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律师如何办理离婚房产分割业务
律师如何办理离婚房产分割业务姜涛引言:大家早上好,感谢点睛网给我这样一个平台,把我这么多年的实践经验大跟家一起分享,感谢大家利用休息的时间来这里学习,听我讲课。如果讲得不好,请大家见谅。我今天给大家讲的是《律师如何办理离婚房产分割》,大家对这一块应该比较感兴趣,因为在实践当中,多少都会遇到这些问题。我国的房子分割得非常细,比如说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宅基地等等。遇到这样的问题,怎么分?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判决?根据我目前实践经验和现有的法律规定给大家总结一下。离婚案件当中如何去接待当事人?每一位律师首先要接洽当事人,要跟当事人洽谈,通过洽谈、咨询给他做相应的解答,然后对方才可能成为你的客户,使你接到案源。一、如何接待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律师要接待这样的当事人,至少要做到三点:(1)真诚;(2)客观;(3)专业。无论是接待婚姻当事人还是接待非婚姻案件的当事人,律师都应该做到,在婚姻案件当事人当中,尤其重要。1.真诚因为涉及离婚的当事人,他们的内心肯定是非常痛苦的,有些人可能急于离婚,有些人可能不愿意离婚,不管是哪种情况,任何当事人的内心都不好受,因为任何一个人都渴望自己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当然,一些离婚的人会因想离而离不掉;不想离婚的人,可能因为不想离而非要离掉。所以他们在感情付出上,都会亲身感受到内心的痛苦。我们接待当事人时,很多当事人谈五六句就已经泪流满面,因为他(她)需要倾诉,需要和你交流,把多年的哀怨、委屈、对婚姻的埋怨以及内心感受都想宣泄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要有足够的耐心,对他(她)像对待自己的朋友一样,很真诚地接待他,给他足够的时间倾诉,否则会导致当事人的心情无法平静,而只有当事人的心情平静了,才能够把自己的真实案件情况、事实情况陈述出来。所以要耐心、真诚,让他(她)感觉你能够接近,让他觉得你是一个能够倾诉的人,这很重要。2.客观客观表现在两个方面:(1)让当事人客观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2)要客观地去分析案情。客观反映真实情况,一定要让当事人对婚姻、子女包括财产状况客观地陈述出来。比如说购买房屋时到底是谁出的钱,是自己、父母出的钱,还是其姐姐哥哥帮忙出的钱?当时买这个房子的意愿和目的是什么,是为了结婚目的,还是当事人父母就想给儿子、女儿买一套房?有没有考虑是否结婚的问题,跟结婚有没有关联?这个房屋在还贷期间、履行期间是一个什么状况,是一个人工资在偿还,还是两个人共同偿还?子女抚养的过程中,是双方都在付出努力、陪伴孩子,还是说一方在外赚钱养家,一方顾家?这些都要真实反映,反映这些真实情况,有利于律师对案情的判断,根据案件的事实来做案子。律师所掌握的是事实案件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够判断出来。如果没有足够的了解,在开庭时,对方当事人可能就你说的内容进行反驳,结果可能使你措手不及,因为很多事不了解,对方说出来时,你可能不知道怎么办,怎么去应对他?心里承受能力和庭审经验很丰富的人,能够把控这种状态,可能会及时地采取另外一种方式,转移目的和说法,把这个问题淡化,但如果经验不够丰富,很可能因为这个问题,把律师的整个思路打乱,觉得这个问题棘手,不好回答。如果回答“是”,可能对自己当事人不利;回答“不是”,还不知道怎么去回驳他。所以一定要当事人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3.专业专业非常重要,到律师手上的案件没有一个是简单的案件,也没有轻而易举就能解决的案件。有些协可调解的,但对当事人来说很难,做不到这一点,律师出面比当事人出面更容易解决,而且对当事人来说,离婚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一个人可能只离一次婚,一个人一辈子可能只打一次官司。所以律师对每件案子要专业而真诚负责任地对待当事人,我觉得这样才不愧自己的内心,也不愧作为律师应该有的职业道德。当然,专业必须要有专业的知识能力。二、婚姻涉及的房产类型有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关于房屋的分类,大家都非常清楚,在这里就不说了。三、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分割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对这个问题这么多年争议未减,是离婚案件当中的难点。这个问题在2008年以前法院判决非常乱,怎么判都有。现在我说一下案例的情况,以前怎么判、现在怎样判。