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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日期:编号:制定: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铜川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五)重伤事故:是指有重伤没有伤亡的事故。(六)轻伤事故:是指只有轻伤的事故。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举报,接到举报后安全监管部应当及时处理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安全监管部和公司相关领导报告;公司及时向建设集团汇报。第六条公司安全监管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四)重伤事故项目部向公司,公司向建设集团安全监管部报告。第七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八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第九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第三章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第十条公司安全监管部接到事故报告后,负责人应当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派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救援工作。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第十二条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第十四条发生事故后首先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对事故现场的处理,一般以上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安监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第十五条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一)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进行调查。(二)重伤事故:由公司领导组织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一)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不清不放过;(二)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没有严格审查、处理不放过;(三)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四)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第十七条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一)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二)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三)破坏性事故:指未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的程序(一)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二)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和事故经过;(三)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四)事故原因分析。(五)提出防范措施。(六)责任分析。(七)提出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八)填写调查报告书。(九)结案存档。第十九条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二)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三)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以及事故类别。(四)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五)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的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操作参数(如压力、温度)、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应和征兆、发生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六)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七)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办法等。(八)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一)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二)重伤及以上事故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的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第五章事故原因分析第二十一条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广,总的来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二)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三)身体上、精神上的缺陷或处于过度疲劳、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四)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五)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六)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健全。(七)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缺乏或失灵。(八)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破损、处于不安全状态运转(九)个体防卫用品缺乏和使用不当。(十)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十一)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检测手段所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然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第六章事故责任分析第二十二条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对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后,向上级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二十三条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则(一)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二)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三)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四)因施工、检修大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五)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六)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七)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生产组织者负责;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八)指派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九)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和设备管理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决定拆除者负责;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十)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班组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组长负责;班组无力解决但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误部门负责。第二十四条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一)员工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发生工伤事故的。(二)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的。(三)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四)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五)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造成工伤事故的。(六)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七)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八)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一)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二)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三)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四)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的工伤事故的。(五)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执行操作证、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伤事故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一)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二)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三)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四)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五)违反已制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六)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第七章事故的建档与统计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的部门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事故可以结案。第二十八条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监管部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二)员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四)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资料。(五)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六)物证、人证调查资料。(七)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八)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九)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十)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十一)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十二)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部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运用科学统计分析方法进行事故统计,建立详细的事故统计分析档案材料。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由铜川分公司分公司负责解释,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生效。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其他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本文标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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