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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通过考察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列举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和债权体系中的具体体现,分析其在弥补法律漏洞、降低交易风险等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和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措施。旨在通过探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充分说明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性,从而将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紧密联系起来,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更好的促进生产力的解放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关键词:诚实信用立法体现作用完善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迄今为止,学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形成体系的有五种之多,分为社会最高理想说、交易道德基础说、一般恶意抗辩说、当事人利益平衡说和混合说。①诚实信用本身就是一个道德意味很浓的极端抽象的名词,其含义无法做具体的说明,若用一个概念来定义难免会挂一漏万顾此失彼。如果勉强为之,就是用抽象名词解释抽象名词。②所以当不得不给诚实信用原则下定义的时候,所有的法科学子似乎都共同面临“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尴尬处境,以上五种学说,其中混合说把诚实信用原则从道德心理、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三个层面进行剖析,表明了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道德、社会实际这三个方面的融合,符合法的本意。③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体现(一)物权法中的体现1.物权公示公信制度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包括公示与公信两大原则。公示就是指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公示原则就是要求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物权公示才具有对抗世人的效力,公示公信原则,不仅可以建立静态的物权利用秩序,而且可以建立安全的物权交易规则。2.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其含义是,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地取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财产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对所有权保护和交易便捷两种价值的利益衡量之后做出的抉择。(二)债权法中的适用1.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由于不可规则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约定,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效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为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该客观环境发生变革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相适应,如果僵化地坚守原来的合同内容,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此时,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才不致使法律异化为人们的枷锁。三、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一)弥补法律漏洞梁慧星教授在借鉴国外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诚信原则本质为法律化的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并且实质上授予了法院自由裁量权。④在我国民法典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以符合立法目的或旨意,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当事人所创设并对各方均为有利的法律关系,或者解除对当事人不利的某种发生情势变迁或是失去交易基础的法律关系。这在我国现行法中贯彻的较为明显。(二)降低交易风险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如何保证交易主体既能获得最大化的经济利益,又能保证交易安全,不致损害社会整体利益,这就少不了以诚信为基础。⑤市场经济需要诚信,市场经济愈发达就愈要求诚实守信,这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础和标志。诚信原则能兼用法律与道德手段限制权利人以迂回的方式来规避法律来扩张自己的权利;同时使一些违反取缔性规定、伦理道德及正义观念的行为得到限制,从而维护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公序良俗被视为诚实信用原则的一部分,因此,坚持诚信即维护公序良俗。四、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一)实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化”首先,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无可厚非,但是从民法体系立法的角度,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实现该原则的“法律化”仍然需要民法学界的不断努力。如果一味保持模糊和笼统,使其与道德规则继续暧昧不清,则不利于发挥诚实信用原则应有的作用。特别强调的是,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⑥其次,完善法律救济,严惩欺诈行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欺诈正是由于交易主体的短见行为对市场交易秩序的扰乱和破坏。在此必须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当前我国法律对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还是补充性而非惩罚性的,欺诈行为责任人得不到有效而适当的处罚,社会规范不成熟,制度安排不合理,会引发很坏的示范效应。因此,在今后的立法中一定要加大诚信者的保护和欺诈者的惩罚。⑦(二)提高法官素质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的人事权、财政权都受制于地方政府,法院在进行审判工作时,行政干预经常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权力寻租、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也很不利于诚信的建设。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在于法官对权力的把握。这与法官的法律素养和思想道德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法官自身素质与修养显得尤为重要。综上所述,在中国,经过三十多年坚持不懈的改革与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发展日趋完善。但是,我们仍然看到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存在的缺陷问题,带着天生的盲目性、滞后性等问题。因此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需要发挥法律的调控和管理作用。诚实信用原则乃是加强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得以发展的前提,在保证市场交换的正常秩序、维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参考文献:[1]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4-15.[2]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台北:三民书局,1996.262.[3]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31.[4]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303.[5]郑雅芳.论诚实信用原则[J].当代法学,2003,(8):18.[6]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140.
本文标题: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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