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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编制说明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工作组2015.10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编制说明一、项目背景(一)任务来源为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的关于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相关要求,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2013年,国务院颁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要求石化行业实施VOCs综合整治并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应用。20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2014〕177号)。2015年10月1日开始试行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颁布),设备动静密封点是VOCs排污收费的重要源项。为了落实相关要求,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制《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编制过程(二)工作启动在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简称“中心”)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工作组(简称“工作组”)大量前期研究基础上,从2014年12月开始,由中心组织牵头,从工作组中抽调了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和斯尼福公司等单位相关人员共同参加起草了本指南。本指南制定参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要求进行。(三)工作过程“指南”编制启动后,工作组收集了大量国内外泄漏检测与修复有关的资料,并通过认真梳理,初步确定了引用或参考的国内外标准。2014年11月-12月分别到天津大港石化公司和燕山石化公司,分类统计了典型炼油装置(蒸馏、重整)密封点数量,考察企业泄漏检测专业队伍的现场实际操作和LDAR运行状况。听取了石化企业目前开展LDAR的基本情况介绍,共同探讨了泄漏检测与修复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应对策略。为了广泛了解国内LDAR项目的开展情况,评估中心先后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了天津市环科院的《泄漏检测与修复项目验收技术指南》等文件论证会(2015年3月12日)、《中国石化LDAR操作与管理手册》交流会(2015年3月6日)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石化行业LDAR示范项目验收暨茂石化湛江东兴石化LDAR工作启动会(2015年1月8日)。同时与开展LDAR技术服务专业公司开展了技术交流,并通过Email与美国EPA标准起草专家针对阀门、机泵密封计数、PID检测数据处理等内容进行了咨询与交流。鉴于国内外LDAR标准法规基本没有涉及设备泄漏维修方法的实际情况,向石化设备专家咨询了石化生产设备常见泄漏故障的维修或处理手段。在认真听取和分析各地环保部门、石化企业和国外专家对开展LDAR的建议基础上,结合国内石化企业LDAR实施现状,参考《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标准和国外相关标准法规,初步确定了本指南中的各项内容,形成了《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编制说明2015年5月6日,环保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本指南的本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共72个单位或部门反馈了意见。其中包括环保部科技标准司等10个司局,环科院等12个直属科研单位,44个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中国石化等6家企业。反馈意见共94条,其中采纳73条,占77.7%。2015年7月初工作组向环保部污防司作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情况专题汇报。根据污防司领导的意见,工作组对指南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和完善,形成报批稿(初稿)。为了提高本指南的可行性,工作组2015年9月13日和9月16日分别举行了《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专家、企业讨论会,两次会上分别征求了11位专家和11家企业代表对工作指南的意见。两次会议共提意见118条,其中采纳或部分采纳74条,占63%。增加了LDAR总体流程图、记录和报告内容,删除了一些国内石化企业现阶段难以达到的要求。通过与国外著名环境咨询公司(Sage、Providence等)探讨,确认了某些有争议问题的解决方案,完善了指南报批稿。(四)征求意见稿内容调整说明1.修改概况2015年5月6日,环保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本指南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共72个单位或部门反馈了意见。其中包括环保部科技标准司等10个司局,环科院等12个直属科研单位,44个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中国石化等6家企业。反馈意见共94条,其中采纳77条,占82%。2015年7月初工作组向环保部污防司作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情况专题汇报。根据污防司领导的意见,工作组对指南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和完善。为了提高本指南的可行性,工作组2015年9月13日和9月16日分别举行了《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专家、企业讨论会,两次会上分别征求了11位专家和11家企业代表对工作指南的意见。两次会议共提意见118条,其中采纳或部分采纳74条,占63%。增加了LDAR总体流程图、记录和报告内容,删除了一些国内石化企业现阶段难以达到的要求。通过与国外著名环境咨询公司(Sage、Providence等)探讨,确认了某些有争议问题的解决方案,形成了指南报批稿。2.主要修改内容及依据(1)“涉VOCs物料”的引入征求意见稿中的术语中的受控装置和设备是基于《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5.3.2的规定:“挥发性有机物流经以下设备与管线组件时,应进行泄漏检测与控制”。