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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10月31日通过并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洗钱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解读第一部分第二部分2第一部分洗钱概述一、洗钱的由来二、洗钱的概念三、洗钱的过程四、洗钱的危害性五、洗钱的渠道六、洗钱的法律制度3一、洗钱的由来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以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犯罪组织,为了逃避美国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限制,合理解释大量现金的来源,以开设洗衣店为掩护,将非法收入混入洗衣业务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申报,使得犯罪收入在形式上合法化。4二、洗钱的概念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帐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构成洗钱罪。5三、洗钱的过程通常来讲,典型的洗钱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三个阶段经常交叉重叠,难以截然分开。处置阶段(放置阶段)融合阶段(归并阶段)离析阶段(培植阶段)将犯罪所得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利用金融机构或特定非金融机构,将犯罪所得存入银行,或转换为银行票据、国债、信用证以及股票、保险单证或其他形式的资产,有的也将犯罪所得投入地下钱庄等非正规汇款体系转移到境外。通过复杂的交易,将犯罪所得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使得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难以分辨。将分散的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融为一体,为犯罪所得提供表面的合法掩饰,在犯罪所得被披上合法外衣后,犯罪分子自由享用这些非法收益。6四、洗钱的危害性腐蚀公众道德,影响国家声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助长新犯罪的滋生扭曲正常的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公平7五、洗钱的渠道利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主体进出口贸易互联网拍卖行、珠宝商等特定非金融机构通过现金交易、投资等渠道8六、反洗钱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9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解读一、总则二、反洗钱监督管理三、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四、反洗钱国际合作五、法律责任六、附则10一、总则(1/4)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反洗钱概念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上游犯罪11一、总则(2/4)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12一、总则(3/4)反洗钱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13一、总则(4/4)反洗钱过程中的保密义务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第六条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14二、反洗钱监督管理(1/2)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15二、反洗钱监督管理(2/2)第十二条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前款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第十三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16三、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一)内控制度(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三)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五)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17三、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一)内控制度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18三、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19三、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20三、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金融机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21三、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三)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至少保存五年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22三、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23三、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五)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24四、反洗钱国际合作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第二十九条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25五、反洗钱的法律责任(1/3)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26五、反洗钱的法律责任(2/3)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7五、反洗钱的法律责任(3/3)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8六、附则第三十五条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六条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29谢谢!30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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