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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运作,落实投资管理责任,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保障投资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投资,是集团总部和所属企业作为法人主体,通过各种筹资方式,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债务重组等形式所进行的为实现特定目的和预期收益的经济行为,主要方式包括: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等进行的投资,以及利用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资。㈡股权投资:通过独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设立新公司,或者购买其他公司股权、认购增资、债转股等方式以取得所投资公司全部或部份经营管理权及经营收益权所进行的投资,包括(不限于)兼并、收购以及对所投资公司进行的增资、扩股等。㈢资本市场投资: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财务性、保值性投资。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应符合以下原则: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㈡符合集团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㈢有利于提高集团整体资源效率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资金使用效益,并有预期的投资收益或社会效益;㈣符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投资决策程序。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托管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二章投资管理体制第五条集团董事会行使投资决策权。董事会下设投资风险评估委员会(简称风评委),负责投资项目风险评估,风评委由集团分管投资的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投资发展部、财务部、纪检办公室等部室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及外部行业专家组成。第六条集团投资实行业务管理。按职能分工进行归口管理,按权限行使职权。集团总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七条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投资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进行对外投资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每一年度编制所有投资项目的分析报告,以加强过程控制;项目投资完成(退出或清算完毕)后,应及时编制单个项目的后评价报告。第八条各所属企业每年10月份应编制下一年度重大投资计划,并报集团投资发展部审查、汇总,投资发展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重大投资计划,编制集团年度重大投资计划,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作为年度投资控制总量。第三章投资审批流程及权限第九条集团总部的投资项目、各所属企业被授权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由集团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第十条投资项目在集团内部审批流程采用三级审查、审批制,先由投资部预审,预审通过后再报投资风险评估委员会审查,风评委审查通过后方进入上会审议批准程序。第十一条需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经集团内部审批流程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四章投资决策程序第十二条一般投资项目均由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审查,投资项目立项程序分为审批制和备案制。非主营投资项目及授权外投资项目(包含已列入重大投资计划的授权外投资项目)适用于审批制,已列入投资计划的授权内投资项目适用于备案制。第十三条审批制投资项目,先由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项目初审,项目初审时间为3个工作日。初审通过后报投资风险评估委员会(简称风评委)进行风险评估,项目经风评委通过后,再报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经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应及时列入集团年度重大投资计划。备案制投资项目,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登记备案。投资发展部应及时将备案投资项目列入集团年度重大投资计划,报集团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政府有纪要及抄告单的或有明确指示的投资项目,直接报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对外借款及不涉及股权的理财性投资,报批程序简化,由实施单位直接报计财部,计财部交总经办列入集团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第十四条投资项目必须提供《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1),对于商业模式成熟、风险点明确、盈利前景清楚的项目,其可研报告可简化。项目风险评估通过后,由投资发展部提交集团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决策。集团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决策通过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报送集团投资发展部和计划财务部。第五章投资的监控管理第十五条集团批准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项目,由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实施,投资发展部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实施跟踪监督管理;为提高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投资发展部针对性考核项目的运营管理,要求投资项目单位按时填报《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跟踪报表》,并按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相关预测进行绩效考核和综合评价;集团对外投资项目出现重大变动、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须进行决策时,集团投资发展部及相关部门应会同产权代表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指导意见,由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第十六条实施单位在股权投资项目审批通过后应将合作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书在集团内部履行审批流程,并报投资发展部备案;并当在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新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组成人员报集团投资发展部备案。第十七条被投资企业应按公司章程和原出资合同向集团总部相关职能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股东会会议纪要、董事会会议纪要、监事会会议纪要和重大经营活动情况。第十八条各单位、各部门对所负责的投资项目均须按时填报《年度重大投资计划表》(附件2)、《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跟踪报表》(附件3)。投资发展部将根据各单位、各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复核统计,同时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并作为各单位、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第六章投资的清算和处置第十九条当对外投资项目经营情况不佳,国家政策环境发生变化,投资目的不能实现或出于其他经营需要时,可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集团投资管理相关部门和投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产权代表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可提出“投资项目清算和处置建议”报集团总部,详述处置理由。第二十条集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指定相关部门制作《投资项目清算和处置方案》,并负责进行对外投资的清算和处置。第二十一条对于投资处置中可收回的对外投资资产,集团相关部门应及时足额收回;对外投资处置中需进行产权转让的,按有关法律规范操作;核销投资时,应取得相关法律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或程序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投资清算和处置的审批和决定权限,参照投资时的审批和决定权限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越权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第七章奖惩第二十三条各单位的投资管理状况,作为单位领导人员任期内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考核。第二十四条集团鼓励各公司按照公司发展规划进行有效投资,以及吸收社会资本对公司产业的投资。对于取得重大投资效益的,集团对有关决策、管理人员给予特殊奖励。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对本企业投资项目承担筹资、实施、运营、取得收益和风险控制管理责任。集团审批的投资项目,各单位对申报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项目的可行性承担决策建议责任,投资咨询机构承担相应的咨询责任。集团各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并承担履职责任。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各部门未能履行职责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决策失误和投资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或公司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的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㈠违反决策程序,擅自进行投资的;㈡将投资项目化整为零,逃避审批制度监管的;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不按照规定获取非法收益的;㈣未按市有关主管部门或集团管理规定执行,给集团投资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被市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㈤未按有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上报统计数据的。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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