情况明确告诉对方,以使对方当事人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2)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双方一旦作出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必须恪守信用,严格遵守约定,正确、及时地履行约定的义务。•(3)民事主体对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4)民事主体应当善意履行民事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整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整个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依法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其具体含义是:•(1)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清楚地知晓自己的权利范围,自觉接受合法正当的行为限制。•(2)民事主体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正当限制,更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3)民事主体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滥用权利而实施了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3)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意志发生的,它强调意思自治二、民事法律关系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见表1-3)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必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离不开这三个要素,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也要发生变化。【疑难解析】某甲(卖方)和某乙(买方)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乙方从甲方处购买100套连衣裙,总价款为5000元。甲和乙之间依法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主体为该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甲和乙,客体是服装;内容是甲和乙在该合同关系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作为卖方的甲,其主要权利是得到服装款,其主要义务是按时保质保量地向乙提供服装;作为买方的乙,其主要权利是得到甲方提供的服装,其主要义务是按时按量向甲方交付货款。三、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个或数个要素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消灭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行为有关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1.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2.行为•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在民事法律事实中,行为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主要客观情况。(二)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通常情况下,一个法律事实足以构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但在某些情况下,需具备几个法律事实作为原因,才能使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有赖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三个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革和终止的原因。民事法律规范是确认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民事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民事责任则是民事主体违反其民事义务的必然结果,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是民法的一条主线。(一)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享有的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和可能性。民事权利包含以下含义:(1)权利是权利主体享有的自由和利益的范围以及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利益的实现。(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主体有权请求国家予以保护和救济。(二)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权利必有与其相适应的义务,有义务也必有权利与其适应。义务的履行则是权利的实现。(三)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责任以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2)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3)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4)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三)民事责任2.民事责任的分类(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3)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4)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5)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三)民事责任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引导案例总结】合同中只规定任何情况下甲方有合同解除权,显然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而其后甲方不及时供货的行为和货价过高违反了合作各方在合作过程中应当严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本章重点内容图解第二章民事主体学习目标:本章是有关民事主体法律制度的介绍。包括民事主体概述、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四节内容。主要介绍民事主体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及法人制度。知识目标了解有关民事主体特征和种类;熟悉法人及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基本含义和有关监护及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具体的法律规定。能力目标:会用有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原理分析和判断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能够分析和理解有关监护及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等法律问题。【引导案例】赵某于1998年外出做生意,此后音信皆无。2002其妻李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和赵乙,赵某夫妇分别由房屋3间,轿车一辆。法院依法宣告赵某死亡。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1间房由父亲继承,其余财产有李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李某生活困难,于是将轿车卖给同村的孙某。后迫于生活压力,李某又将赵乙送给王某夫妇作为养子。2003年,李某改嫁给周某。赵某的父亲不同意,向法院提出作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李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4春赵某回来了,原来是做生意赔本,无脸见一家老小,后因思家心切,于是返回家中。[问题]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权?为什么?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一间房?为什么?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其轿车?为什么?4.如果李某对赵某仍然有感情,赵某于李某的婚姻关系是否自动恢复?为什么?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第一节民事主体概述一、民事主体的含义(一)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依法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主体具有如下特征:(1)民事主体具有民法规定的主体资格(2)民事主
本文标题:新编民法理论与实务-课件PPT(郑玉敏)2578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35718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