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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来源:本站作者:时间:2013-04-12川交投发〔2012〕号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高、成渝、港航、九黄机场公司,集团藏区高速办公室,集团公司各部、室:为加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妥善处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集团公司依法经营,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制定了《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并经集团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2年第15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2月24日2抄送:省国资委,集团公司领导,省政府国有企业第一监事会,总经理助理。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办公室2012年12月21日印发附件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妥善处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集团公司依法经营,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四川省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集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及九黄机场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子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第三条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开展经营活动,在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产权转让、担保、租赁、招投标、改制重组、上市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应当充分听取并考虑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关于法律风险的意见。3第四条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保密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从事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的活动,严格保守并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做好公司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禁止公开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二章企业总法律顾问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由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聘任,全面负责本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及子公司逐步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未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公司,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本公司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暂时履行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第七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本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本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参与本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四)建立健全本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主管本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五)负责本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六)对本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七)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本公司本部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4(八)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第八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指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设立的负责本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包括独立设置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与其他职能部门合署办公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第九条法律工作人员是指由公司聘任的专门从事本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内部人员,包括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和兼职法律工作人员。第十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第十一条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员设置及变更时,应及时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第四章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职责第十二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起草或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三)管理、审核公司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加合同的评审并提出法律意见;(四)参与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五)办理公司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六)牵头负责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5(八)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参加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九)负责公司外聘律师的选聘和管理,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十)协调、指导、监督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参与对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人选进行考察并提出建议;(十一)统一组织公司法律顾问注册、教育和培训;(十二)办理公司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监督管理职责如下:(一)负责督促子公司健全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完善法律事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二)指导子公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三)配合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组织体系与队伍建设、法律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逐步建立法律工作人员岗位资格、持证上岗与考核激励机制等;(四)负责对子公司报经集团公司批准的重大经济合同进行法律审核监督,并对律师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进行备案审查;(五)负责对子公司的重大案件进行备案管理,根据需要给予指导、协调;(六)须由集团公司审查或管理的子公司其它重大法律事务。第十四条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公司法律事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二)根据集团公司统一部署,负责本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6(三)负责对本公司合同进行审核,对本公司报集团公司审批的重大经济合同向集团公司履行报批审核程序,并负责落实集团公司的审核意见;对律师就本公司重大经济活动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查管理;(四)加强对本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监督管理,对重大案件统一组织上报集团公司备案;(五)须予审查或管理的本公司其他重要法律事务。第十五条未设立独立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公司,由本公司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履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职责。第五章法律事务管理第十六条规章制度的管理(一)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为本公司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部门;(二)公司起草的相关规章制度须经法律审核部门审核后,方可报送审批签发;(三)法律审核部门认为规章制度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修改完善的,起草部门应当听取法律审核部门的意见或建议。第十七条合同管理(一)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作为本公司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二)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的起草、送审会签、报批、签署、归档等程序;(三)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公司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核,对重要问题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四)合同必须按规定履行法律审核或会签程序后方可签署;(五)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7(六)合同签订完毕后,承办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1份合同原件送本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一)重大决策是指由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涉及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产权转让、担保、租赁、招投标、改制重组、上市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二)公司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充分听取并考虑本公司总法律顾问(或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同)及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法律意见;(三)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重大决策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审核意见,分析提示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建议,对重要法律问题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四)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应采取本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重要决策会议,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参加工作组、审核会签等方式。第十九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一)一般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由本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1.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总法律顾问分工组织,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2.集团公司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属于《四川省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内的案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时报省国资委备案,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报省国资委备案;83.子公司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在接报后,属于《四川省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报备的案件,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4.公司报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发;5.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三)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1.涉案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2.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3.对公司改革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4.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系列诉讼的;6.具有国际影响的涉外民商纠纷。(四)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应依法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防范、预警、处理、报告及备案等工作,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第二十条授权委托书管理授权委托书管理按照公司授权委托书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外聘律师管理(一)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办理本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或就单项事务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二)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并符合公司工作的相关专业要求;9(三)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或部门因项目需要外聘专业律师的,应在报本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提请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选聘;(四)子公司对按规定须报集团公司审查项目,应当就项目专项律师的选聘意见向集团公司备案后方可正式聘用;(五)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选聘专业律师时应当征求项目承办部门的意见,专项律师服务费用由项目承办部门从项目经费中支付;(六)有关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法律意见等,应认真研究、及时沟通、合理采纳;(七)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于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负责监督、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八)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选聘律师事务所后,应及时将律师事务所有关信息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九)外聘律师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法律服务(一)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严谨、高效地为公司其它职能部门提供法律服务;(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本公司领导的决定参与重大项目、合同、协议的论证、起草、谈判和签约,进行上述工作时,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要与有关职能部门相互协调和配合,从法律角度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但对重要法律问题,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10(四)子公司对确需集团公司研究、处理或协助的重要法律事项,应书面请示,在紧急情况下,可先用口头形式,但事后应补报书面文件;对子公司的书面请示,集团公司应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二
本文标题: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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