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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与对策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柯洪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Mobile)13602051404(Email)458158122@qq.com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TianjinUniversityofTechnology·InstituteofPublicProject&CostEngineering22016年3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提出将建筑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自此,建筑业领域对“营改增”的讨论开始呈现沸腾之声,业界的专家、学者及一些科研机构对“营改增”的看法不一,其讨论主要集中于:“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的税负增减问题。本次讲座以试图打破施工企业对“营改增”的惶恐为出发点,通过对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营改增”实施办法的解读、“营改增”对工程计价的影响以及施工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解答四个方面对建筑业“营改增”进行了分析。营业税税率:3%“营改增”增加8%施工企业增值税税率:11%是这样吗3目录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消除税负增加的恐惧“营改增”对工程计价的影响—如何合理准确估价“营改增”实施办法的解读—实际税额如何征收“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解答4第一部分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建立相互监督、约束关系,有效避免偷税漏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社会分工日益细化,"两税并存"下的我国建筑业现行流转税制存在着诸多弊端,使得分税制财政体制尤其是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流转税制成为建筑业深化发展、做大做强的桎梏,建筑业“营改增”是完善我国建筑业流转环节税收制度和健全我国增值税体系的必由之路。避免混合税收,实现公平税负实现制造业、服务业税制统一,保障抵扣链条完整5一、建立相互监督、约束关系,有效避免偷税漏税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是一种流转价内税。营业税增值税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增值额而征收的一种价外税。增值税计算方法理论计算方法:供货方(100)购买方(300)征收增值税=(300-100)×11%=22实际计算方法:供货方(111)购买方(333)支出(100)进项税额(11)收入(300)销项税额(33)征收增值税=33-11=22此时,供货方提出少开或不开发票,购买方会同意吗增值额6一、建立相互监督、约束关系,有效避免偷税漏税现行“两税并存”的流转税制除了降低税收征管的行政效率,还会产生税款大量流失的问题。分析7二、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购入的材料包含增值税,但是此增值税在营业税的计税方式下是无法进行抵扣的,只能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础进行营业税的计算。按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总承包方以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可是,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将分包款全部予以扣除,以致形成重复征税。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只对商品、劳务、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未征过税的新增价值部分征税,因此避免了其他流转税对销售额全额征税所带来的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最大特点是消除重复征税,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营改增”8三、避免混合税收,实现公平税负纳税人销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尤其是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行业经营方式日趋多样化、经济行为日趋复杂化,出现了大量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装饰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为用户进行房屋装修,其中既有提供装饰公司劳务,又有墙纸(布)、地板等装饰材料的销售。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建筑企业在提供劳务的同时提供其自产的建筑材料并且建筑企业的这两项经营业务只体现在一份经济合同中,各自的价款比例难以准确划分。当会计行为难以区分时,从高适用税率,这显然有失公平。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对劳务行为亦征收增值税,有效的避免了混合税收现象,保证了税负的公平。9四、实现制造业、服务业税制统一,保障抵扣链条完整增值税计税方法下,从整个生产流通过程,一直贯穿到最终消费者,有助于抵扣链条的完善。在整个链条中,当前环节的进项税来自前一环节的销项税,而下一环节的进项税又来自当前环节的销项税,环环相扣,整个链条完备而流畅,从而提高建筑业利润水平,进而増强其市场活力。增值税运输行业加工行业建筑行业生产行业增值税营业税增值税“营改增”现阶段的增值税将货物的生产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进口环节以及产品的加工和修理修配业务纳入征收范围,而属于增值税抵扣链条中间环节的建筑业却被纳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中间环节的缺失,致使抵扣链条发生中断,破坏了增值税抵扣的连贯性。10第二部分“营改增”的实施办法解读增值税纳税人税率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转型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实施这项改革,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竞争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第三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带动扩大就业;有利于推动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11增值税纳税人分类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税制使用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税收待遇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应税行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税款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价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增值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1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该条款对于承包、承租、挂靠中纳税人的界定沿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即以谁名义对外经营,由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该条款中承包人和发包人并不是建筑业中承包人和发包人的概念,切勿误读。1、增值税纳税人132、税率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提供交通服务、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营业税税率:建筑业税率为3%由于增值税实际上是基于差额征税(销项减进项),而营业税是基于全额征税(仅销项),所以单纯将新税率和老税率直接比较没有意义。实际上,按照方案要求,营改增后要确保所有行业不增负。142、税率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在建筑业中,销项税额=税前造价x11%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如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转入下期继续抵扣一般计税方法注意:计入造价的是销项税额,不是应纳税额不动产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152、税率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即购进货物或劳务支付上一环节税金直接材料采购(17%13%3%0%)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11%3%)设备租赁(17%3%)自有设备采购(17%13%)施工用水用电(17%3%)其他工程相关非支付税金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税额抵扣问题产生进项税的行为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企业确定进项税额税务部门确定进项税额动产呢煤炭、农膜、草皮、麦秸(糠)、稻草(壳)、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小规模纳税人16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招待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供应商为用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的材料开具的发票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超过180天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业务招待费是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能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不能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依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集体福利不能抵扣。“非正常损失”不能抵扣2、税率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17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3、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条文解读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不论是否收取款项或者提供服务,如果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先开具发票,其纳税义务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收讫销售款项是指在应税行为开始提供后收到的款项,除了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之外,在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照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183、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纳税地点对于固定业户,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或者租赁不动产,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对于非固定业户,应当在应税行为所在地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须在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193、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税款预缴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期间20第三部分“营改增”对工程计价的影响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9月30日发布了《关于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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