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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9000认可方案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QS-9000认可方案1范围为了开展对QS-9000认证机构的认可,制定本文件。1.1本文件R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B-AR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1.2本文件C部分是对《质量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B-AC11)和《〈质量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CNAB-AC12)的补充要求。1.3本文件G部分是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CNAB-AG11)的补充。1.4本文件适用于对从事QS-9000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注:本文件的R部分、C部分和G部分分别是对CNAB认可规则(AR)类、认可准则(AC)类和认可指南(AG)类的补充,其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CNAB-AR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dtIS019011:2002)质量体系要求QS-9000(第三版)及其附录A、B、G、H、IIASG:《IASG认可的QS-9000:1998(第三版)的解释》。3术语与缩语3.1术语本文件使用《质量体系要求QS-9000》(第三版)中的术语及其解释3.2缩语1)三大汽车公司:戴姆勒克莱斯勒、福特和通用汽车公司。2)IASG:国际汽车行业工作组3)AIAG:汽车工业行动组R部分R1认可程序R1.1初次认可申请R1.1.1申请认可的QS-9000认证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已经CNAB认可的、具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能力的认证机构,并且其认证业务范围应与汽车行业有关;2)已在与汽车行业有关的认证业务范围内,依据GB/T19001(ISO9001)标准颁发了的认证证书;3)已按照三大汽车公司对QS-9000认证机构的要求和相关CNAB认可规范的要求建立并运行了质量管理体系,并已实施覆盖相关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通常情况下,体系已有效地运行3个月。;4)具有至少2名AIAG注册的QS-9000审核员;R1.1.2申请认可的QS-9000认证机构应提交的申请文件:1)《认可申请书》2)与QS-9000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3)QS-9000审核员的AIAG注册证明需要时,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方)还应提供进一步的材料,以便CNAB获得足够的认证机构信息,具体内容见《认可申请书》。注:申请方可以从CNAB网站()或CNAB秘书处获取认可规范和《认可申请书》等相关文件。R1.1.3在提交《认可申请书》时,申请方应按照《认可收费规则》(CNAB-AR06)的规定交纳认可申请费。R1.2评审准备CNAB对申请方的认可申请进行审查,根据申请方的具体情况确定认可评审范围并策划认可评审方案。R1.3评审CNAB依据认可规范对申请方实施评审,评价申请方的认证能力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评审包括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必要的见证评审。评审程序与《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B-AR01)规定的评审程序相同。R1.4见证评审CNAB在初次认可评审、监督评审和复评中对申请方的认证实施能力进行见证评审。R1.4.1通常情况下,实施见证评审的认证审核项目应是对为三大汽车公司(包括三大汽车公司的在华合资的汽车公司、直接为三大汽车公司配套的大型采购供货集团德尔福公司、韦世通公司、摩派公司)提供零、部件的设计、生产和/或服务的组织(第一层次供货商)的审核。对热处理、电镀、油漆、切割及单一装配生产单元等组织的审核不具备见证评审的资格。R1.4.2通常情况下,见证评审的项目应是QS-9000认证的初评或复评。R1.4.3初次认可评审时,认可评审组对申请方的最初4个QS-9000认证审核项目中的至少1个实施见证评审。申请方至少提前8周向CNAB提交4个拟见证的最初认证审核计划,并且连续4周内不应超过3次审核。R1.4.4监督评审时,对于年度认证数量少于30的数量,见证评审的数量可以是1个QS-9000认证审核。对于年度认证数量分别是31-100、101-250和251以上的情况,见证评审的数量将递次增加1个。R1.4.5复评时,至少见证1个QS-9000认证审核项目。R1.5认可决定R1.5.1当确定申请方符合CNAB认可规范要求,并且当认可评审中所发现不符合的纠正措施全部验证后,CNAB做出认可决定。R1.5.2在申请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认可证书的附件上,说明相关的QS-9000认可信息,包括认证依据、认证业务范围等。R1.5.3在CNAB做出认可决定之前,申请方不能颁发QS-9000认证证书,也不能在其它认证证书上使用QS-9000字样。R1.6复评与监督复评申请程序同本文件的初次认可申请程序,复评和监督评审程序与《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B-AR01)规定的评审程序相同。R2对多场所认证机构的认可评审CNAB将在初评、监督和复评时对认证机构的总部和所有实施QS-9000认证的关键场所实施认可评审,包括必要的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必要的见证评审。R3认可资格的察看与撤销R3.1当获得认可的QS-9000认证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CNAB将视情况对QS-9000认证机构的认可资格采取察看与撤销的行动。1)不符合三大汽车公司的《质量体系要求QS-9000》第三版及其附录和IASG认可的QS-9000解释的要求(以下简称QS-9000认证要求),以及本文和其它CNAB认可规范文件的要求。