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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业务信息管理,实现公司场所、人员、业务、信息的有效隔离,预防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的发生,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信息指公司证券经纪业务信息、证券自营业务信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信息、投资银行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担任主承销商、保荐人、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等项目信息)、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信息、及融资融券业务信息等。第三条公司在开展业务活动时,不得利用业务信息进行有损客户利益的行为,不得利用业务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四条公司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银行、客户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部门应确保办公场所独立、固定和相对封闭,实现物理隔离。公司总部实行门禁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员工出入非所在业务部门办公场所,确保各业务部门独立运作。各业务部门应对交易室等重点关键场所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第五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对业务信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合理分配员工权限,规范有关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传递的范围和相应的2审批和授权流程。公司员工应对公司业务和客户的重要信息严格保密,防止本部门和客户的重要信息传递给任何未获授权的部门或个人。公司信息隔离墙系统工作人员须对其行使业务信息隔离职责所知悉的信息严格保密,禁止通过恶意扫描的方式获取业务信息隔离墙系统的信息。第六条公司主要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兼任。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证券自营业务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控制总部和业务稽核部门。公司同一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公司证券自营、客户资产管理部门的投资业务人员必须专职;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证券自营业务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第七条公司各业务部门需要进行跨越业务信息隔离墙的业务时,应向合规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遵照有关跨墙业务规则进行。合规部对跨墙业务和人员实施重点监控。第八条业务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执行实行强制留痕制度。公司业务信息隔离墙系统对业务隔离的过程进行电子记录,各业务部门应以3书面或电子形式对相关业务资料和审批流程进行记录备查。第九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和营业部负责人是业务信息隔离墙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业务部门和营业部的合规专员负责具体执行本制度。第十条公司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之间因业务信息隔离产生业务冲突时,由总经理室决定业务的取舍。第十一条公司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业务信息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第二章公司证券自营业务信息隔离规则第十二条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再融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应遵从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司证券自营业务不得参与由公司担任主承销商或保荐人的公司的新股申购(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第十四条公司与上市公司签订证券发行主承销协议、保荐协议、股改保荐协议、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协议(含与非上市公司签订的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财务顾问协议)等协议的,在相关协议签署后至证券发行完毕、股改完毕复牌、董事会公告并购重组或协议履行完毕前,公司证券自营业务不得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的权益类证券。4第十五条公司研究所、销售交易总部等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部门向投资者推荐的权益类证券品种,在推荐报告或信息发布后三个交易日内,公司证券自营业务不得反向买卖该权益类证券品种。第十六条公司证券自营部门不得买卖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或者与本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第三章公司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信息隔离规则第十七条公司研究所、销售交易总部等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部门(下称“证券投资咨询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投资咨询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研究咨询人员和投资咨询活动的规范管理。第十八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由公司担任主承销商、保荐人的,在协议签署后至证券发行完毕前,除监管部门要求发布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外,公司证券投资咨询部门不得发布该公司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第十九条公司与上市公司签订证券发行保荐协议、股改保荐协议、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协议(含与非上市公司签订的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财务顾问协议)等协议的,公司证券投资咨询部门在协议签署后至证券发行完毕、股改完毕复牌、董事会公告并购重组或协议履行完毕5前,不得发布该公司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不得向投资者推荐该上市公司的权益类证券。第二十条公司证券投资咨询部门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就同一问题向社会公众和公司证券自营部门提供的咨询意见应当一致,不得为证券自营业务获利的需要误导社会公众。第二十一条公司证券投资咨询部门人员进行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时,在与自身有利害冲突的下列情况下应当进行执业回避:(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的承销商或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包括自有关证券公开发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调离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或发布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机构和个人名义等方式变相从事前述业务;(二)证券公司的自营、客户资产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后的六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知悉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有关证券有利害关系时,不得就该证券的走势或投资的可行性提出评价或建议;(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合理理由认定的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6第二十二条公司销售交易总部负责对分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进行统一管理,避免投资咨询活动中出现相互矛盾和冲突的情形。