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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涞水县教育局关于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细则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37号)文件精神,积极改善民生,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细则。一、建立组织为确保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暨发放教龄补助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全县稳定,各学区成立工作小组,组长由学区校长担任,学区会计参与,聘任2名以上资深老校长为成员。各学区工作小组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建立承诺制度,既申报人员要填写诚信承诺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申报人员、证明人员、认定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有明确的处理规定;建立协调联动制度,共同完成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二、认定范围凡现为涞水县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符合上述规定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清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此次教龄补助。三、执行标准和时间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教龄补助的方法发放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教龄补助标准为每个教龄每月20元,任教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放情况,适时调整教龄补贴标准。教龄补助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基础养老金发放时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四、认定原则物证为主,组织查证为辅,人证为参考。五、认定依据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依据。1、县教育局保存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2、县和乡镇财政部门保存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补贴发放表或工资发放表。3、县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代课教师工作经历等资料。4、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工资或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5、个人提供的并经学区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证(代课证)、聘书、照片、备课笔记、教案及上款所表述的原始资料等。对于经多方查找确实没有物证,或物证不充分的,采取组织查证的方式进行认定。查证对象应在3人以上,应为在所需要证明年份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现仍为本县公职人员的领导、同事、学生等(不含亲属)。六、认定程序1、个人向学区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原始材料。2、学区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填写《河北省农村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报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3、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4、审核结果在乡、村、校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5、填写《河北省农村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审批表》、《河北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发放情况汇总表》,报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6、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领导小组根据批准的名单发放教龄补助。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外县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单位县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七、工作步骤我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工作分6个阶段:2012年6月20日----2012年7月20日: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做好政策宣传和解答。2012年7月21日----2012年8月31日:申请人准备相关佐证材料,向学区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学区登记造册、报县备案。2012年9月1日----2012年10月31日:县、乡镇完成对年满60周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并公示完毕。2012年11月1日----2012年11月10日:市完成60周岁以上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审批工作并报省审批。2012年11月11日—2012年12月31日:按照省审批的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的认定结果完成首批人员的补助发放工作。2013年上半年:全部完成60岁以下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教龄补助发放工作进入常态。八、几点说明1、个人申请表包括四项内容,一是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家庭住址、户口类别等基本情况;二是任教学校、年级、学科、时间,时任校长、同事以及聘请部门、聘请人(分年度、分学校填写);三是离开教学岗位时间、原因,自离开教学岗位至今是否被企事业单位录用;四是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及住址。2、证明材料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二是组织证明材料,如乡镇政府、学校、村委会等出具的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证明;三是原始证明材料,如个人档案、履历表、工资表、荣誉证书、资格证书等;四是证人书面证明,如民办、代课教师曾工作过的学校或乡镇当时的校领导、教职工的书面证明材料(要有3名公职人员同时证明,证明材料要说明任教学校、起止时间、任教科目等情况,同时要注明证明人的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所有证明、证据材料复印件必须有提供单位的公章和经办人的签名。3、城镇户口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如其他条件符合,无论是根据政策随家属转非或投靠子女入城转非,还是近郊农村或城中村整体转为城镇户口的,都享受这一政策。4、2003年底以前在岗、2003年以后离岗的代课人员如果2003年以前任教满3年且符合其他条件的,享受这一政策,但2003年之后的任教时间不计入补助年限。比如:1998年开始代课,2005年离岗的,就应按照这一规定执行;而2002年开始代课,2005年离岗的人员,因2003年底前不满三年,就不符合发放条件。5、被企事业单位录用原则上是掌握国企和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职工。6、1962年精简下放的国办教师不享受这一政策。原因是:这次出台的政策针对的是“原民办代课教师”,不包括国办教师。7、国办教师自己辞职回农村的不享受这一政策。8、1962年国办教师精简下放后任民办或代课教师的,如其他条件符合,享受这一政策,但下放之前任国办教师的工龄不计入补助年限。9、现在在岗的代课教师不享受这一政策。原因是:这次出台的政策针对的是“已经离岗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对在岗代课教师的解决方案,省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政策。10、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工作的工友或工勤人员不享受这一政策。这一群体人数不少,主要包括食堂做饭、打更、开车、修理等学校使用的临时人员。原因是:政策规定“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的”,教师岗位不包括这些岗位人员。11、曾任民办代课教师,离岗后违法犯罪的,按“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这一规定执行。这类人员应严格把握,特别是针对学生犯罪的人员,要坚决不予以享受。12、离岗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按“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这一规定执行。这类人员的把握,要注意掌握尺度,应强调因违反政策被辞退,且要有证据。13、建国初期农村扫盲组、夜校人员不享受这一政策。原因是政策规定是农村公办中小学校。14、城市区中小学校或幼儿园代课人员不享受这一政策。15、农村技校、成人学校代课教师不享受这一政策。原因为政策限定是农村公办中小学校。16、建国前的教师不享受这一政策。17、符合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条件,但还未参加新农保的人员如其他条件符合,享受这一政策。18、原为我省内原民办代课教师,因各种缘由户口迁移到外省市的不享受这一政策。原因是政策规定必须是“现为河北省户籍”。19、原为外省市原民办代课教师,因各种缘由户口迁移到我省的如其他条件符合,享受这一政策。但如果该省还未出台政策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没有相应的认定机构,还需等待。主要是认定的程序非常严格,申报、初审、调查、公示、复核,且每一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最后都将有一份完整的档案资料。外省没有相关的政策,就不会成立认定机构,仅仅开个证明,是不可以的。20、零散代课人员不享受这一政策。零散代课人员指的是未经学校聘用,而是原民办代课教师因产假等原因自己找的暂时代替上课的人员。21、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是指“月顶月满36个月”。22、任教经历有间断的可以合并计算,间断按月累加,连续的月顶月,满12个月为1年。符合“任教满3年及以上”这一条件后,最后的余月按1年计算。23、不收取认定费用。24、省内跨地市或跨县区人员的认定由迁出地认定并公示,在迁入地申报并发放补助,县级以上机构出具认定结论。要求迁出地认定机构将申请人的身份和任教年限等认定材料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并公示,最后将组卷材料及相关认定资料和公示报告经县认定工作小组确认后才能作为最后认定结论。25、文件规定满60岁的发放教龄补助,超过60岁的不补发以前的教龄补助。26、任民办代课教师前后服兵役的,只认定任民办代课教师期间的教龄,军龄不作为补助年限。九、几点要求1、搞好政策宣传,严格把握政策范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为原农村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重要意义,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民心。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涉及面广、特殊情况较多、时间跨度大,界定把握好政策范围是做好此项工作的前提,所有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及主管领导必须准确理解省、市实施方案中的政策规定,做到政策明晰、把握适度、解释清楚;要善于借鉴秦皇岛市开展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妥善解决好本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执行认定程序。为圆满完成这一专项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认定程序。教育局负责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人社局根据认定结果,负责教龄补助发放工作;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信访、政法、公安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教龄补助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学区认定小组,担负着认定的具体工作,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持个人申报材料规范、证据充分。要坚持组织认定手续完备、理由充分,做到调查有笔录、认定有依据、材料有签字、人人有卷宗,确保认定材料真实、准确,规范有序的完成认定工作。3、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涞水县教育局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日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制定的《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本文标题:涞水县教育局关于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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