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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信息产业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部规〔2000〕821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信规函〔20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管理、服务的水平,质量保证能力,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设备状况等要素。第三条凡在本市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第四条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根据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各资质等级所对应承担工程能力的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二章资质认证组织管理第五条天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化办)负责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相关管理办法、审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的资质、发放《资质证书》,发布资质认证结果。第六条市信息化办下设的天津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质认证办)是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资质认证工作。市资质认证办设在市信息化办产业协调处。第七条市信息化办指定天津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所设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部(以下简称市资质认证中心)为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第八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公开、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三章资质认证程序第九条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申请单位),对照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确定拟申请的资质等级。第十条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二级资质的单位,向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认证办)指定的部资质认证机构-中国软件评测中心或赛宝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相关的申请登记手续,如实填写《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请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向市资质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相关的申请登记手续,如实填写《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请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市资质认证中心组织五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依据本办法和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对申请三、四级资质的资质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所完成的项目等进行核实性审查,对于通过认证的单位,出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以下简称《认证报告》),交资质申请单位;对于未通过认证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资质申请单位。第十三条通过三、四级资质认证审查的资质申请单位,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和《认证报告》报市资质认证办审批。市资质认证办审批通过后,向资质申请单位授予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同时报部资质认证办备案;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资质申请单位。第十四条经部资质认证办审批,取得一、二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到市资质认证办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第十五条具有一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研发能力、运营良好,但不满足三、四级资质所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市资质认证中心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定证》(以下简称《资质暂定证》),《资质暂定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资质暂定证》的认证程序,参照《资质证书》的认证程序执行。第四章资质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每四年进行一次换证检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监督检查。取得一、二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向部资质认证机构申请办理年检或换证手续。取得三、四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向市资质认证中心申请办理年检或换证手续。第十七条年检检查。申请年检的单位向资质认证机构提交《资质证书》(副本)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检查表》,由该资质认证机构组织对申请年检单位的资质进行年检,并在年检合格者的《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第十八条换证检查。申请换证检查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资质认证机构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换证申请表》、《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过去四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完成情况和资产运营情况、各类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资质认证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结果,对其资质做出检查结论记录在《资质证书》(副本)的检查记录栏内。第十九条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降级、取消三种。对于检查结论为通过或降级的单位,由部或市资质认证办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正本);对于检查结论为取消的单位,将收回其《资质证书》。第二十条未按时申请年检、换证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第二十一条凡申请资质升级的单位,应向资质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办理。第二十二条获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变更名称、地址、法人和技术负责人等情况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部或市资质认证办报告变更情况,资质认证办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审查其资质。第二十三条本市实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公布制度,市资质认证办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布资质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第二十四条遗失《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通过由市资质认证办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第二十五条本市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情况可以通过市信息化办指定的网站()查询。第二十六条如因计算机信息系统主建单位没有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将由有关部门追究计算机信息系统主建单位和承建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资质申请单位在申请资质认证或资质监督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市资质认证办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获证单位必须正确理解与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正确使用《资质证书》。对于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的将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对于特殊行业(如国防、公安等),按相应行业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一月二月三月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合计合计合计四月五月六月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合计合计合计下午13:00—17:00B.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经公司同意,可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3.1.2打卡制度3.1.2.1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必打卡。3.1.2.2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3.1.2.3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3.1.2.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月底由部门考勤员据此上报考勤。上述情况考勤由各部门或分公司和项目文员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3.1.2.5手工考勤制度3.1.2.6手工考勤制申请:由于工作性质,员工无法正常打卡(如外围人员、出差),可由各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3.1.2.7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需由其主管部门的部门考勤员(文员)或部门指定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于每月26日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考勤报表。3.1.2.8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如有请假情况发生,应遵守相关请、休假制度,如实填报相关表单。3.1.2.9外派员工在外派工作期间的考勤,需在外派公司打卡记录;如遇中途出差,持出差证明,出差期间的考勤在出差地所在公司打卡记录;3.2加班管理3.2.1定义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A.现场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加班应严格控制,各部门应按月工时标准,合理安排工作班次。部门经理要严格审批员工排班表,保证员工有效工时达到要求。凡是达到月工时标准的,应扣减员工本人的存休或工资;对超出月工时标准的,应说明理由,报主管副总和人力资源部审批。B.因员工月薪工资中的补贴已包括延时工作补贴,所以延时工作在4小时(不含)以下的,不再另计加班工资。因工作需要,一般员工延时工作4小时至8小时可申报加班半天,超过8小时可申报加班1天。对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延时工作不计加班,因特殊情况经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的延时工作,可按以上标准计加班。3.2.2.2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因无法确定加班工时的,应在本次加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有效。《加班申请表》必须事前当月内上报有效,如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一周内上报至总经理批准。如未履行上述程序,视为乙方自愿加班。3.2.2.3员工加班,也应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有打卡记录但无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加班。3.2.2.4原则上,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集体活动不计加班。3.2.2.5加班工资的补偿:员工在排班休息日的加班,可以以倒休形式安排补休。原则上,员工加班以倒休形式补休的,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在春节前后补休。加班可按1:1的比例冲抵病、事假。3.2.3加班的申请、审批、确认流程3.2.3.1《加班申请表》在各部门文员处领取,加班统计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3.2.3.2员工加班也要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各部门的考勤员(文员)负责《加班申请表》的保管及加班申报。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加班前到部门考勤员(文员)处领取《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有效。填写并履行完审批手续后交由部门考勤员(文员)保管。3.2.3.3部门考勤员(文员)负责检查、复核确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有效性并在每月27日汇总交人力资源部,逾期未交的加班记录公司不予承认。下午13:00—17:00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必打卡。3.1.2.2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3.1.2.3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3.1.2.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证
本文标题:天津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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