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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伤管理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所发生工伤事故的处理,对工伤事故的界定和处理流程有章可循。公司员工应知晓工伤事故的界定,熟练掌握工伤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流程,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以最大限度降低工伤事故损失,确保安全生产为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职责:安环工程部负责工伤事故调查、处理、事故隐患的排查与处置,人力资源部负责后续处理工作,事故部门及当事人负责事故报告(经过)的书写。范围:公司全体员工。内容:1、工伤认定范围: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1.4、患职业病的;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1.6、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员工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3.2、醉酒或者吸毒的;3.3、自残或者自杀的;4、事故报告流程:4.1、工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所属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安环工程部和人力资源部。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安环工程部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并根据公司领导指示,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4.2、发生工伤、工亡事故的部门,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救护措施,防止事故扩大;4.3、公司为所有员工(退休人员不能办理工伤保险)向市劳动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生产及维修岗位员工自培训上岗后由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其它岗位员工待试用期满转正后办理工伤保险。4.4、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因公负伤后,由人力资源部按工伤保险报告程序24小时内向劳动保险部门报告。5、事故调查:工伤事故由安环工程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做的主要工作有:5.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伤(亡)程度、经济损失情况;5.2、确定事故责任者,分清责任范围5.3、提出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的建议;5.4、写出事故处理报告;6、事故处理:6.1、人身伤亡事故按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由安环工程部负责组织调查、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写出书面《事故处理报告》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再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做出事故处理决定。6.2、因员工违章作业、野蛮作业、玩忽职守、不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等具有员工个人主观疏忽导致工伤事故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10%处罚。6.3、为督促部门、车间领导加强所辖范围的安全管理,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实行“工伤事故部门、车间领导责任追究制”,一旦发生责任工伤事故,将对车间及部门管理人员进行如下处罚:6.3.1、工伤费用在500元-2000元之间的,对发生事故部门、车间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6.3.2、工伤医疗费用在2000-5000元之间的,对发生事故部门、车间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6.3.3、工伤费用在5000-10000元之间的,对发生事故部门、车间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6.3.4、工伤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对发生事故部门、车间负责人处以400元罚款;6.3.5、工伤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责任部门的主管领导、安环工程部、人力资源部、生产部负责人(车间发生的事故)处以200元罚款;6.3.6、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机关处理。6.4、工伤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的,对部门及车间负责人要加倍处罚。7、劳动能力鉴定:7.1、员工因公负伤后,由人力资源部及时向市劳动局工伤保险处报告和申请工伤认定;7.2、员工工伤医疗终止后,若构成伤残等级的,由人力资源部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依照公安、司法机关规定进行司法鉴定。8、工伤待遇8.1、医疗待遇8.1.1、工伤发生后公司必须第一时间将工伤员工送往医院,需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在市劳动局工伤保险处指定的医院(***医院等)进行治疗。公司负责工伤保险理赔后的医疗费用,但单项检查费用(如CT)在200元以上的,必须经人力资源部或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特殊情况除外)。8.1.2、员工工伤出院后需要疗养的,疗养期限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其住院医院建议休息期限和伤者实际情况予以确认,逾期不上班的,人力资源部自逾期休息日起停发其工资,也不再报销医疗、护理、交通费等相关费用。8.1.3、工伤员工不需住院治疗的,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在家休息天数,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0天,超过10天确需继续休息的,必须经公司重新核定,如超过公司重新核定的休息天数仍不上班的,人力资源部将从超核定之日起停发其工资,也不再报销医疗、护理、交通费等相关费用。8.1.4、工伤员工医疗和休养期间,月工资按原岗位工资发放(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但不享受奖金、营养费、倒班费、交通补贴、电话费等其它福利待遇。8.1.5、工伤员工住院治疗期间,伤员和护理人员(按一人计算)分别按15元/天的伙食标准补贴,超支自理;8.1.6、公司只报销工伤治疗费,工伤员工治疗工伤范围以外的疾病,医疗费用公司不予报销;8.2、住院护理费:8.2.1、员工工伤住院经医院和公司人力资源部认定确需护理的,视情况安排护理人员。8.2.2、公司原则上不安排护理人员,由伤者家属或其他家人护理,白天发给陪护费30元/人.天,晚上发给陪护费20元/人.晚;8.2.3、工伤员工及护理人员交通费,原则上凭公共汽车票按实报销。因伤势或其他原因需要乘坐的士,应事先征得人力资源部同意,方可凭票报销。8.2.4、工伤员工办理相关费用报销手续时,应附有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事故处理决定》,否则,公司财务部不予受理。8.3、伤残补偿标准8.3.1、员工伤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补偿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原则上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8.3.2、伤残员工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但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90%,伤残员工在公司工作时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司不需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8.3.3、已办理工伤保险的员工因工死亡者,则丧葬费、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办理工伤保险员工因工死亡者,其补偿待遇由公司与员工家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协商处理或由上级有关部门仲裁确定。9、期限9.1、工伤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书面同意,申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0日。9.2、人力资源部应当从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之日起30日内,持工伤证明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为工伤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登记。9.3、员工因工死亡,人力资源部应当于员工死亡后30日内,凭死者的死亡证明以及死者亲属资料到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10、争议处理工伤员工及其亲属对工伤待遇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劳动争议的有关程序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11、本制度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如有违反本制度或未按本制度执行之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12、附件:《****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13.变更记录:
本文标题:企业工伤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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