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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国会第:06号2006年12月27日,首都万象市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劳动法确定劳动的原则、规定和标准,培养开发劳动技能,组织就业,劳动,培养就业岗位,劳动力的使用,理顺劳动关系,劳动管理,提高劳动质量,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应对现代化和工业化到来,为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做贡献,融入国际和地区当中,使各族人民的生活不断提高。第二条:词语解释本法律当中使用的一些词语有以下意义:1.劳动的意思是指身体方面的能力,有头脑有知识,人的技术熟练。2.培养劳动技能,意思是为没有接受过培训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职业训练,培养劳动者的劳动技能。3.开发劳动技能,意思是:我劳动者(是指具有基本的技能水平,使之更加熟练,以便满足劳动力市场各个发展阶段的需要,)提高职业技术水平。4.劳动者,意思是:在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束下,在劳动使用者的管理下从事工作的人员,并且得到劳动报酬、或者劳动力的价值、利益和享有各种政策。25.使用劳动的人。意思是: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使用劳动者为自己工作的人员或者组织,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工资、劳动价值、利益和其他政策。6.强制使用劳动力,意思是:使用劳动者的劳动是劳动者不志愿接受做工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规定。7.劳动单位,意思是:是指社会经济各方面的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或者服务单位。8.劳动市场,意思是:社会上需要和提供劳动的场所。第三条:劳动原则有关劳动的原则有:1.劳动必须是劳动使用者和劳动者培养在在劳动合同基础上。2.劳动必须是保证劳动者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各种利益,不受种族、国籍、性别、年龄、信仰、宗教、社会经济地位等方面的歧视;3.劳动力的使用者按照劳动者的知识和能力使用劳动。4.劳动使用者必须保证劳动条件的安全,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者公平的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落实社会保障制度规定。5.劳动使用者必须只要老挝的劳动力,如果有必要使用外国的劳动力,必须经过劳动管理部门的批准。6.劳动使用者必须允许并且为劳动者依法加入自己的劳动组织和加入大众组织和社会组织等提供方便。7.劳动者需要到外国劳动的时候,必须经过必要的知识培训,并且得到劳动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到外国劳动。8.劳动者必须遵守和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和劳动规定。9.解决劳动者和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必须按照法律和劳动合同保证公平性。10.禁止各种形式的强制使用劳动力;11.使用劳动必须与培养和开发劳动技能相一致;12.培养和开发劳动技能,必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劳动力市场的需要。3第四条:劳动政策政府有政策提倡研究和使用科学技术,培养和开发劳动技能,发明创造,劳动技能竞赛,提供劳动信息,提高劳动能力和劳动者的纪律,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满足国内外劳动力市场对劳动的需要。以及加强劳动管理,保护劳动者和劳动使用者的合法利益。第五条:劳动工人的作用工人组织有代表劳动者的作用,有义务团结起来,有接受教育的义务,和动员有纪律的劳动,按照计划认真完成自己的专业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使用者和劳动者正确地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参与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使用者必须提供一定的方便,使委员会成员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的代表顺利开展工作。第六条:劳动法的使用范围本劳动法对劳动者和劳动使用者在各劳动单位内活动有效。对于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也同样适用本法律。本劳动法不适用于在党的机构部门工作、政府部门工作、老挝国家建国阵线和公众部门工作的公务员、军人和警察。第七条:国际合作关系政府提倡与外国和国际上在许多领域和多方面以多种形式,在劳动领域里培养广泛的国际合作关系,如:培养和开发劳动技能、组织用工、劳动管理、组织落实劳动国际合同权益、交流经验、援助帮助和各种合作等。