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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Q/SH江汉石油管理局企业标准Q/SH10350781—2009代替Q/SH10350781—200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文稿版次选择2009-12-30发布2010-05-01实施江汉石油管理局发布Q/SH10350781—2009I前言本标准与Q/SH10350781—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设备主管部门、油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站的管理职责,重新修订了安全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增加了使用单位建立节能等方面制度的规定;增加了制造单位生产特种设备标准要求;——增加了安装、修理、改造施工前的相关规定。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江汉油田质量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江汉油田安全环保专业标准化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全环保处。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爱国、赵永红、黄维英。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JH0781—1999、Q/SH10350781—2004。Q/SH10350781—2009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和办法。本标准适用于油田所属各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油田专用容器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50钢制压力容器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Y5845—1993油田专用容器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3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压力容器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3.2油田专用容器指油田油气集输生产中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危险程度,介质为原油、原油和水、污水,昀高工作温度为85℃(低于上述介质标准沸点),昀高工作压力为0.1MPa~0.6Mpa的各种分离储存容器。即:游离水脱除器、污水缓冲罐、电脱水器、原油污水缓冲罐、各种油水分离沉降罐,短时间承压的井口水、油、气计量分离器,上述各种容器的安全附件。3.3压力管道Q/SH10350781—20092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4管理职责4.1油田安全主管部门4.1.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法规和规定,结合油田实际,制定油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措施。4.1.2负责油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购置、安装、修理、改造、使用、检验、报废等工作的安全监督。4.1.3负责油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检验等资格证的申报换证工作。4.1.4负责编制、监督实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年度检验计划,负责油田特种设备检测站的业务指导及检验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4.1.5负责组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复审、换证工作。4.1.6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整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4.1.7负责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调查工作。4.2油田设备主管部门4.2.1负责组织油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专项检查。4.2.2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技术档案的管理。4.2.3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维护、保养、运行的管理。4.2.4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隐患的治理。4.2.5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调查工作。4.3二级单位安全主管部门4.3.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法规和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制度和措施。4.3.2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购置、安装、修理、改造、使用、检验、报废等工作的安全监督。4.3.3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等资格证的申报换证工作。4.3.4负责上报、监督实施本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年度检验计划。4.3.5负责组织本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复审、换证工作。4.3.6负责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台帐。4.3.7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整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4.4二级单位设备主管部门4.4.1负责组织本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专项检查。4.4.2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技术档案的管理,并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4.4.3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维护、保养、运行的管理。4.4.4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隐患的治理。Q/SH10350781—200934.5油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站4.5.1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的检验检测工作。4.5.2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5管理要求5.1设计5.1.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应符合GB150、GB50016—2006、SY5845-1993等有关标准的规定。5.1.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5.2制造5.2.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制造单位,应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其制造产品需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产品出厂时,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a)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b)产品质量合格证明;c)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d)监督检验证明。5.2.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制造单位,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5.2.3制造单位应在产品的明显部位装设产品铭牌,铭牌上应载明名称、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编号、制造年月、产品编号、设计压力、设计温度、昀高工作压力、净重、监检标记等。5.3购置5.3.1购置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是持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5.3.2产品出厂时,应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5.4安装、修理、改造5.4.1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修理、改造的施工单位,应持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的相应级别的安装、修理、改造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级别的安装、修理、改造工作。5.4.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修理、改造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携带单位资格证书(副本)、《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一式四份)、施工方案及有关资料,到油田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审查备案手续,并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应附如下资料:a)安装和修理合同;b)土建工程验收报告;c)施工队伍的安全资格证明;d)施工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明;e)设备出厂的安全技术资料。5.4.3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全过程的监督。施工结束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总体验收,油田安全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当地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派人参加。Q/SH10350781—200945.4.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修理、改造完工后,需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5.5注册登记5.5.1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30日内,使用单位应携带以下资料,到油田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审查备案手续后,再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证;油田专用容器由油田安全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证。a)产品合格证;b)产品质量证明书;c)产品竣工图(总图和必要的部件图);d)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e)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签发的检验报告。5.5.2对于安全状况等级变更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携带检验报告和原注册登记证,3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5.5.3经注册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在明显部位上悬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或《油田专用容器注册铭牌》(无法悬挂或者固定的除外),无注册登记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不允许投入使用。5.6停用保养5.6.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停用时,要进行检修,并采取内外防潮防腐等保护措施。5.6.2压力容器、油田专用容器移装或停用两年以上及压力管道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前,应由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5.7检验5.7.1油田安全主管部门每年2月25日前编制下达本年度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5.7.2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查、内外部检验、耐压试验。年度检查每年至少1次;内外部检验按安全状况等级确定,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1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1次;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但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应进行1次耐压试验。5.7.3在用压力管道的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定期检验。在用压力管道的在线检验每年至少1次;安全状况等级定为1级和2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其定期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定为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其定期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5.7.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提前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因生产使用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期进行停产检验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提前到油田安全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检验。5.7.5检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油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站应当日上报油田安全主管部门;对于检验中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应逐条落实整改问题,并将整改情况监督核实后上报油田安全主管部门。5.7.6油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站应于检验后7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油田安全主管部门、使用单位、油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站各存档一份。使用单位应将检验报告存入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5.8报废Q/SH10350781—200955.8.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报废。使用单位持有检验报告和该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证,15日内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报废后需做破坏性处理,经油田安全主管部门认可后再交由油田资产部门处置。5.8.2经检验单位检验,安全状况定为4级和5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予以注销;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一般不得继续使用,使用单位无法立即更换或者修理的,应当持定期检验报告、安全状况等级证明和注册登记证,向油田主管部门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监控使用。准予监控使用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上注明“临时监控使用”字样和期限,限期更换或者修理。5.8.3对于缺陷严重,难于修复或无法修复的压力管道,以及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于保证安全使用的压力管道,应进行判废。5.9资料及档案管理5.9.1使用单位应建立以下资料:a)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节能管理制度;b)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c)巡回检查制度;d)维修保养制度;e)交接班制度;f)安全操作规程;g)教育培训管理规定;h)应急管理规定;i)事故管理规定;j)HSE考核管理规定。5.9.2使用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a)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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