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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配合证券账户业务整合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证券账户管理,结合十年来在证券账户管理工作方面形成的新经验、新做法,适应证券账户业务整合工作开展后的新情况、新思路,我公司在前期听取市场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调研和反复讨论,对2002年颁布实施的《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市场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4年2月20日前反馈至我公司。联系人:王航联系电话:010-59378730传真:010-59378993邮箱:wangh@chinaclear.com.cn附件:1、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说明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1: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说明2002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加强证券账户管理工作,落实账户实名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证券市场十多年来的发展,现行《账户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已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一、修订原则(一)强化账户实名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账户实名制是账户管理工作的核心,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一是贯彻落实2006年出台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关于证券账户开立及使用环节实名制有关规定。二是2007年至2008年中国证监会开展了证券账户规范专项工作,出台了关于不合格及休眠账户业务、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比对业务等一系列保障账户实名制及长效机制建设的新规定,有必要将上述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到《账户规则》予以规定。三是发挥证券公司“一线优势”,强化证券公司对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审核监督义务,进一步明确违反账户实名制有关规定的责任。(二)支持市场创新,顺应账户管理未来发展趋势一是体现并巩固证券账户业务整合工作成果。为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需要,降低市场成本、提高市场效率,改变目前按交易场所、交易品种分设证券账户带来的投资者体验差,证券公司管理难度大、成本高,监管支持力度弱等弊端,我公司于2012年下半年启动了证券账户业务整合工作,建立多层次证券账户架构,全面统一沪、深市场账户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并建立与之配套的统一账户业务平台。二是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规定了临柜、见证、网上等多种业务办理方式,并规定了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业务办理方式。三是支持进一步放开境内证券市场准入限制,对开户主体规定的较为原则、灵活,支持私募投资基金等多种产品入市开户,支持具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自贸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大陆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外国战略投资者等各类主体入市开户需求。(三)突出规则规范性,构建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一是调整《账户规则》的规范角度。原《账户规则》主要从业务操作的角度,对业务申请材料、业务流程等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账户规则(征求意见稿)》主要从投资者和开户代理机构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角度进行规定,对重要业务环节进行原则性规定。二是优化整合账户业务制度,十多年来,证券账户管理工作在落实账户实名制及长效机制建设、配合市场创新等方面出台了许多新规定,散见于各类业务通知、细则及指南中,我公司对各类规则进行了优化整合,力求简化规则体系。三是处理好与《账户业务指南》的衔接,避免规则的频繁修改。将有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业务申请材料、具体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具体且容易发生变化的内容调整至正在配套起草的《账户业务指南》中规定,保持《账户规则》的稳定性。二、修订的主要内容《账户规则(征求意见稿)》共分总则、开户代理机构管理、证券账户业务、自律管理措施、附则五章81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了《账户规则》的适用范围原则上,我公司管理的证券账户有关账户业务均纳入《账户规则》调整范围。鉴于目前开放式基金账户在业务流程、开户代理机构管理等方面与场内证券账户存在相当大的差异,规则中明确中国结算对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具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等其他机构委托中国结算提供配号服务的账户,参照执行。(见《账户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二)新增了多层次证券账户架构参照商业银行账户设臵的通行做法,新增了多层次证券账户架构。一码通证券账户作为记载投资者证券持有及变动总体情况的证券总账户,现有沪A、深A等证券账户是记载投资者参与单个交易场所及投资特定交易品种的具体情况的证券子账户。业务处理按明细账户处理,再汇总形成总账。对于存量账户,我公司在迁移时为每个持有账户的投资者自动配发一码通账户和客户号,并建立与现有沪深及基金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关联关系由托管证券公司确认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资者。对于关联关系没有确认的证券账户,将在今后投资者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时要求其确认,逐步解决。对于新增投资者,在其首次开户时,同时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此外,为进一步方便投资者使用一码通账户,还规定了建立一码通账户与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等其他机构委托中国结算提供配号服务的账户间的对应关系的条件与方式。多层次账户架构建立后,实现了同一投资者多个证券账户之间的关联,实现了投资者信息的集中存储与管理。我公司将根据市场需要及统一账户平台运行情况,分三个阶段推进一码通证券账户的使用:第一阶段,统一账户平台上线运行,一码通证券账户在账户开立、账户资料查询、账户资料变更等账户业务中使用。第二阶段,统一账户平台平稳运行一段时间后,投资者可使用一码通证券账户查询证券持有信息以及办理证券质押、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我公司也将在发行人名册、登记结算对外凭证中增加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第三阶段,投资者可使用一码通证券账户在跨市场业务中办理证券划转及股份确权。