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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第1页共6页知识产权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知识产权)(以下简称“甲方”)因为业务需要,聘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担任常年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以兹共同遵守。一、项目概况甲方目前拥有大量自主知识产权,随着甲方的发展,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需求日益突出和迫切,现需要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体系,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进而提升和利用自己的品牌和技术优势扩大市场份额。为实现上述目标,甲方聘请乙方律师就知识产权方面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二、双方人员委派及指定1.乙方委派律师担任甲方的知识产权常年法律顾问,根据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其他律师及工作人员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专项法律顾问的,应当取得甲方认可。2.甲方指定为专项法律顾问工作的联系人,负责传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通知乙方。三、乙方顾问工作范围1.解答甲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依法提出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2.协助甲方草拟、制订、审查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包括特许经营合同、知识产权方面许可与转让合同等;3.参与甲方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4.就甲方已经面临或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或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第2页共6页5.协助甲方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公司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内部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规章制度;6.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培训,讲授知识产权实务知识;7.厘清和解决甲方现有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问题;8.协助甲方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维权及应急体系,并针对性地提出对侵权方的打击手段;9.代理甲方完成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事项;10.代理甲方的知识产权诉讼、仲裁、专利无效、商标无效等事宜。四、甲方义务1.甲方应当全面、及时、客观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文件及背景资料,对于需要甲方另行授权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授权委托书;2.积极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3.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4.甲方应当根据本合同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律师费和工作费用;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损失,非因乙方律师严重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五、乙方义务1.乙方应勤勉、尽责、专业地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尽最大努力依法切实维护甲方利益;2.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或知悉有关案件及项目情况后,及时完成委托事务,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3.无论何时,乙方对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任何甲方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4.乙方律师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5.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第3页共6页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6.乙方对甲方项目的服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六、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乙方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但需要乙方律师京外出差或长期集中时间工作(以超过3天为标准)、节、假日期间工作的,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七、律师费及支付方式1.鉴于此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复杂性、系统性,根据国家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双方一致协商同意,对于乙方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提供的法律服务乙方应收取的律师费分四部分,具体如下:(1)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1—10款的服务内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伍万元整,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2)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第11款的法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伍仟元整,甲方应当在股权转让所得汇出境外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3)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第12款的法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贰万元整,甲方应当在办理完资本公积金转注册资本手续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4)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第13款的法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伍仟元整,甲方应当在办理完未分配利润的处理事宜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2.如甲方、甲方股东或者收购方出于自身原因终止本项目的运作,乙方已经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八、工作费用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第4页共6页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非乙方收取的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等办公费用;3.北京市外出差而实际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长途通讯费;4.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乙方律师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九、合同的解除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服务律师的;2)因乙方律师工作严重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直接经济损失的;3)违反第五条第3-5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政策或者违反律师职业规范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3)甲方逾期三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或者工作费用的。十、违约责任1.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2.乙方委派的律师出现下列过错致使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1)将甲方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2)将甲方的文件原件遗失;3)无故终止提供法律服务。十一、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第5页共6页均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合同的生效及期限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合同期限根据项目的运作及完成时间而定,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至项目结束时届满。在此期间,任何一方无故提出解除本合同,均构成违约,应支付对方根据此合同可以获得的收益作为赔偿。十三、通知和送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签署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任何一方如遇变更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责任。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投邮日视为送达。十四、其他1.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承办律师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第6页共6页(本页为签章页,无正文)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地址:电话:传真:乙方: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盖章)授权代表(签字):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100124)电话:010——59105878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中国北京
本文标题:知识产权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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