2)GB/T19001(ISO9001)认证采用替代方法获得,并由此再从GB/T19001(ISO9001)证书向QS-9000证书扩大。3)三大汽车公司针对认证机构在审核、评定以及组织质量体系与GB/T19001(ISO9001)和QS-9000符合性方面的报告提出不可接受的意见。R3.2认可资格的察看当上述任一情况发生时,CNAB将立即通告获得认可的QS-9000认证机构处于察看状态,并限定合理的解决时间(最多不超过2个月)。如果认证机构的纠正措施不够充分或超出限定的时间,CNAB将向认证机构提出警告。R3.3认可资格的撤销当CNAB向认证机构提出警告的30天内,认证机构仍未解决问题,CNAB将撤销对该认证机构的QS-9000认可资格。注:“察看”英文为“PROBATION”,“撤销”英文为“DELISTING”。R4认可后的情况通报R4.1认证机构应在批准QS-9000认证后10个工作日内将获得QS-9000认证的组织的情况按照CNAB规定的形式报告QSU数据库和CNAB。(见附表1)R4.2认证机构应将已获得认证的组织的认证状况的全部变更情况(包括察看和撤销等)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形式通报QSU数据库和CNAB。(见附表1)R5认可要求的变更CNAB对QS-9000认证机构的认可要求与三大汽车公司相关文件和IASG对其文件的有关解释保持一致。CNAB将以文件的形式向申请和已获得CNAB认可的QS-9000认证机构转发“IASG认可的QS-9000:1998第三版的解释”中有关认可要求的变更和相关文件。C部分C1对认证机构的要求C1.1基本要求从事QS-9000认证的认证机构必须按三大汽车公司的《质量体系要求QS-9000》(第三版)及其附录和IASG认可的QS-9000解释的要求(以下简称QS-9000认证要求),以及本文件的R、C部分和其它相关CNAB认可规范文件的要求,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注:相关CNAB认可规范与三大汽车公司的《质量体系要求QS-9000》(第三版)及其附录和《IASG认可的QS-9000(第三版)解释》不一致的地方,以后者为准。C1.2认证人员C1.2.1认证机构应对其参与QS-9000认证的人员的专业能力按照相关CNAB认可规范要求予以评价并保持记录的更新。C1.2.2认证机构应确保其参与QS-9000认证的人员,尤其是审核人员、符合CNAB-AC11的2.1.2j)款要求的管理人员、认证决定人员,具备适当的汽车工业经验。通常情况下,汽车工业经验是指在汽车工业方面所受教育、工作经验和审核经验,具体条件为:1)汽车专业大专以上毕业(或相应专业学习背景);或2)汽车整车厂3年技术或质量管理经验;或3)汽车整车厂的主要生产或服务零件(包括汽车车桥、底盘、车身、发动机、变速箱、差速器和转向机)的供应商(第一层次供应商)5年技术或质量管理经验;或4)5次对三大汽车公司的零、部件设计、生产和/或服务供货商(第一层供货商)的QS-9000全部认证评审经历,包括GB/T19011-2003条款6.3至6.6所述的全部审核过程和《质量体系要求QS-9000》(第三版)及其附录的全部要求。C1.2.3认证机构参与QS-9000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应是经AIAG注册的QS-9000审核员,并满足GB/T19011-2003(ISO19011)的要求。认证机构应保持经AIAG注册的QS-9000审核员名单。C1.3认证业务范围C1.3.1QS-9000认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应仅限于已获得GB/T19001(ISO9001)认证的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C1.4公开文件1)认证机构应在公开文件中说明其QS-9000认证业务应仅限于CNAB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内。2)认证机构须在其公开文件中明确其依据《质量体系要求QS-9000》第三版附录B-“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实施细则”实施QS-9000认证。3)认证机构须在其文件中明确,申请QS-9000认证的组织应:①.主要是直接向三大汽车公司供货的第一层次供货商,即三大汽车公司的生产材料、生产或服务部件、热处理、喷漆、电镀或其它最终服务的提供者;②.包括已获得ISO9000认证的组织;③.向认证机构说明其顾客的要求(包括超出《质量体系要求QS-9000》第三版的部分和顾客特许之处);④.允许CNAB的代表、三大汽车公司的“供方质量要求特别工作组”的代表或其指定人员随同认证机构审核组实施现场审核并对其进行见证评审。⑤.在其获得QS-9000认证后,如果打算从现在发证的认证机构转换到另一个认证机构时,该组织必须书面通知目前的认证机构和汽车整车厂(OEM),并且包括给OEM一个简要说明。⑥.如果处于另一个认证机构的察看或撤销状态,则必须将此事通报潜在的新认证机构。C2认证要求C2.1初次认证申请C2.1.1认证机构不应鼓励不符合QS-9000适用范围准则的组织进行QS-9000认证。C2.1.2认证机构如果计划接受一个已被其它认证机构处于察看或撤销状态的组织作为其认证对象,应将此事书面通知给所有的OEM和曾对该组织实施认证的认证机构。C2.2初次认证审核C2.2.1QS-9000认证审核应包括对组织的覆盖质量管理体系全部要求的审核。C2.2.2QS-9000认证审核应包括对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在QS-9000要求的“有效执行”和“有效实施”方面的评价。应至少有一个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的结果作为所需证据的一部分。C2.2.3每一个认证审核的现场审核须包括以下方面的审查:1)顾客投诉和组织的答复情况;2)组织内审和管理评审的结果和措施;3)向持续改进目标努力的进展情况;4)顾客满意度报告。C2.2.4认证机构的检查单应包括但不局限于《质量体系评定QSA》(第二版)中所含的所有标有“*”或“**”的问题。如果存在QSA中标明“待定”的严重不符合或一般不符合时,则不能推荐注册。C2.2.5认证评审结果的判定仅限于以下三种形式:1)严重不符合;2)一般不符合;3)改进的机会。C2.2.6审核组C2.2.6.1认证机构的审核组成员应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符合GB/T19011-2003(ISO19011)的要求审核员和审核组长;2)具备AIAG注册的QS-9000审核员;3)具备与所审核的认证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能力;4)具备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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