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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菏建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法律事务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依法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联系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法律事务工作实行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第三条法律事务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及所有的控参股公司(简称所属单位)。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在投资、生产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注重法律人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合法,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则内实施。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集团公司副职领导具体分管法律事务工作;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可以授权具体人员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第六条集团公司设置法律事务部,部长一人,办事员若干人;所属单位可根据情况单独设置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不具备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法律事务工作纳入综合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指定专人负责。2第七条所属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职律师作为本单位法律顾问,协助本单位法律事务部门或专人办理法律事务。第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指导、协调、监督所属单位的法律事务。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接受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的业务指导与管理。第九条法律事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各部室、所属单位应给予支持、配合。第十条集团公司应为法律事务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基础保障。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营造有利于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充分发挥潜能的用人环境。第十一条法律事务部应在每年度结束后的45日内,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报分管领导。所属单位也应在每年度结束后的30日内将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报所属单位负责人并以书面方式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将在每年度结束后90日,组织人员对所属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检查评比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法律法规和集团各项文件规定,完成本部室的各项工作任务;(二)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三)参加重大事项的合同谈判和把关工作;(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产权转让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采取多种形式对管理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六)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七)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项活动;(八)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评价;(九)负责或参与企业清欠工作;3(十)完成管理体系运行工作;(十一)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所属单位也应制定法律事务部或专人工作职责。第三章培训与法律风险预防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建立法律事务人员的培训制度,促进集团法律事务人员的成长。集团举办或参加各种形式的法律业务培训,逐步提高法律事务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集团公司将逐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以加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第十五条把合同文件作为企业经营、工程管理活动最重要的武器。配合经营发展部、外出施工管理部建立完善合同审核审查、监督检查、纠纷预警等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对重要合同法律事务部应先期介入、全程参与。规范合同审查程序、标准,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合同审查质量。进一步强化合同集中统一管理,加大对重要合同的法律审核力度,推进操作性条款的研究,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所属单位发现对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存在问题时,要积极与各方协商,积极咨询、听取法律事务人员的建议,要及时依照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及法律程序督促对方履行,并做好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对方当事人经过催告仍不履行,或已经丧失履约能力的,要及时依法解除合同,情况十分复杂的,要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经过集团公司统筹考虑或征询律师意见后,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自身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第十六条法律事务部履行职责时,应加强与财务、审计和纪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完善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的防范体系。建立与完善法律纠纷预防机制,定期组织法律事务人员、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有关部室对工程合同履行、农民工工资发放、材料款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加以解决。4对出现两起以上诉讼的工地或个案标的额大于30万元的,法律事务部将会同相关部室对该工地重点进行检查,以防止大量诉讼案件出现。第十七条法律事务部要积极配合生产安全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法律法规及集团规定,加强对职工安全教育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消除隐患,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第十八条法律事务部要积极配合经理办公室明确重要业务企业内部的授权范围、权限及类型,明确企业外部业务代表和代理的授权范围、权限及时限。授权的程序要规范,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授权。授权要明确责任,做到权责利相结合,对在授权中可能存在的超越权限、违反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执行公司相关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要做到有授权有监督,建立完善授权监督约束机制。第十九条完善市场监控等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采用各种有效法律救济途径和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每个工程项目要明确专人负责合同等资料的收集、签证和整理工作,建立风险防范索赔签证档案,工地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必须认真做好该项工作。项目部经理、工地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要掌握《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纸,涉及建设单位未履行合同或工程变更的,必须及时与建设单位办理书面签证手续,拒收的,通过EMS等送达。设计变更需设计单位认可的,必须由设计单位盖章。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影响施工工期以及设计变更增加的项目、零活、零工、特殊部位的处理方案等,必须有建设单位签证的书面材料。涉及工期顺延的,顺延天数要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牵扯造价调整,书面材料中应注明“结算时按实调整”字样,以便为工程结算定案提供依据。严禁口头协议、口头承诺、口头方案和非正式书面协议。合同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保存相关资料。5第二十一条所属单位应积极、主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尽量避免一般纠纷升级为诉讼。所属单位应全力配合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跟踪法律纠纷的处理工作。第四章案件管理第二十二条法律事务部在收到法院传票等诉讼材料、建设部门的待处理单、律师函等相关案件材料后,做好收案工作,及时向部长报告,及时联系相关单位及负责人,把相关材料复印件转到相关部室及所属单位。第二十三条涉案单位、相关部室应全力配合法律事务部或其所聘律师完成以下法律纠纷材料准备工作:(一)全面了解发生纠纷的原因;(二)相关单位与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往来合同及文件;(三)全面收集、整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四)根据法律纠纷的具体情况应当收集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在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分管领导批示,任何人不得向对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资料,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第二十五条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涉案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律事务部或所聘律师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根据案件情况、纠纷性质,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中最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将损失减至最低。第二十六条“特殊案件”(争议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案情相当复杂的案件),所属单位应尽量聘请专职律师参加诉讼。第二十七条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定期对所属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建立健全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6第二十八条对企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要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二十九条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法律事务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起诉案件,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法律事务部应催促其履行裁判,并对相关情况作为对单位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第三十条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第三十一条法律事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发挥好信息库作用。要充分利用自身案件资源,定期统计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处理纠纷的水平。第五章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第三十二条所属单位在善用自身法律人才资源的基础上,可聘请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或专项事务。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法律规定的从业资格,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三十三条所属单位和外聘法律顾问应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如下材料:(一)所属单位的推荐意见(二)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主要合伙人等相关资料;(三)具体提供服务的律师的执业资格证明、毕业院校、专业情况;(四)律师事务所和主办律师现有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清单;(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资料;(六)律师事务所认可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草稿。7第三十四条所属单位应与所聘请的律师签署《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拟受聘的律师应在合同中作出如下承诺:(一)不接受已经(或准备)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业务委托;(二)不得接受公司主要竞争对手或利益关联方的业务委托;所属单位应在《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第三十五条所属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具体负责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与管理工作。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一)应单位的要求,就合同文件、重大的企业行为合法性出具书面意见;(二)应单位的要求,参与所属单位的法律纠纷预防和解决工作;(三)定期向单位提供法律事务工作评估报告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四)应单位的要求,参与所属单位的法律知识普及、培训工作;所属单位应在《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将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以书面方式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与该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续签服务合同。第三十六条专项法律服务事项完结后一个月内,所属单位应向集团公司提交关于专项事务完成情况、工作成效的书面报告及把相关案卷移交法律事务部。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每年将组织对所属单位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并视情况进行反馈制定下步意见。第六章责任与奖惩第三十八条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对因其工作中措施不得力,管理混乱所引发的诉讼,由其承担法律责任。办理所属单位案子的诉讼费用、差旅费、律师费等由所属单位负担;所属单位败诉或被克以给付义务后不主动履行,致集团公司被执行的,集团公司有权向所属单位追偿。8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在促进公司依法治理、防范法律风险、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部室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或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由于疏于职守等重大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按规定给予处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职代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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