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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合同号:NXHL-P-C1-14甲方:宁夏贺兰联合水务有限公司乙方:山东太平洋环保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14年XXX月XXX日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污水厂EPC项目总承包合同第2页共54页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宁夏贺兰联合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承包人(全称):山东太平洋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于发包人的母公司---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和承包人,于2014年1月26日签署的《关于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合作协议》为前提,双方就本EPC项目总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工程。工程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金贵镇。工程总承包范围:EPC(设计、采购、施工),包括项目地质勘查、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运输、验收保管及安装,建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市政、土建、设备单机及联动调试、试运行、操作人员培训、竣工验收及其他服务。工程内容:本项目采用EPC总承包模式,其范围为: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工程红线范围内所有工程,含设计、土建施工、安装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及调试验收,直至交付发包人使用,本项目建成后一期规模为50000m3/d。具体内容包括:1、地质勘察报告、方案设计及审查、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基础工程(深基坑开挖支护设计)及评审(审查工作由发包人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尾水排放设计等;2、工程预算书、竣工图编制;3、设计专业包括:建(构)筑物的建筑、结构、给排水、强电、弱电、暖通、工艺、消防、防雷、绿化、自控仪表、厂区给排水、道路、消防、建筑单体及厂区智能化等专业;4、污水处理厂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工艺设备、电气设备、仪表及自控设备等的采购、运输、验收保管;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污水厂EPC项目总承包合同第3页共54页5、污水处理厂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土建工程、设备及管道安装工程、及给排水工程、道路工程、自控工程、安防监控工程、防雷、消防、白蚁防治以及其他公用工程施工;6、工程施工并承担约定的义务、责任;7、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工程;8、试运转与工程质量的交工验收;9、竣工验收;10、竣工决算11、工程项目各项验收合格后的项目移交、质保期内的维修保养及其他服务。二、合同工期本项目总工期为3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_2014__年__10_月_23_日,__2015_年_9_月_30_日投入试运行,节点工期要求如下:__2014年_9__月__25_日之前完成施工图设计;__2014_年___10_月__23日之前开工建设;__2015_年___6_月_30_日之前完成厂区所有土建工程;__2015_年___8__月__15_日之前完成厂区所有安装工程;__2015_年___9__月__30_日之前通过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并投入试运行;以上各节点为计划工期,根据施工条件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做合理变更。试运行期限不超过90日历天(试运行合格的要求为:1、业主方检测的水质水量监测验收合格;2、带负荷稳定运行60日历天,业主随机抽检不合格情况不得超过3次)试运行合格,业主签字确认之日即为合格;三、质量标准合格四、合同价款暂定项目总承包金额(大写):XXXXXXXXXXXXXXXXX元人民币(此金额为预定金额,实际金额按照工程竣工决算、各项设备和服务分包合同确定)。(¥:XXXXXX万元)。五、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污水厂EPC项目总承包合同第4页共54页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与山东太平洋环保有限公司与2014年1月26日签订的《关于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合作协议》。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污水厂EPC项目总承包合同第5页共54页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1、总则1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词,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所赋予的含义:1.1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1款所列的文件组成。1.2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3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1.4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签订。1.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文件的函件。1.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7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使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9发包人(业主):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0承包人(承包商):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污水厂EPC项目总承包合同第6页共54页1.1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4业主代表:指为本合同需要,由业主指定并任命为业主代表的当事人。1.15项目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任命、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当事人。1.16项目经理代表:指由项目经理指定的代表项目经理管理本工程项目的当事人。1.17监理工程师:指业主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1.18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9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0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1水质达标竣工验收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达到验收要求的日期。1.22工程质量交工验收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具备联动试车条件且通过工程质量交工验收的绝对和相对日期。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4中交日期:指合同约定的承包商完成土建、安装工程及单机试车,并进行工程中间交接的日期。1.25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26生效日:指合同在法律上的正式生效日期。1.27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28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污水厂EPC项目总承包合同第7页共54页1.29费用:指不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30设备:指合同装置内的为使合同装置能够正常、安全投产和运行的全部设备。如专利设备、静设备、动设备、电气设备、仪表与自控设备、消防设备及其它设备等。1.31材料:指合同装置内能够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保证正常施工安装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配管材料、电气材料、仪表材料、土建材料、给排水材料及安装所需的其它材料。1.32施工:指根据合同装置内的设计图纸进行建、构筑物实施及设备和材料的组装、安装、联接就位直至机械竣工的工作。1.33单机试车:指对设备单机进行试运,以检查机、泵、搅拌器等转动设备和电气、仪表的性能与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1.34质量交工验收:是指污水处理厂工程全部按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完成后,对整体工程质量进行验收。1.35联动试车:指在单机试车合格的基础上,在指定范围内对系统进行的首次联合试车,它是以水、气、汽等为介质进行的试车。1.36竣工验收:指在通过质量交工验收且试运行合格,并在办理移交手续后。经过试运行期为一年后,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1.37缺陷责任期即质量保证期:系指质量交工验收后一年内,承包商应承担该段时间内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1.38保留金:指缺陷修补的款额。1.39施工场地:指经业主批准的用于施工的场地。1.40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41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42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约要求。1.43不可抗力事件: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污水厂EPC项目总承包合同第8页共54页2、合同文件及解释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如下:a、本合同协议书b、本合同专用条款c、本合同通用条款d、经审核后的图纸e、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f、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g、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往来函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情况下,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应遵守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4、工程分包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污水厂EPC项目总承包合同第9页共54页4.1分包工程批准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但下列情况
本文标题: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污水厂EPC项目总承包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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