第二章:培养和开发劳动技能第八条:培养和开发劳动技能的形式4培养和开发劳动技能运用多种形式:在学校学习、在培训中心学习、开发劳动技能、在实际工作中锻炼、考察学习、学习交流以及其他提倡劳动技能的各项事务等。第九条:负责培养和开发劳动技能的部门劳动管理部门有责任在培养和开发劳动技能方面发挥作用,同时与负责社会上党、政府和公众部门与培养和开发劳动技能有关的部门、行业进行协调联系。第十条:培养和开发劳动技能的义务劳动使用者在自己负责的范围内对劳动者的劳动培训和提高职业技术水平、提高知识能力有直接义务,把劳动者变成技术熟练的工人;同时,劳动者有责任学习和开发劳动技能,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劳动单位必须培养和落实计划,同时确定月工资额的1%资金或者劳动者年劳动报酬的1%,用于在国内为自己劳动单位房屋内的劳动者开支劳动培训、提高劳动技术水平。在劳动单位不能够为劳动单位的劳动者落实劳动培训开发计划,必须把上述培训资金交给国家的劳动技能培养和开发基金之内。第十一条:国家的劳动技能培养和开发基金政府有培养劳动培训基金的政策,为劳动者进行培训,上述基金来源于:-政府的财政预算,按照劳动者年工资税收1.5%的比例进行折算。-劳动单位的基金不能够自己为了劳动者培养和开发劳动技能,劳动单位把劳动者年工资税或劳动报酬的1%贡献给国家劳动培训基金,上述资金是劳动单位的资金,不能从劳动者的工资或劳动报酬当中扣出;-其他来自国内外的资金,有关管理、使用资金培养和开发劳动技能,在专门的条例中有规定。5第十二条:劳动技能的标准劳动技能标准是确定、试用、劳动技能培养和开发认可、劳动者各专业技术水平的认可。政府是制订劳动技能标准者,交给劳动技能标准委员会负责。劳动使用者必须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劳动技能证明和试验证明,确定工作职责、支付工资或者劳动报酬给劳动者。第十三条:劳动方面的信息劳动管理部门、劳动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有责任相互提供劳动方面的信息。劳动用工单位必须向劳动管理部门正常地报告劳动信息。劳动管理部门和劳动用工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信息。需要劳动的劳动者必须到劳动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或者到被批准的组织劳动企业登记。第十四条:劳动市场政府和有关方面,必须关心考察研究国内外的劳动市场,更好地培养和开发劳动技能,满足各个时期劳动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政府和社会必须通过投资在市场、经营和服务,为了劳动者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培养和开发劳动技能,不断的拓宽劳动力市场。把老挝的劳动力输送到国外工作和把外国的劳动力引进到老挝来,必须是有选择的,按照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执行,并且得到了劳动管理部门的批准才能实施。劳动服务公司,为了国内外的劳动市场供应劳动力,必须经过劳动管理部门的批准。第三章:劳动纪律第十五条:劳动纪律的内容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和劳动使用者必须强制执行的行为准则,6劳动法的内容包括:劳动单位章程和劳动者与用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用工单位的劳动章程必须符合老挝的劳动法,并且必须是在得到劳动管理部门的认可后才能生效使用。劳动单位内部的劳动章程必须向劳动者宣传,必须张贴在人人都知道的公开位置。劳动者和劳动使用者都有严格执行劳动纪律的义务。第十六条:劳动时间劳动者在任何劳动单位的劳动时间都是每星期为6天。不分工资和薪金的种类,每天工作不能超过8小时,或者每个星期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8个小时。劳动者工作每天不能超过6小时,或者每星期不能超过36小时的情况是:在有放射性和传染病区域工作的劳动者;在有害气体、烟尘环境中工作的劳动者;接触有害的化学物质,如:爆炸性物质。在地下坑道内工作和在水里工作或者空中工作的劳动者;在不正常的炎热和寒冷场所工作的劳动者;在经常震动和噪音污染环境工作的劳动者;第十七条:必须计入工作时间的日期计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内时段有以下情况:为了开始工作和开始工作前所做的技术准备时间;工作间隙的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时间在不超过15分钟的情况下计算入工时;轮班工作在休息吃饭的45分钟时间计算入工作时间;为了让劳动者在工作后每2小时有最少5-10分钟的休息时间,劳动使用者必须安排好合适的生产时间。使用机器设备和技术需要连续工作的劳动者,必须组织轮换,保证让劳动者有适当的休息时间。计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的时段,必须确定在劳动单位的内部章7程里面。第十八条:加班时间在确有必要并征得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以及劳动者本人同意后,用工者可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加班工时一个月不得超过45小时。