将来《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后,会怎么判?男方于2004年在望京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房屋,房屋面积是98平米,总价格是85万,没有结婚之前,付了首付款35万,后来贷了50万。2004年8月,贷款银行就已经把50万的房款直接汇入了开发商的账户上,到目前为止他的房款付清了,之后向银行还贷。2005年10月入住房屋,11月份经过他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女孩,就跟这个女孩认识并且在2006年5月结婚登记,结婚登记以后,双方就住在望京的两居室房屋。2007年5月领取了男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婚前男方买房——办贷款——贷款全部交给开发商——认识了女朋友——结婚——住在房屋内——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这个案例判时,女方认为这个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屋所有权证是婚后取得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取得的时间,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权要求全部房款平均分割。女方力争房子(这个房子很好,增值空间很大,并且离女方单位也不远)。而我作为男方的律师,主张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还贷的部分,及其还贷所反映的增值部分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方式来判决,女方不服,就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女方包括女方的律师有一个观点:这个房屋属于夫妻个共同财产,而不能算个人财产(因为房屋所有权证是婚后取得的),我想在座的律师也有这样的观点和想法。但我不这样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婚前男方购买了房屋,他跟开发商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是一种合同关系,并且这个合同确立了房屋的归属人是谁的问题。办理所有权证实际上是一个行政的公示效力,是对抗第三人的。任何一个人购买商品房(不管是预售房屋还是现房),预售房屋有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做了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就不能出售给第三方。也就是说这个房屋基本确定了所有权人,或者说将来所有权人应该是买房人,在这点上,也应该属于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房产证的取得有一个程序,因为涉及到行政机关和行政部门,有一些审批包括开发商要配合,要报很多资料给建委,开发商要拿到大产权,买房人才能拿到小产权。这个过程需要一些时间,况且这种所有权证的取得主要是对抗第三人的公示效力。很多人可能会用《物权法》的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很多人会利用这一条说,婚后取得的房产,就应该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但仔细去分析《物权法》这一条规定,这条法律的立法理念,是对第三人的一种效力。权利的设立是从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才有。《婚姻法》解释(二)当中有一条规定:如果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无法确定所有权时,暂不进行分割而只判定使用权。在房地产所有证没有确定时,法院也没有办法能以这个来对抗第三人的权属功能,所以暂时不判,所以这对外是一个公示的效力。从这点上,很多人会用这一条,但我觉得用得不对。所以律师在做这样的案子时,要把法律研究清楚,然后再来适用法律,而不仅仅是从法条的字面去理解,去使用某一个法条的条款。那怎么分?假如说当时购买的是85万,因贷款贷了50万,如果说20年才还清的情况下,利息是15—18万左右。总房款85万首付35万,婚后50万。在2004年5月签的合同。截止到全部还清时,总房款就是90万了,其中有5万为利息。35万÷90万,就是婚后还贷39%,在离婚时,房屋是150万,150万×39%=60万(大约),法院会判给男方。2008年之前判决特别乱,怎么判都有。一种判法是:婚前35万是个人的,跟女方没有关系;婚后还了35万。而房屋产生的增值和亏损跟女方没有关系,所以只分婚后还贷的35万。