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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讲义(2010版)杜筠翊编著版权所有第1页共23页课程介绍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际条约:(1)(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2)《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5)《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6)《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罗马公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编知识产权法总论一、知识与知识经济1、知识:系统化的信息(information)。信息具有可传递性、可复制性。2、知识(信息)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1)对于生产力、科学技术的进步:如发明创造。(2)对于经济的发展:如商标商誉。(3)对于文化艺术的促进:如文学艺术作品。二、知识产权的概念1、IntellectualProperty:知识产权/智慧成果权。intellect:powerofthemindtoreason(contrastedwithfeelingandinstinct)2、我国《民法通则》:“知识产权”;台湾称“智慧成果权”。3、知识产权的概念:(1)内涵(概括式):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成果、识别性标记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2)外延(列举式):①《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7种著作权与邻接权、专利权或(和)发明权、发现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及其他标记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其他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权利。②(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7种著作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工业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公开信息权。三、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相对于其他财产权利,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征:1、专有性《知识产权法》讲义(2010版)杜筠翊编著版权所有第2页共23页(1)独占/垄断;(2)排他:同一客体上排除相同属性的权利。2、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内容、行使、保护主要依据各国国内法确定。3、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存续有法律上的时间限制。主要目的是为了禁止长期垄断,从而使保护对象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共财富。四、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客体)1、知识产品: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所创造的产品,具有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创作等各种表现形式。2、知识产品的类别(1)创造性成果①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如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②工业技术:如专利技术、技术秘密(Know-how)。(2)经营性标记工业标志:如商标、商号、原产地标志。(3)经营性资信如商业信誉、商业秘密。3、知识产品的特点(1)创造性(2)非物质性(无形性)(3)公开性例外:技术秘密(如可口可乐配方)、商业秘密。(4)可传播性(5)可复制性五、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1、出发点:权利本位、利益均衡。2、主要表现:(1)绝对权利与创造自由(2)垄断权利与言论自由(3)个人权利与公共教育(4)独占权利与经济发展(5)控制权与贸易自由[思考]古代中国为何没有产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第二编著作权法第一章著作权法概述一、著作权(版权)的概念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造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依法享有的权利。1、狭义外延:指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2、广义外延:除了狭义的著作权之外,还包括了著作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的权利。《知识产权法》讲义(2010版)杜筠翊编著版权所有第3页共23页二、著作权的特点1、著作权的独占性与排他性完全出自法律的规定,而不同于物权是出于标的物本身的性质。2、著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是相对的,与专利权和商标权比较,它不能排斥他人对独立完成的相同作品取得同样的权利。3、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起自动产生,而不必经过申请和审批。4、与专利权和商标权相比,著作权更注重对作者人身权的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精神)权利归作者专有,不受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第二章著作权客体第一节作品一、作品的概念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1、作品的要件(1)是智力成果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表现思想或情感的智力成果。(2)独创性即由作者独立构思和创作完成。与篇幅无关。主要体现在表现形式上的独创性。因此,不同的作者经过独立的创作完成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则可以分别地独立地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3)可复制性作品应当可以复制,但并不要求作品本身以有形形式存在。例:口述作品。2、除外客体(1)官方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即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例外:非官方的,或者私人的译文;国家考试试题。可以享有著作权。例:WTO文件中文本;司法考试试题。(2)时事新闻即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例外:新闻评论。(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理由:表达方式单一;或者属于公共财富。二、作品分类1、文字作品即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可以由不同的载体表现。2、口述作品即指即兴的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口述作品的特点在于创作完成时作品就不再以有形形式存在,如果事先或事后记载下来则将形成其他形式的作品。