在上述三个阶段的工作中,一码通证券账户将不取代现有证券账户,交易与登记结算业务仍然通过现有沪、深证券账户完成,现有证券账户与一码通证券账户的记录均可作为投资者持有资产的确权证明,证券账户业务整合工作对证券交易和结算系统均没有影响。我公司将根据统一账户平台运行情况以及市场发展和投资者接受程度逐步开展各阶段工作。(见《账户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十八至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三)强化了账户实名制要求把目前实践中已经采取的相关账户实名制措施纳入账户管理规则中,明确了投资者应当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虚假证件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应当使用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或将本人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强调了开户代理机构在账户开立和使用环节落实实名制的审核监督责任。规定了中国结算及开户代理机构对不符合实名制要求的账户可以采取限制使用和注销等措施。将休眠账户单独管理、不合格账户限制使用等行之有效的账户管理措施纳入规则中,并根据市场意见,将休眠及不合格账户业务范围从A股账户扩大到包括B股账户在内的所有证券账户。(见《账户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至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四)完善了对开户代理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完善了开户代理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强调了其在账户开立和使用环节的管理、监督责任,规定开户代理机构应依法合规使用投资者信息,不得泄露投资者信息,增加了未经中国结算同意不得将所代理证券账户业务转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不得无故限制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及转托管业务等要求。(见《账户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六至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对违反证券账户管理的行为,我公司在原《账户规则》及《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细则》中均作了规定,现将这两个规则中的自律管理措施的内容统一纳入新的《账户规则》中规定。新的《账户规则》发布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细则》中相关内容与《账户规则》相抵触的,适用《账户规则》有关规定。(见《账户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一至七十五条)(五)取消纸质证券账户卡,并相应取消证券账户挂失补办业务考虑到目前纸质账户卡作用有限,投资者可通过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办理相关业务,且非现场开户情形下难以发放纸质账户卡、开放式基金账户不发放账户卡等多种因素,为进一步便利投资者,降低市场成本,拟取消纸质证券账户卡。我公司前期就取消纸质账户卡进行了认真讨论及调研,征求了证券公司和部分投资者的意见,调研结果显示,市场各方普遍赞成取消纸质账户卡。纸质账户卡取消后,投资者如有需要,证券公司应参照目前非现场开户业务处理,向投资者打印开户确认书、并提供网站查询、短信、电话等多种途径向投资者反馈证券账户号码。(六)优化了凭证电子化业务明确了由开户代理机构本地保存账户业务电子化凭证,不再向中国结算报送。中国结算将统一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账户业务凭证电子化标准和管理要求。规定中国结算可根据需要随时调取有关资料,对凭证电子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见《账户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七)规定为投资者同时开立沪市及深市A股账户为提高开户效率、降低开户成本,方便投资者入市,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A股账户时,中国结算为其同时开立沪市及深市A股账户。据统计,2012年投资者开户时同时开立沪深A股账户的比例约为91.3%。其余未同时开立账户的投资者中,多数是因为前期已开立了单边市场证券账户。实际中,绝大多数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同时开立沪深A股账户。因此,为方便投资者,规定了同时开立沪、深A股账户的制度,即投资者申请开立A股账户,将一并为其开立沪深A股账户,收取一笔A股账户开户费。对于已开立单边市场A股账户的普通投资者,我公司为其配发另一市场的账户号码,同时反馈已开立的账户号码,与同时配发沪深A股账户一样,收取一笔A股账户开户费。我公司拟同步降低开户费用,投资者同时开立沪深A股账户后将大大降低开户成本。(见《账户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八)扩大了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申报范围为准确地了解证券账户的使用情况,我公司将需要申报使用信息的证券账户范围从目前仅限于深市A股扩大至含沪深两市所有证券账户。(见《账户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九)优化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统一了沪、深市场现有“关键信息双改”业务办理方式;增加了通过见证方式变更账户关键信息;针对在多处开户投资,规定了不同开户代理机构对同一投资者证券账户柜面信息同步变更的要求,同时明确“谁申报、谁负责”的错误变更导致的责任承担原则。(见《账户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至四十二条)(十)优化了账户注销业务将沪、深市场账户注销生效时间统一为T+0。(见《账户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一条)三、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一)关于统一新开账户可用于交易申报的时间问题目前上海、深圳市场新开证券账户可用于交易申报的时间不同,上海市场是T+1日可用,深圳市场是T+0日可用。在账户整合方案形成过程中,证券公司普遍建议借统一账户平台建设之机,统一沪深两市新开证券账户可用于交易申报的时间。我公司经过认真研究调研,为方便证券公司、提升投资者体验,拟在配套制定的《账户业务指南》中规定证券账户开立后次一交易日可用于交易场所申报交易,理由如下:一是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教育方面来看,统一为T+1日可用更加有利于证券公司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风险教育,更加有利于大力倡导理性投资,更加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二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3年发布实施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业务规范》及前期下发的客户开户协议范本中明确要求,新开账户须在完成回访后方可开通。由于开户部门与回访部门不属于同一部门,因此需要一定的时间。统一为T+1日可用,也有利于证券公司落实上述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要求。三是从统计数据来看,投资者当天开户即使用的需求较小。据统计,2003年至2012年10年间,深市A股账户开户当天即使用的数量累计共有181万户,占深市全部新开A股账户数量比率的平均
本文标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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