第四章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信息隔离规则第二十三条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应主动回避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投资业务,避免发生利益冲突。第二十四条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门应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严禁在不同证券资产管理帐户之间进行交易,防止不同客户之间、不同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之间的利益输送。第二十五条公司禁止在证券资产管理帐户与证券自营帐户之间进行交易,防止利益输送的发生。公司设立证券交易实时监控系统,由负责实时监控的部门监督公司证券自营、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部门的交易行为。第二十六条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门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时,应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征得客户的同意。客户未同意的,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此项投资。客户同意的,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交易结果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通报公司合规部,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7客户资产管理部门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款所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第五章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隔离规则第二十七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对公司和客户的融资融券业务信息严格保密,严禁业务信息的对外泄露,严禁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及员工利用上述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第二十八条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保证金账户与公司自营资金、资产管理受托资金、一般经纪业务客户的资金分别独立账户存放、分开管理、分离运作。第二十九条融资融券业务的业务清算由经纪业务运营中心的清算中心统一完成,融资融券业务的业务清算与自营、客户资产管理、经纪业务、证券发行承销业务等清算相互独立。第三十条融资融券业务信息系统与自营、客户资产管理、投资银行业务管理系统、研究报告管理系统等应相对封闭,独立运行,并建立完善的授权机制,杜绝未经授权的工作人员访问融资融券信息系统或越权操作。第六章业务信息管理第三十一条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建立业务信息隔离墙。合规部负责提出业务信息隔离墙技术需求,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业务信息隔离墙8技术开发,自营业务部门、投资银行部门、研究所、销售交易总部等部门负责业务信息载入、更新等。公司应将下列信息载入业务信息隔离墙系统:(一)与公司签订证券发行主承销协议的上市公司的权益类证券品种;(二)与公司签订上市保荐协议的上市公司的权益类证券品种;(三)与公司签订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协议的上市公司的权益类证券品种(含与非上市公司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涉及到的上市公司的权益类证券品种);(四)与公司签订股改保荐协议的上市公司的权益类证券品种;(五)向投资者提供的投资咨询信息;(六)公司认为不应当向公众推荐买卖的上市公司的证券品种。第三十二条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投行项目协议的统计工作,并在与上市公司签署主承销协议、保荐协议、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协议(含与非上市公司签订的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财务顾问协议)、以及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协议等协议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将项目信息载入业务信息隔离墙系统。第三十三条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应在与上市公司签署的主承销协议、保荐协议、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协议以及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协议等协议项下的证券发行完毕、董事会公告并购重组后或股改完毕复牌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信息从业务信息隔离墙系统中撤除。9第三十四条公司证券投资咨询部门应建立投资咨询信息的审核制度,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对拟发布的投资咨询信息进行隔离墙过滤工作,并记录工作日志。研究所、销售交易总部在向投资者发布投资咨询信息前,必须将相关信息载入业务信息隔离墙系统进行过滤,只有通过信息隔离墙过滤的投资咨询信息方可以对外发布,并将发布的投资咨询信息载入业务信息隔离墙系统。第三十五条公司自营部门在进行新股申购及二级市场买卖权益类证券之前,应通过业务信息隔离墙系统查询是否属于本管理办法禁止买卖的证券品种。第三十六条公司合规部设立专门的岗位负责对业务信息隔离墙系统进行监控和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换,合规部定期对该岗位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第七章跨越业务信息隔离墙的管理第三十七条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门需要研究部门人员跨越信息隔离墙进行业务协作时,应向合规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将业务需求信息传递至证券投资咨询部门。第三十八条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申请研究部门进行协作时,应填写跨越隔离墙业务申请表(附件一),明确申请协作的项目名称、涉及公司名称、涉及上市公司代码(如有)、协作的主要内容要求、可10能掌握的内幕信息情况、要求协助完成的起始时间和预计结束时间。第三十九条跨越隔离墙业务的申请经合规部批准后,由合规部对该跨墙业务和相关跨墙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对协作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提示跨墙人员的合规义务。第四十条公司研究部门研究人员跨越信息隔离墙,参与投资银行项目(包括股票的发行与承销、公司收购与兼并等)的,应对其在跨墙期间所获得的相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在信息未公开之前,遵守以下禁止性规定:(一)不得将该信息通过任何途径向项目组之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二)不得发布包括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在内的有关该公司的研究报告或者其他投资咨询信息;(三)不得利用上述信息获取任何不当利益。第四十一条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在研究部门人员跨墙业务结束后,应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合规部。合规部应提示跨墙人员在跨墙业务结束后的相关合规注意事项,并对其进行监督。第八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二条公司合规部负责检查、监督各业务部门业务信息隔离规则的执行。发现有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合规部可以采取发布合规建议函、合规整改函等措施,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整改。11第四十三条公司员工因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造成公司损失、导致公司被采取监管措施或产生其他不良后果、损害公司形象的,按照《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细则》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四十四条公司员工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涉嫌内幕交易、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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