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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概述第一讲、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作用(一)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Healthlaw)是指在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Objectofregulationofhealthlaw)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国际组织之间及其内部因预防和治疗疾病,改善人们生产、学习和生活环境及卫生状况,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卫生法主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卫生服务关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关系生命健康权益保护关系现代医学与生命科学技术关系国际卫生关系(三)卫生法的作用卫生法的规范作用卫生法的社会作用卫生法的规范作用的行为模式: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1、卫生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Guidancefunction)预测作用(Predictionfunction)评价作用(Evaluationfunction)教育作用(Educationfunction)强制作用(Enforcementfunction)2、卫生法的社会作用卫生法实现阶级统治的作用,即卫生法在政治统治、思想统治、经济统治等方面的作用。是卫生法实现社会卫生事务管理的作用卫生法的社会作用具体表现:贯彻党的卫生政策,保证国家对卫生工作的领导.保障公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促进国际卫生交流和合作二、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一)卫生法的特征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广泛性和综合性调节手段的多样性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社会共同性(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4、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5、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6、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7、患者权利自主原则三、卫生法的渊源概念:法律规范的渊源(OriginsofLaw)是指法律规范由何种国家机关创制并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卫生法的渊源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规章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卫生标准、规范和规程国际卫生条约四、卫生法律关系(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医疗卫生管理监督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特征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以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三)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是在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是由卫生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四)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1、卫生法律关系主体概念: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Subjectofhealthlegalrelationship)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概念: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Substanceofhealthlegalrelationship)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概念: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Objectofhealthlegalrelationship)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行为物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五)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产生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了权利与义务关系;变更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消灭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完全终止。(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一是法律关系主体以其主观意愿表现出来的行为,即法律行为;二是不以法律关系主体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即法律事件。1、法律行为概念:法律行为是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法律行为合法行为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符合卫生法律规范,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卫生法律规范所禁止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法律事件:一类是自然事件另一类是社会事件五、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概念: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卫生法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即卫生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一)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概念:指卫生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包括开始生效和终止生效的时间,以及对法律颁布以前的事件和行为该法律是否有效,即法的溯及力问题。1、卫生法的生效第一,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中明确规定其颁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生效。第二,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中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第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中没有规定生效时间,则均以颁布之日为生效之时。2、卫生法的失效第一,新法颁布施行后,相应的旧法即自行失效;第二,新法取代旧法。在新法条文中明确宣布旧法废止;第三,立法机关通过发布专门的决议、通令等,对某些适用期已过,同现行政策不符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明令废止。3、卫生法的溯及力即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二)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概念: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卫生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卫生法在哪些地方具有拘束力。卫生法的空间效力1、在主权管辖的全部范围内生效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部分。2、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三)卫生法对人的效力概念:是指卫生法律、法规、规章适用那些人。卫生法对人的效力1、对卫生法律规范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所有人均有效;2、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某种具有特定职能的公民、法人和组织有效;3、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某些人适用或不适用,由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再见
本文标题:卫生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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