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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及法规政策概况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内容提要第一部分国际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第二部分国际可再生能源法规政策概况一、法规体系二、政策类型三、主要国家四、问题和结论国际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到2003年底1)风力发电:累积4000多万千瓦,年增800万千瓦2)太阳能:光伏累计310万千瓦,年增75万千瓦;热发电累计50万千瓦;热水器累计1亿平方米,50%在中国3)生物质能:发电装机累计5000万千瓦,燃料乙醇年产量约3000万吨,生物柴油年产量约150万吨4)地热:累计发电装机1000万千瓦国际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5)水电:大水电7.3亿千瓦,小水电累计装机约5600万千瓦,其中50%以上在中国6)其它:累计潮汐发电30万千瓦发展趋势欧盟:2010年,在一次能源中比例达到12%在电力装机容量中22%太阳热水器达到1亿平方米发展较快的是生物质能、风力发电和太阳能,电力是重点英国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比重达到10%德国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比重达到20%世界银行承诺今后5年内,每年可再生能源贷款占20%未来前景欧洲可再生能源理事会–到2040年,可再生能源达到能源消费的50%是可能的丹麦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比重可达到50%风力12的情景:到2020年,12%的电力由可再生能源产生壳牌公司的情景:2025年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分界线第二部分国际可再生能源法规政策概况一、法规体系世界各国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是以强制性政策为主,经济引导和资源政策为辅的。而从强制性政策来看,主要有:强制配额制度,强制购买制度和招标采购制度。一、法规体系1、强制配额制度2、强制购买制度3、招标采购制度4、不同制度实施效果的比较1、强制配额制度基本特征–通过法律和法规的形式,保障在较长时期内实现可再生能源的量化发展目标,即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市场需求;–通过建立市场竞争机制达到最有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的目的;–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高出常规电价的差价,应该采用社会分摊原则,即消费者分摊原则。1、强制配额制度主要特点通过市场机制以最低的成本开发可再生能源电力主要国家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和法国等1、强制配额制度发展限制–没有能充分起到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目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风险比较大。–造成大小可再生能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造成各种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不公平竞争。2、强制购买制度核心内容–强制入网–优先购买–固定电价–费用分摊主要国家希腊、西班牙、丹麦和德国。2、强制购买制度德国的强制购买制度–特点国家制定发展目标,在固定电价的支持下,由投资商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实现政府的目标。–特色德国的法律的有效实施,得益于国家立法的效率和公民的统一意志,也得益于企业的自律能力和自觉性。3、招标采购制度特点–由政府发布,通过招标和投标选择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者,竞标成功者将按中标价格签订一定期限的购电合同,可再生能源附加成本,即中标合同电价与平均电力交易市场价格之差,将由政府补贴或由电力用户分摊。实现形式–一种是前述的英国在1990年代采取非化石燃料公约中采用的招标采购制度。–另外一种是在我国尝试的特许权经营招标。3、招标采购制度核心政策机制–特许权协议–电价上涨在全网内分摊,并全部转移给电力用户–税收激励政策4、不同制度实施效果的比较由于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效果还有待于验证,这里仅限于对强制配额制度和强制购买制度的比较。–从机制上考虑,两种制度都是通过制定法定的目标,规定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承诺。所不同的是实施的措施或技术路线不同。–从发展速度讲,强制购买制度是最有效的。4、不同制度实施效果的比较各国不同机制下2004年风电上网电价和发展状况比较表国家上网电价(€ct/kWh)装机容量(MW)就业人数(2003)强制购买制度Feedinlaw德国6,6–8,814.60946.000西班牙6,66.20220.000实行强制配额制度Quotasystem英国9,66493.000意大利ca.139042.500二、政策类型综观目前世界各国已提出的或正在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扶持政策和措施,从国外立法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性质可分为三大类,一是强制性手段,二是经济引导手段,三是自愿手段。二、政策类型1、强制性制度–强制手段是根本法律基础–目标管理型的强制手段:美国的配额制、澳大利亚的绿色证书、德国的高电价制度。–任务目标型的强制手段:英国的非化石燃料公约制度。二、政策类型2、经济引导手段–补贴政策–税收政策–价格政策–低息(贴息)贷款政策–政府采购政策二、政策类型3、自愿政策自愿政策是一些发达国家正在研究和实施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措施之一,其实质是一部分居民或企业,自愿支付较高的价格购买能源(包括电力),利用其差价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二、政策类型4、国外经济激励政策的特征–明确发展目标–确定合格的资源和技术范围–具体而明确的措施–具体的实效规定三、世界各国激励政策的综述美国–美国的联邦可再生能源立法主要包括1978年的《公共事业管制政策法》(PURPA法案),1986年的《能源效率竞争法》,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等。–进入90年代,美国的部分州又开始尝试采用配额制(RPS)手段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实施比较成功的有:德克萨斯州、缅因州和威斯康辛州。三、世界各国激励政策的综述欧盟各国–1997年制定第一部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白皮书–2004年3月,欧盟议会批准了2020年欧盟及其成员国可再生源20%的发展目标。三、世界各国激励政策的综述欧盟各国–英国非化石燃料公约(TheNon-FossilFuelObligation,简称NFFO)–西班牙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立法支持主要是通过1997年颁布的54号电力法来实现的。此外1998年的2818号皇家令和2000年颁布的6号环境影响评价法也起了一定的作用。西班牙的电力法是1997年11月27日开始实施的。三、世界各国激励政策的综述欧盟各国–德国1991年制定了可再生能源购电法(Feed-inlaw),2000年4月1日,德国实行新的可再生能源法。新法要求公用电力公司按照固定电价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而且必须优先购买。–荷兰1998年,荷兰政府颁布了一项新的电力法,在该法中,对电力的生产、运输和供给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在新电力法中规定了实施绿色证书计划。三、世界各国激励政策的综述其他国家–澳大利亚1999年11月,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宣布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国家目标。保证措施也将通过联邦立法实现,并计划于2000年开始正式实施。–日本1997年日本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的特别措施法”。三、世界各国激励政策的综述其他国家–印度印度在20世纪90年代建立了非常规能源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机构,管理和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同时还采取了一些专门的政策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商业化发展,例如100%折旧制度等。–巴西制定了以甘蔗为主要原料的酒精燃料发展计划。四、问题和结论问题–条款过于具体–目标过分宏大–法律的不稳定性四、问题和结论结论–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能源多元化的战略选择。–稳定的政策机制和立法手段是可再生能源稳定和快速发展的保证。–政府推动和市场机制相结合是发展可再生能源政策的核心。–中小型企业可能是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主体。–强制配额制度和强制购买制度各有优缺点,强制购买制度是对中小投资者有利的政策,强制配额制度则是有利于大企业发展的政策。谢谢!
本文标题:国际可再生能源发展及法规政策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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