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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8、《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1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1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1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1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五条1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第二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1986.7.1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人大1989.4.1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全国人大1993.9.1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全国人大1995.10.30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1998.1.1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2003.1.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10.1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2004.5.1行政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87.2.1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0.4.63产品质量监督施行办法国务院1985.3.154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8.35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2001.9.5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3.6.17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2003.11.1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9.19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1989.11.410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5.8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3.15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5.1地方性法规1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省人大1996.9.1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省人大1995.9.1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省人大2002.12.1部门规章1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8.25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2.14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6.1.14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6.245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12.16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5.257商品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3.128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3.2.19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3.12.110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1.2111产品质量国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3.11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11.11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2005.9.114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3.3.115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3.8.116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12.117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发展计划委、经贸委、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2002.10.3018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10.119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10.120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10.121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12.152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5.12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10.12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3.6.12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1.11.1526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3.1.127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8.128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7.129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11.130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11.131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8.132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4.133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2002.4.293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7.13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3.13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6.6.1地方政府规章1安徽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1997.10.152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1997.4.13安徽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1998.12.24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20项)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许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并入此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3、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4、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5、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25项:“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6、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核发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26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核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7、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246项:“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8、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策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9、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10、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含样机试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11、授权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12、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13、计量器具检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六条: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1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15、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16、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9项:“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由国务院质检总局或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17、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安装、改装、维修使用、检验许可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0项:“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安装、改装、维修使用、检验许可由国务院质检总局和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1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审批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本文标题: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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