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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关区建设环保局行政执法依据(建设方面)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单位名称:北关区建设环保局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3、《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5、《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7、《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条8、《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1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11、《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1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四条1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1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15、《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三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施行日期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3.1行政法规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8.1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11.1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10.1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大1996.10.1部门规章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992.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部1995.9.233《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998.1.1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999.2.1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1999.12.16《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部2000.9.17《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11.18《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2003.2.1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11.1政府规章1《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1998.3.20(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施行日期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10.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7.1地方性法规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1994.1.1政府规章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1997.7.1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一)行政许可(共5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2、因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法律依据:(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2)《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3、砍伐城市树木的批准法律依据:(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4、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6项:“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筑许可法律依据:《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村镇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一)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和相应的建筑设计图,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建筑许可证,并经验线后方可开工。(二)行政处罚(共66项)1、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处罚种类: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3、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5、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6、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7、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8、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办理、罚款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10、新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1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备案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12、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
本文标题:北关区建设环保局行政执法依据(建设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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