3、表演艺术即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根据《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规定,建筑作品包括建筑物本身以及建筑设计图和模型等《知识产权法》讲义(2010版)杜筠翊编著版权所有第4页共23页平面与立体的作品。5、摄影作品即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例:数码摄影作品。6、影视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如影片、录像片、数码电影等。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数据库TRIPs协议将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作为文字作品。9、其他作品如:口述艺术;例:《格萨尔王》民歌。『思考』下列作品所属的种类:书法,地图,MTV案例研究主题:电视节目表的“版权性”案情:《广西广播电视报》自1979年起,经授权,取得了刊登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指“电视节目表”)的权利。同时被授权代为追究在广西境内未经许可刊登中央电视台电视节目表的权利。《广西煤矿工人报》自1987年起,每周五收到《广西广播电视报》后,即将该报上的电视节目表转登。为此,《广西广播电视报》向法院起诉,认为《广西煤矿工人报》的行为侵犯著作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电视节目表”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资格,即“版权性”问题。1、电视节目表的性质普通的电视节目表仅包含播出时间和节目标题,只是对节目安排的简单反映。如同广播、电视报道“德国世界杯将于2006年6月7日开幕”。因此,属于“通过报纸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2、电视节目表是否具有“独创性”?(1)要注意区别“通过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取得的成果”和“对已有成果的客观反映或表达”。后者的如果缺乏独创性,则不能取得“版权性”。例如“时事新闻”。(2)要注意区别“独创性劳动”和“普通智力劳动”。独创性劳动强调智力、思想上的独立性。如果中央电视台的节目编辑安排播出节目单属于独创性劳动,那么将其结果的简单再现则不具有独立性,或者是属于“普通智力劳动”。另外,普通智力劳动一般不具有独立性或独创性。如,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过程中,需要进行检索、挑选、摘抄等,同样需要智力劳动,但绝对不具有独创性。3、电视节目表的保护方式(1)节目表的价值在于“新、及时”,而不在于“独创性”。除英国外,大多数国家法律不认为其《知识产权法》讲义(2010版)杜筠翊编著版权所有第5页共23页具有“版权性”,不受版权法的保护。(2)保护方式:由其他法律保护权利人对电视节目表的“专有经营权”。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电视节目预告属预告性新闻范围,应视为时事新闻。原告诉被告侵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而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时事新闻,是指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对最近期间国内外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的报道。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是电视台为了让观众预先知道在一周内的节目以便供其届时选择收看的预报。因而,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属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所指的时事新闻。国家新闻出版署曾通知规定:“各地报纸和以报纸形式出现的期刊可以转载广播电视报所刊当天和第二天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但不得一次转载或摘登一周(或一周以上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如需要转载整周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应与有关广播电视报社协商。”二审法院认为,原告通过与电视台订立协议有偿取得在广西境内以报纸形式向公众传播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的使用权,受法律(指上述通知)保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民事权益的故意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自应承担民事责任。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资料来源:《知识产权案例评析》,郑成思主编,法律出版社;中国法院网)相似案例:电信黄页v.联通黄页2002年7月30日,全国首例电话号簿侵权之争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电信上海市电话号簿公司”状告“联通黄页信息有限公司”侵犯其上海地区的固定电话号簿专有经营权,并索赔500万元人民币。2002年1月,联通黄页信息有限公司在上海闹市地段派送大量“联通黄页”,共送出《联通黄页IN上海》约3万册,这些电话号簿中包括了5万多条上海电信的固定电话号码。上海市电话号簿公司认为根据信息产业部275号文件规定,上海电信拥有对本市电话投资经营和管理权,电话黄页包含在其专营范围内,联通行为侵犯了其权利。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联通黄页”中的电话信息来源。电信方面认为,这些号码抄自电信发行的上海大黄页。而联通则认为他们的信息来源主要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虽然联通黄页有电话号码内容,但也有网址、邮编等其他内容,因此不构成侵权。分析:电话号簿一般不具有“独创性”,不具有“版权性”。该案原告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起诉。第二节作品的内在关系一、思想与形式例:歌曲《吉祥三宝》与《蝴蝶》(lepapillon)《知识产权法》讲义(2010版)杜筠翊编著版权所有第6页共23页二、作品与素材三、作品与形象四、作品与载体第三章著作权主体第一节著作权人与作者一、著作权人1、概念: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利益的承担者。著作权人即可以是作者(一般情况),也可以是经权利让渡取得著作权的其他主体。2、种类(1)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人)(2)法人例:同济大学为百年校庆标志的著作权人,但作者为自然人。(3)其他组织(4)国家二、作者1、概念:创作作品的人。2、构成要件:参与实际创作作品的人。要求提供直接的智力活动。除外:提供组织、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工作的,不视为创作。3、种类:(1)自然人(2)法人/组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4、作者身份认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作者。署名必须是正式的署名,包括真名、笔名、艺名、化名。案例研究主题:作者的认定案情:甲乙两人为好友,从事相同的专业研究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在彼此撰写的论文上均相互署上对方的姓名,以利于职称晋升。后甲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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