紧急情况除外,如: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将给自己的单位带来巨大损失的情况下。每次加班不得超过3个小时,不得每天连续加班。每次有必要让劳动者加班之前,用工者要和工会或劳动者代表进行协商,并事先通知该劳动单位的劳动者,同时向其解释加班的必要性,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给劳动者完整公平的加班费。如确有必要在某个月的加班超过45个小时,必须持有自己单位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同意的证明,向所属劳动管理机关特别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九条:每周固定休息日和公休日劳动者有权每个星期至少休息一天,可以是星期天或是劳动者与用工者商定的某一天。公休日由政府规定。第二十条:因为生病的病假按工资制度工作的劳动者,因病有权持医生证明休病假,如不超过30天可得到一年的正常工资或劳动报酬。至于以天、以计件工时计算或承包工作的劳动者,须90天以上才可执行。在超过30天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能按社会保险制度享受补助费。该条内容不适用于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患者。第二十一条:年度休假签订一年以上无限期或有限期劳动合同,并且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有权休年度假15天。至于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在各种繁重和对8身体有害的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有权休年度假18天,并照旧享受正常工资或劳动报酬。周末休假日和节假日不计入年度休假期日内。第二十二条: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劳动纪律情况主要有以下情况:毁坏劳动单位物质;盗窃劳动单位的物质;工作消极、轻视怠慢工作职责;不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动单位内部的劳动章程。第四章:劳动合同和取消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或其个人代表的共同约定,必须是书面合同。劳动者必须根据自己专业技术和熟练程度完成自己的任务。用工者须按劳动合同的规定给劳动者分配工作或职务,同时按法律和共同认可的劳动合同,发给劳动者工资或劳动报酬,并保障其他的合法利益。劳动合同必须规定工作地点、具体工作、工资标准和从用工者那里应得到的其他福利。劳动合同的签订是招工的一种形式。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的形式和期限劳动合同除了必须以书面形式外,有时根据计日和量小的工作条件和性质,亦可为口头合同。劳动合同可以是有期或无期合同。有期合同的期限按用工者与劳动者的协商而定。第二十五条:接受劳动者用工者有权根据自己劳动单位的需要招工,但须优先考虑老挝公9民。特别是首先考虑招聘脱贫地区的劳动力。如老挝缺乏专业技术员工,各经济部门的劳动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招聘外国员工。但是必须是有选择和得到劳动管理部门的批准才能招聘外国员工到老挝工作。但是必须对名额比例和时间作出限制。对有专业技术的体力劳动者接收比例不超过劳动用工单位劳动力总数的10%;对脑力劳动者接收的数额标准不超过单位使用劳动力数量的20%;如果有必要引进使用外国的劳动力超过规定的比例,到老挝进行短期或长期工作,都须经过劳务管理机关的事先批准方可输入。外国劳动力在老挝工作必须进行时间限制和有义务向老挝的劳动力传授技术。政府不允许外国员工到老挝开展或从事认为有必要保留只让老挝公民做的工作或职业。上述职业将另行专门规定。第二十六条:接受残疾人或者残废人员工作劳动单位必须为伤残人员提供就业机会,根据其能力、熟练程度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按照与正常一样的标准发放工资和薪金。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劳动能力的测试用工者有权测试劳动者的能力,以便保证其是否能胜任工作如果认为劳动者能够工作,劳动单位有权测试。试用期的规定是根据工作的性质而定:不要求有专业技术熟练程度的工作如: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工作,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要求有专业技术的工作,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在试用期间,如劳动者生病或又要事耽误,所缺时间不计入试用期内。在劳动者还不能适应工作的情况下,延长期30天,用工
本文标题:2007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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