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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019年考点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Z2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考点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行政发给、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有机结合起来,行程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框架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费诉讼程序法等构成。考点二、法的形式和效力等级1、法的形式指法律创制形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历史存在的法律形式: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判例、宗教法、习惯法不是我国的法律形式。2、我国法律形式主要是制定发(规范性条文)类型发布机构发布方式《宪法》全国人大《宪法》法律(法)、司法解释或国际条约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两高或国际组织《建筑法》《民法总则》通过主席令公布行政法规(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通过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条例)省、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通过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公布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自治州建筑条例》通过人大常委会公布部门规章(规定、办法、细则)国务院各部、委《招标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办法)省、设市市政府《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长或市长令注意:设区市金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指定法规,且需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2、法的效力等级(1)法的纵向效力等级: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法的横线效力等级:系统内冲突自己决定。系统外冲突回避。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与旧的冲突按新的特别的与一般的冲突按特别的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不按新的也不按特别,谁制定谁裁决不同机关制定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认为适用于地方法规,国务院裁决国务院认为适用于部门规章,提请人大常委会裁决A部门与B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3、备案与审查备案备案审查对象备案审查机关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无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法律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总结:一般向所有的上位法制定机关备案,且主机备案,宪法法律无需备案审查2Z2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考点一、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考点二、法人的分类1、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2、非盈利法人。包括事业大卫、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依法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村委会、居委会),为特别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考点三、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1、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2、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考点四、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1、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未来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2、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建的非常设下属机。3、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项目上的管理者。4、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2Z2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考点一、代理的特征与种类1、概念:代理在被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需要有第三人、需要有法律意义)2、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招标代理、采购代理、诉讼代理等。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2)法定代理。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其代理。考点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且主体必须自行完成)2、一般民事委托代理,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除非法律规定书面形式,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3、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4、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情形责任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才视为代理有效(1个月内),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视为同意超越代理权限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代理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与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双方负连带责任代理事项违法双方陈丹连带责任转托他人代理需事前或事后取得被代理人同意。否则由代理人负民事责任考点三、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条件:(1)无权代理。(2)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行为人持有本人发出的委任状、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有明显本人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函告等证明文件。(3)本人有过失。(4)相对人为善意(不知情)的。2、法律效果:对本人有效,本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行为人追偿。2Z2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考点一、物权的种类物权解释所有权对自己无的权利。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处分权为核心权能)用益物权对他人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物权对他人物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建设单位对在建工程拥有所有权,对土地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考点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1、土地所有权。国有(城市市区土地)、集体所有(一般农村和城市城郊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2、建设用地使用权。(1)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只存在与国有土地上。(2)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3)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设立。(4)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1)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权。①订立书面合同。②使用期限不得超出剩余期限。③土地与地上附着物一并处分。(2)住宅用地期满续期的权利。①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②非住宅用地,依法律规定办理。4、地役权(约定)。(1)指为了使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2)应采用书面合同订立,自合同生效时设立。(3)地役权变动:地役权与不动产要同时转移一人。(4)未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在该地块设立地役权。考点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1、生效。依法登记生效,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生效。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不登记。2、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没有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考点四、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行为的生效1、自交付时发生效力。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考点五、物权的保护1、物权侵害的解决方式:调解、和解、仲裁、诉讼。2、物权的保护方式:(1)物权归属争议——确认权利。(2)物权占有——返还原物。(3)妨害物权——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4)物权损毁——修理、重做、更换或恢复原状。(5)侵害物权——赔偿损失或其他民事责任。以上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侵害无权还可能成安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2Z2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考点一、债的概念和内容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对1关系)。2、内容是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主体、内容、责任的相对性)。提示债权与物权的主要区别是义务人是否特定。考点二、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根据1、产生依据解释(1)合同:是债发生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2)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①悬挂物、搁置物脱落,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承担责任(除非能正面自己没有责任)。②建筑物倒塌,建设单位与施工责任承担连带责任。③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难以确定侵权人,由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赔偿。(3)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4)无因管理: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考点三、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1、施工合同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2、买卖合同债。买方和卖方,主要存在于材料设备买卖中。3、侵权之债。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如噪声、废水污染。2Z2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考点一、知识产权的概念1、定义: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2、客体: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农产品)。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3、特征:(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期限性。考点二、建设工程只是产权常见的种类1、专利权。(1)定义: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的专有权。(2)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授予条件: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适用于工业应用)。(4)保护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均自申请日计算。(不予续期)2、商标权。(1)定义: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具体权利,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2)构成: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及以上要素组合。(3)有效期:10年(起算时间是核准日)。(4)续展:到期前12个月,截止时间后6个月。3、著作权(版权)。(1)定义: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2)客体: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等。(3)保护期限:公民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为坐着终生及死后50年。合作作品,已最后死亡作者为准。法人及其他坐直作品,为首次发表后50年,但自创造完后50年未发表的,不在保护。(4)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全不受期限限制。4、建设工程三类作品著作权归属种类形式著作权归属单位作品单位意志创作作品,如招标、投标文件单位职务作品(内部)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如设计师与设计图纸一般由作者享有(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特殊(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单位委托作品(外部)接受单位委托创作的作品,如勘察设计文件按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是推定为受托人注意:先处理外部关系,先处理内部关系考点三、商标权的保护1、下列情况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造假货)(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卖假货)(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造或卖假商标)(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齐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贴牌)(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2Z2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考点一、担保方式和担保合同1、担保方式:保证合同(人保)。抵押、质押合同、留置(物保)。定金合同(钱保)2、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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