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新个人所得税法综合业务科冯耀武月饼税来了?个人所得税法中福利费有关内容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2.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明确如下: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国税发[1999]155号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国税发[1999]155号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它形式的经济利益。月饼的实质:为实物形式的个人所得,不属于个税中免税的福利费范围。个人所得税法新旧对比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一些注意事项个人所得税法新旧对比:1.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2.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3.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4.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1.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2000→350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调低附加减除费用标准2800→130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2.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1500元以下5%02500元-2000元10%2532000元-5000元15%12545000元-20000元20%375520000元-40000元25%1375640000元-60000元30%3375760000元-80000元35%6375880000元-100000元40%103759100000元以上45%15375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11500元3%021500元至4500元10%10534500元至9000元20%55549000元至35000元25%1005535000元至55000元30%2755655000元至80000元35%5505780000元45%13505新旧影响:第一,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负担。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全国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将由现在的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第二,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变化联动,能够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得到的减税好处以后,适当增加了一些税负。税负增减表举例:张三为一企业员工,每月工资收入50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本次税改后,每月可少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原应纳税额=(5000-2000)*15%-125=325元调整后应纳税额=(5000-3500)*3%=45元每月可少缴纳325-45=280元举例:李四为一企业高管,某月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工资加上奖金收入共计85000元,税改前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变化?现应纳税额=(85000-2000)*40%-10375=22825元调整后应纳税额=(85000-3500)*45%-13505=23170元税改后需多缴纳23170-22825=345元3.对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减除费用,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明确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必要减除费用,通过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财税[2011]62号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15000元以下5%025,000元-10,000元10%250310,000元-30,000元20%1250430,000元-50,000元30%4250550,000元以上35%6750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115000元以下5%0215,000元-30,000元10%750330,000元-60,000元20%3750460,000元-100,000元30%97505100,000元以上35%14750新旧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新旧对比例: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新老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出2011年度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0元(减除费用标准为,前8个月按老税法2000元/月计算,后4个月按新税法3500元/月计算),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25000×20%-1250)×8/12=2500元后4个月应纳税额=(25000×10%-750)×4/12=583.33元全年应纳税额=2500+583.33=3083.33元如果按照老税法计算,投资者本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5050元,因此,新税法实施后,投资者本人节省1966.67元税款。4.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期限次月7日内→次月15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中“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此项修改使个人所得税与其他主要税种的申报缴纳时间一致。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1.三险一金2.年金3.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4.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5.“一次性奖励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6.促销展业赠送礼品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一)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6]10号(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6]10号2.年金一、根据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以下简称年金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为方便企业明细申报,省局将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的所得项目列下单设“工资薪金(年金)”项目,专门用于年金企业对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依法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年金企业应在企业年金方案生效后10日内,将人力社保部门对企业年金方案的批文和企业年金方案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主管地税机关实行即报即备,并在企业报备后在《税友2006》登记模块中做好相应的税种鉴定,确保年金企业对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能按时依法申报扣缴。浙地税函〔2010〕1号二、年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国税函[2009]694号三、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总局2011年第9号公告例: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企业为其建立了年金,2011年12月3日取得收入3400元,不包括韩先生本人缴纳年金的200元,企业为其缴纳年金800元,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部分:3400+200=3600元,应缴个税(3600-3500)*3%=3元企业缴纳年金部分:800*3%=24元12月份共应缴纳个税27元。3.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不变。(注意:一年仅能使用一次)举例: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分析: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计算: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若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为36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000元(方便计算)首先,其工资收入超过3500元,应纳税额=(3600-3500)*3%=3元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000元除以12,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应纳税额=24000×10%-105=2295元共计3+2295=2298元4.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否则一律不得予以扣除。——浙地税发[2001]118号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3.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浙地税发[2001]118号5.“一次性奖励
本文标题:新个人所得税法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36001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