该标准未明确物料中含VOCs含量。因此征求意见稿给出的受控装置和受控设备也没有明确物料的VOCs含量。在首次征求意见中有两份反馈意见(上海市、中石化)提出:指南应明确LDAR管控设备或装置的物料含量,提高可操作性,并建议宜10%为界,即设备接触的物料中VOCs≥10%,纳入LDAR管控。石化生产装置中有些单元含有微量的VOCs(例如闪蒸后的酸性气、经过气提后的污水),如果划入LDAR实施范围,将大大增加企业的LDAR成本,而且由于VOCs含量低,控制效率较差。因此,工作组参照美国EPA标准40CFR60中的“inVOCservice”概念,引入“涉VOCs物料”。同时变更了“受控装置”、“受控设备”、“受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编制说明密封点”和“受控群组”等术语。(2)不可达点辨识征求意见稿给出“不可达密封点”定义为:“由于物理或化学因素导致无法定量检测的密封点。物理因素主要包括空间因素(密封点所有部位超出操作人员触及范围2米以上)导致仪器无法检测、保温或保冷等物理隔离、高温或辐射等;化学因素主要是密封点存在可能导致检测人员暴露于危险的有毒有害介质(如H2S等)”反馈意见“化学因素中,对于任何石油化工行业都会有暴露在危险的有毒有害介质中,可能导致任何点都会是不可达密封点,此说法会有争议”另外,炼油、化工生产工艺或安全要求部分设备或管线需要与外界环境绝热隔离,即进行保温或保冷处理。根据某石化公司的最近统计数据,炼油装置的保温密封点占10%。如果全归于难于检测,估算排放量就会产生较大偏差,难以真实呈现装置的设备泄漏状况。因此,本指南对“不可达密封点”定义变更为:由于空间距离、隔离等物理因素或安全因素,难以或无法实施常规检测的密封点。新定义删除删除了“保温、保冷”,并在项目建立中新增了“不可达密封点辨识”规则,确定了安全因素中的受限空间、易燃易爆、有毒、缺氧富氧和电离辐射等危险边界。(3)密封点检测台账建立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中的“群组标识”等内容进行了充实、梳理,合成为“密封点检测台账建立”。并对群组编码格式重新设置,增加了区域和平台两级,便于删除或添加密封点。(4)数据处理简化征求意见稿中的数据处理包含“常规检测数据”、“非常规检查结果处理”和“未检测、检查受控密封点处理”等内容。为了简化数据,便于计算,删除了“非常规检查结果处理”和“未检测、检查受控密封点处理”。(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充实征求意见稿中,LDAR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分别对“项目建立”、“常规检测”和“泄漏维修”提出了要求。根据专家和企业(9月会议)意见,对前两项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充实,提高了QA/QC的可操作性。其中“项目建立”QA/QC包括:资料审核,项目建立质量保证(人员职责),密封点台帐审核;“常规检测”QA/QC包括:检测前准备,检测、检查过程,漂移修正。漂移修正阈值从-25%提高到-10%,与EPA控制标准一致。另外,征求意见稿中,多数条目都需要记录文件,系统性不强,因此,工作组参照EPA做法,将记录和报告分别单独描述。(6)泄漏控制浓度与响应因子的关系依据《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密封点泄漏确认条件为:“挥发性有机液体或有机气体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正气体),泄漏检测值大于等于2000µmol/mol”。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FID)以甲烷或丙烷为校正气体,检测其他气体时,仪器读数与实际气体浓度在多数情况下并不完全一致,有时甚至会差别较大。EPA《设备泄漏排放评估协议》和本指南对响应因子使用给出了明确的要求。而EPA排放标准中的泄漏控制浓度没有涉及响应因子。工作组认为既然泄漏排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编制说明放计算考虑响应因子影响了,泄漏认定也应采取统一的原则。二、指南内容和编制依据(一)指南结构指南由石化企业LDAR工作流程、项目建立、常规检测、泄漏修复和质量保证与控制等构成等11部分构成。为了更好地指导企业有序、规范开展LDAR工作,工作组编制了装置编码等4个资料性附录,可供相关人员参考。(二)引用、参考标准法规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起源于美国。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石化企业就已经开始检测设备有害物质的泄漏并加以修复,积累了相当的数据和经验。八十年代初开始着手制定和颁布相关控制设备泄漏排放标准,部分标准如《新固定源标准》在本世纪初进行了修订或补充。欧洲等发达国家基本上参照美国EPA标准,制定了相应的LDAR标准、指南。因此本指南除引用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外,主要参考了EPA40CFR60、61、63。在充分甄别各标准的差异基础上,主要引用或参考了以下国内外标准法规或文件:《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733-201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泄漏测定》(方法21,美国联邦法规40CFRpart60,A-7);《有机合成工业设备VOCs泄漏标准》(美国联邦法规40CFR60新固定源标准SubpartVV,适合1981年1月5日-2006年11月7日期间开始建设、改建的装置);《有机合成工业设备VOCs泄漏标准》(美国联邦法规40CFR60新固定源标准SubpartVVa,适合2006年11月7日以后开始建设、改建的装置);《石油炼制工业设备VOCs泄漏标准》(美国联邦法规40CFR60新固定源标准SubpartGGG,适合1983年1月4日-2006年11月7日期间开始建设、改建的装置);《石油炼制工业设备VOCs泄漏标准》(美国联邦法规40CFR60新固定源标准SubpartGGGa,适合2006年11月7日以后开始建设、改建的装置);《设备泄漏排放标准》(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SubpartV,40CFR61);《设备泄漏排放有机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害空气污染物分类排放标准SubpartH,40CFR63)。(三)本指南适用范围根据国外LDAR的实施经验,项目建立是规范后期检测、维修以及数据分析的基础,美国炼油企业在LDAR初期阶段数据不统一造成后期许多数据无法进行统计(API),因此本指南特别提出了LDAR项目建立、数据格式的要求。同时为了指导企业或第三方机构采取统一LDAR流程,本指南涵盖了泄漏检测与修复全流程的多个要素。包括项目建立、常规检测、非常规检查、泄漏确认与
本文标题: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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