另外一种判法是:婚后还贷35万,35万每个人就是17.5万,150万减去85万(应该是90万)就是60万,60万除以2,30万(这是房子增值部分),17.5万加30万,就是47.5万。比我刚才的算法多。为什么会多?婚前还有一部分增值,但全部算在婚后了,这种不对。《婚姻法》有一条解释:一方婚前投资、婚后取得的收益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投资是什么?是房产、股权、股票?没有说。房产这种东西,不管有没有投资功能,确实是有争执的。房屋的价值如何确定?双方可以认可,假如你说150万,而双方认可,那可以达成一致,各分多少就可以了,但在双方不认可的情况下,要评估,评估是双方委托法院名目当中的评估机构去评估,或者是双方委托法院去指定名目当中的评估机构去评估,双方也可以选评估机构去评估,最终以评估的结果作为认定房屋的价值,评估费是分段计算的,由当事人双方承担。另外在处理房子过程中,还有一个是实际交易,把房子真正卖掉,卖掉以后最终的价格我们可以做出。在离婚当中,无论是商品房还是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可以采取竞价方式,这个法律有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很复杂,律师业务当中,涉及的问题也很多,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子的力度很大,经济适用房购买以后,离婚时又分割,有很大的障碍和麻烦,这是很难分的一个问题。首先,经济适用房主要的性质和功能是什么?国务院为什么会有经济适用房这一类的房屋?经济适用房更多的是实现保障功能,既有社会保障性的商品住宅,并且提供给低收入家庭的。2002年刚开始出台经济适用房时,要求夫妻上房的收入不能高于6万,而且双方没有其他住房,有一些限制性条件,具备了申请经济适用房资格的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公室才会批准,会有一个批文,批下来以后,说明你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了,有这个资格的情况下,再去开发商买房,因为买房时需要这个资格,没有这个资格是买不了房的。所以经济适用房刚出台时并不好卖,开发商根本卖不出去,为什么?因为大家还没有形成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观念。而且大家认为这个地方太偏远,尤其是对于生活在北京的人,没有人愿意去。所以审批上很不严格,只要申请了,就能批下来。但经济适用房有一些规定,像五年以内怎么样,五年以后怎么样的规定,五年以内想出售必须按原价出售,并且卖给有经济适用房的人,五年以上才能够按商品房卖,但要补足10%的综合地价款,2007年4月1号之前买的经济适用房,仍然可以采取这样的政策。2007年4月1日以后,就不可以了,如果想卖经济适用房,要向住建部申请,他们要看政府是不是需要先回购,如果回购的话,你必须要满足政府回购。所以现在是新房新政策,老房老办法。2007年买经济适用房还好办,2007年以后买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保证实际的居住功能,要实现出售、转让或者获得多少的利益,限制性比较强。夫妻之间在离婚时,经济适用房怎么分?我们做的案子中,一般是五年以内的房子(不能体现增值部分的房子),也是可以以原价进行出售,但实际上,房屋是有增值的,这个房子如果是给了一方,另一方可能就亏,谁都愿意要房,不愿意要钱。所以法院在判这种案子时,很令法官们头疼,如果对这个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一定的价值,却与“五年以内”的国家政策不符。所以通常情况下,就使劲调解。很多人没有北京市户口,买房时,可能借用北京人的名义去购买房屋,因为那个时候没有出台很多限制性规定,而很多北京人也不想买经济适用房,觉得没必要。【我今天来收获颇多,第一,可以认识大家,跟大家能够结识,我很荣幸,并且这么多人关注婚姻家庭法律,因为做婚姻家庭的案子,很多人都觉得这是很小的案子,很多人不屑于做,但今天仍然还有这么多的律师关注这些案子,喜欢来听,喜欢来做,喜欢了解,我觉得你们也是一批很有勇气的律师。第二,点睛网给了我很丰厚的礼物,所以大家也要多努力,以后坐在讲台上的就是你们在座的某一位。今天在座有我团队的人,我本人做了几年婚姻法,但是同时也做房屋、土地房地产方面的法律事务,所以最近这一两年,婚姻案件我做得比较少,房地产事务做得更多一些,我自己带出了一批团队,专门做婚姻家庭律师的团队,而我是房地产部的首席律师。】四、与拆迁有关的房产分割一方婚前房屋拆迁所得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并且在分割时,争议非常大,有的
本文标题:律师如何办理离婚房产分割业务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37010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