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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安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广大科技人员发明创造,调动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形成现实生产力,保障校内参与各方权益,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范我校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商业推广、技术转让、授权及权益收入分配等,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所属单位或个人,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无形资产,完成国家、地方、企业、学校项目和其它科学研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了提高或形成新的生产力,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四条学校鼓励所属单位和个人对已有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学校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长安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长安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各学院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2-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学校科技处统筹部署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相关部门协调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评估定价、重大投资等事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第七条学校各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职责(一)学校科技处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完善工作机制,负责科技成果的筛选和登记,校内科技成果信息和社会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学校科技成果对外发布和推广,签订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等工作。(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和定价,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完成科技成果处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投资划转的审批报备工作。(三)长安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持有作为技术入股企业中的学校占有股份,负责经营、监督和管理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及其保值增值。(四)长安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促进为科技成果转化或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的科技型企业初创提供资本融通、孵化场地、创业指导、管理、市场化咨询等服务。(五)计划财务处负责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的学校部分独立建帐与管理,并对经营性资产完成财务和相关财经检查工作。(六)审计处负责对经营性资产审计工作。-3-(七)学校各国家、省部级、校企联合创建实验室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工作提供试验研究条件。(八)各学院负责收集与汇总本学院科研动态、科技成果获得情况,协助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学校开展成果转化工作。第八条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对学院工作的考核范围,把专利转化数量、转化收益作为学院、团队和个人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第九条学校鼓励学院、工程中心、实验室积极与企业建立联合实验室、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学校鼓励研究团队、个人与企业相结合,开展科技人员交流、优势互补联合实施成果转化。第十条学校鼓励科研设施与仪器在保障本校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有偿开放的,严格依照国家工商、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收入、支出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第十一条科技成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施转化(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二)授权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三)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四)将科技成果作价折算为投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五)自行筹资实施转化;(六)其他协商确定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的价值评估与审批-4-(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的,须由学校科技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批,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其中,采用协议定价方式的,审批前应在学校网站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交易价格。(二)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的,须由学校科技处进行审批,并通过协议定价。协议中应当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三)将科技成果作价折算为投资股份或出资比例的,须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由学校科技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和项目组进行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并与合作方谈判决定学校应占的比例。评估价值和股份或出资比例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确认后,由长安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持有企业股份。(四)其他科技成果转化形式需要第三方评估机构完成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和定价的,由学校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项目组与合作方协商遴选、确定并授权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完成。对于评估或议定价值应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第三章收益分配第十三条本办法中提到的收益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5-切权益,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作价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所有权益。净收益是指: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取的全部收入减去评估费、拍卖佣金、税金后的净额。第十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应当由学校统一管理。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校和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的利益。第十五条为了调动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在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转化收益中成果完成人、主要贡献人的比例。第十六条科技成果向他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所取得净收益,70%归成果完成人和科研团队(其中20%作为团队科研持续发展基金,转入成果第一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账户,支持团队科研工作;30%奖励成果第一完成人;20%奖励成果其他完成人);25%归学校,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发展资金,用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5%归学院,用于学院成果转化及管理的相关费用。第十七条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所取得的收入,参照横向项目进行管理,其中68%为直接费用,32%为间接费用(12%为管理费,20%为转化奖励)。第十八条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折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按如下比例分配:70%归成果完成人及团队,由成果第一完成人负责团队持股人及其股权比例分配;30%归学校,由长安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管理。-6-成果完成人自行筹资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所得公司股权按如下比例分配:85%归成果完成人及团队,由成果第一完成人负责团队持股人及其股权比例分配;15%归学校,由长安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表1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科技成果转让方式收益形式成果完成人和团队学院(管理费)学校(发展资金)备注向他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所取得的净收益70%5%25%与他人合作转化横向项目合同额68%32%(其中12%为管理费,20%为转化奖励)折算为股份或出资比例技术股权70%/30%自行筹资创办企业公司股权85%/15%第十九条科研团队内部各成员之间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根据参与人员的实际贡献内部协商决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学校奖励的个人,应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十条担任高校正职领导以及高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7-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由政府拨款、地方政府支持、社会赞助资金、科技成果转化发展资金四部分组成,由科技处负责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执行。第二十二条学校鼓励校内科技人员在完成自身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允许校内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创办和发展学科型科技企业。第二十三条学校科研人员或单位所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及转化详情,应在科技处进行备案存档。科研人员有义务向学校科技处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各项材料,配合科技成果汇编、宣传与推广工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依法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应保密手续。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第二十五条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同意,单位和个人泄露科技成果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属于侵犯学校权益的行为。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追究相-8-关人员责任。第二十六条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被许可方或其他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和单位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五)除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六)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被许可方或其他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和单位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七)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八)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知识产权纠纷;(九)造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流失;(十)其他侵犯学校权益的行为。第二十七条我校以技术入股公司的名称中一般不得使用“长安大学”或其简称等字样,特殊情况确须使用的必须报请学校批准。-9-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月15日印发的《长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长大科〔2008〕14号)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长安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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