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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圣华同志在全县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辅导报告会上的讲话(2010年6月30日)同志们:今天,把大家召集在一起开一个学习会,我主要讲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的问题;二是关于组织工作满意度的问题。一、关于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的问题最近一个时期,全党上下正在掀起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的热潮。中央和省、市委明确要求,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工作。借此机会,我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如何理解、把握和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的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二是《廉政准则》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三是如何以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为契机,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四是做好《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几点要求。(一)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2切实增强廉洁从政的责任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基本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也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为适应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1997年3月,中央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13年来,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中央修订出台新的《廉政准则》,主要有以下四个原因:一是适应廉洁从政新要求的需要。《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后,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中央和中纪委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又先后对党政领导干部提出了65项新要求。廉政准则作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二是借鉴实践经验的需要。《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这些规定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工作加以借鉴,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廉政要求。三是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衔接的需要。13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纪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一批重要法规相继出台。通过修订,可以使廉政准则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四是原先准则的实施与监督部分比较单薄。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以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因此,《廉政准则(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亟须修订。经中央批准,2007年初,中央纪委着手开展修订3工作。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形成了修订送审稿,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呈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最后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月18日,中央正式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月23日,中央召开全国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电视电话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作重要讲话,省委书记罗清泉、市委书记王建鸣在分会场会议上就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贯彻实施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第一,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要求。我们党执政61年来,历来重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问题,坚持不懈地与消极腐败现象做坚决斗争。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全党必须居安思危,抓紧解决党内存在的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消极腐败问题。实践证明,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离不开完善的纪律和法规。通过加强纪律建设和制度创新,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正是解决党内消极腐败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廉政准则》适应党的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明确了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为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法规依据。第二,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根本要求。消极腐败行为最容易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事实证明,哪里的党员队伍风气不正,哪里的干部不廉洁,哪4里的党群关系就紧张,社会矛盾就容易激化。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要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完善党内监督,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尤其是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廉政准则》进一步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通过“52个不准”,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新情况新问题的政策界限、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为转变领导干部作风提供了制度保障。第三,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根本要求。发展环境的好坏,与党员干部是否廉洁、党风政风是否纯正密切相关。有的同志把廉政建设与优化环境对立起来,认为查办案件会影响投资环境,搞招商引资就要允许踩政策和纪律的红线,这是不对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有一套严密的游戏规则。一个地方只有按游戏规则办事,使权力运行得到监督,市场秩序得到规范,公平正义得到维护,社会风气得到净化,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地区竞争中赢得先机,才能获得长久的、健康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就是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以良好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这也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应有之义。第四,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是保证干部健康成长的根本要求。《廉政准则》从八个方面提出了“52个不准”,准则中涉及的行为,有的可能是大家司空见惯、见怪不怪的。之所以要用党内法规形式对这些所谓的“小事”、“小节”做出规定,是因为现实中,特别是从发现查处的一些腐败分子来看,有些党员领导干部演变为腐败分子,正是从一点一滴的所谓“小5事”、“小节”开始的。如果领导干部都能从“小事”做起、把“小节”守好,那么为政不廉的行为就会自然减少,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就会逐渐下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廉政准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既是法纪红线、道德底线,也是人生安全线。党员干部只有畏惧红线,守住底线,牢记安全线,才能有一个积极、美好的人生。(二)要全面把握《廉政准则》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切实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廉政准则》共3章18条,3700余字。总则部分,指出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强调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部分,共8条,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提出了“8个禁止”、“52个不准”。第二章“实施与监督”部分,共6条,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责任主体,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第三章“附则”部分,共4条,主要是规定了《廉政准则》的适用范围、解释主体,赋予了地方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规定的权力。《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廉政要求,都是针对当前存在的比较突出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要求既简明扼要又内涵丰富。在学习理解过程中,必须把握其主要内容,尤其是要正确理解“8个禁止”、“52个不准”的深刻内涵,努力提高正确行使权力、保持职务行为廉洁的自觉性。关键是做到正确理解和把握以下八个问题:61、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针对这方面问题,《廉政准则》第一条做出了6项禁止性规定。其中,“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这三项是对过去有关规定的重申。这里重点介绍另外3项:(1)不准党员领导干部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与《廉政准则(试行)》相比,《廉政准则》增加了“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使得规范内容更加全面;还借鉴地方和部门的好做法,增加了“以借为名占用”的禁止性规定,对新形势下衍生出的不廉洁行为进行了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只要收受了“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论是否为对方谋取利益,都不影响违纪行为的定性处理。(2)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项要求是《廉政准则》的创新之处。近些年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的理财行为中暗藏玄机,有的以交易和委托理财的名义,低买高卖,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用这种方式名为交易和理财,实为收受礼金、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这样一些新情况,《廉政准则》作出了具体的禁止性规定。7(3)不准党员领导干部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这项要求也是《廉政准则》的创新之处。这里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信息,比如政府尚未披露的将在某地建设地铁,没有公布的城市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或者宏观调控政策等消息。一旦这些内幕信息提前被披露,轻则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获取巨额不正当利益,重则会使有关企业、行业处于被动地位,甚至造成巨额损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此,必须明令禁止。2、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有的采取各种方式规避廉政纪律。《廉政准则》对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禁止性规定。(1)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当前,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形式多样、手段隐蔽。他们不以自己的名义,而是利用因职务之便掌握的资源与他人合伙,挖国家的墙脚,谋取经济利益,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在试行稿的基础上,《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增加了禁止“以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内容。第二项规定的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第四项规定的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规定,从本质上讲,也是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要求。(2)不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与老准8则相比,《廉政准则》增加了不得在“社会团体”兼职的规定,这与当前的现实状况有关。现在有些社会团体本来是非营利性组织,实际上却以营利为目的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社会团体中兼职,使得某些人有可能利用本身的职权或者职务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兼职化公为私,损公肥私。因此,必须坚决禁止。(3)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准从事有关营利性活动。国际立法上对公职人员职务后从业行为是有约束的。我国《公务员法》也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准确理解该项规定,应当把握好两点:一是准确把握职务后接受聘任的禁止范围,即“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二是准确理解个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范围,即“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只要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都属禁止之列。3、关于禁止领导干部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问题。《廉政准则》第三条提出了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8个“不准”,这里主要有“两条变动、三条新增”。(1)将原来的“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变为“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2)将原来的“不准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变为“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扩展到国内外公款旅游一并禁止,要求更加严格。(3)新增了“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9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这里列举的都是公款成为变相福利的问题,这些行为有损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4)新增了“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就可能构成贪污罪,一些不廉洁的行为看似微小,却有可能铸成大错,我们要时刻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谨慎态度来对待自己的言行。(5)新增了“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4、关于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中央一再强调,
本文标题:在贯彻落实 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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