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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越南宪法前言经过几千年的历史,越南人民为建立国家和保卫国家辛勤劳动、创造和英勇战斗,熏陶成民族的团结、仁义和坚强不屈的传统,建立了越南文明。自1930年起,在由胡志明主席创立和锻炼的越南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人民进行了长期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使八月革命取得了成功。1945年9月2日,胡志明主席宣读了《独立宣言》,越南民主共和国诞生了。自那以后的整整几十年,我国各族人民连续战斗,得到了世界朋友的宝贵支持,特别是各社会主义国家和邻国的支持,建立了辉煌的业绩;特别是历史性的奠边府战役和胡志明战役,战胜了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两次侵略战争,解放了全国,统一了祖国,完成了民族、人民民主革命。1967年7月2日,统一的越南国会决定改国名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全国步入向社会主义过渡、大力建设国家、坚决保卫祖国、同时履行国际主义义务的时期。在抗战建国的各个时期中,我国已有1946年宪法,1959年宪法和1980年宪法。自1986年至今,由越南共产党六大提倡的国家全面革新事业已经取得了很重要的初步成就。国会决定修改1980年宪法,以便满足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本宪法规定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国防和安宁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结构与原则、以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国家管理这三者之间关系的体制化。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胡志明思想的照耀下,为实现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越南人民愿团结一心,提高自力自强建设国家的精神,执行独立自主、与所有国家和平、友好、合作的对外路线,严格执行宪法,在革新、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取得更大的胜利。第一章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治制度第一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一个独立、主权、统一和包括陆地、各海岛、领海和领空在内的领土完整的国家。第二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家是人民的、来自人民的和为人民的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而其基础是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和知识阶层的联盟。第三条国家确保并不断发挥人民在各方面当家作主的权利,严惩一切侵犯祖国和人民的利益的行为;建设富强的国家,实现社会公平,人人过温饱、自由、幸福、并有条件全面发展的生活。第四条越南共产党作为越南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作为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全民族利益的忠诚代表,坚持马列主义和胡志明思想的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党的一切组织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五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是共同生活在越南国土上的各民族的统一国家。国家执行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政策,严禁一切歧视、分裂民族的行为。各民族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维护民族本色,并发扬本民族的美好风俗、习惯、传统和文化。国家执行全面发展的政策,逐步提高少数民族同胞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第六条人民通过代表人民意志和愿望、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并对人民负责的机构——国会和人民代表会议来行使国家权力。国会、人民代表会议和国家其他机关均按民主集中制原则来组织和活动。第七条国会代表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的选举按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的原则进行。当国会代表或人民代表会议代表不再得到人民的信任,那么该国会代表将被选民或国会罢免和该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将被选民或人民代表会议罢免。第八条国家机关、国家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要尊重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与人民密切联系,听取人民的意见和接受人民的监督;与一切官僚主义、作威作福、滥用职权和腐败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第九条越南祖国战线及其成员组织是人民政权的政治基础。祖国战线发扬全国团结的传统,在人民中加强政治和精神上的一致性,参加建设和巩固人民政权,和国家一起管理和保卫人民的正当利益,动员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监督国家机关、选民代表和国家干部与公务人员的活动。国家为祖国战线及其成员组织开展有效活动创造条件。第十条作为工人阶级和劳动者的政治——社会组织的工会。与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一起管理和维护干部、工人、职员和其他劳动者的权利;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参加检查和监督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的活动;教育干部、工人、公务人员和其他劳动者建设和保卫祖国。第十一条公民通过参加国家和社会的工作在基层单位实现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公民有责任保卫公共财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捍卫国家安宁和秩序、社会安全,组织公共生活。第十二条国家通过法律来管理国家,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机关、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人民武装力量单位和所有公民,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为防备和反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罪犯和行为而斗争。一切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都将被依法处理。第十三条越南祖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一切反对祖国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以及反对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的越南祖国事业的阴谋和行为都将依法严惩。第十四条在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实行与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平、友好、扩大交流与合作的政策,不管其政治和社会制度如何;加强与社会主义国家和邻国的团结友谊和合作关系;为和平、民族独立、民主和社会进步,积极支持世界人民的共同斗争作出贡献。第二章经济制度第十五条按照社会主义的既定方向,国家按在国家管理下的市场机制发展多种成分商品经济。多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的多种成分经济结构建立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的基础上,其中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基础。第十六条国家的经济政策的目的是,在解放一切生产力和发挥各种经济成分(国营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多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的一切潜力的基础上,使人民富裕国家强大,越来越好地满足人民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需求,推动建立物质技术基础,扩大与世界市场的经济、科学和技术的合作与交流。第十七条土地、山林、江湖、水源、地下资源、领海资源、大陆架和领空,由国家对各企业投入的资金和财产,属于经济、文化、社会、科学、技术、外交、国防和安全部门和领域的工程设施,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财产都是属于国家的,均属于全民所有。第十八条国家按规划和法律统一管理全部土地,确保按正确目的和有效地使用土地。国家把土地交给组织和个人长期稳定地使用。组织和个人有责任保卫、培养、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土地,可以按法律规定对国家交给的土地转让使用权。第十九条国营经济要得到巩固和发展,尤其是关键部门和领域的国营经济,保持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国营经济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有自主权,确保生产经营有效果。第二十条由公民捐资出力合作生产经营的集体经济,可以在自愿、民主和互利的原则下以多种形式组织起来。国家为巩固和扩大合作社有效活动创造条件。第二十一条个体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可以在对国计民生有利的部门和行业中选择组织生产经营的形式,可以成立活动规模不限的营业单位。家庭经济得到鼓励发展。第二十二条所有经济成分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履行对于国家的各项义务,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合法的资金和财产都得到国家的保护。所有经济成分的营业单位均可以按法律规定与国内外的个人和经济组织联营联合。第二十三条个人和组织的合法财产不被国有化。在由于国防、安宁和国家利益确实需要的情况下,国家将按当时的市场价格有偿地征购或征用个人或组织的财产。征购、征用的方式按法律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统一管理和扩大对外经济活动,在尊重独立、主权和互利的原则下,发展与所有国家和所有国际组织的各种形式的经济关系,保护和促进国内的生产。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外国组织和个人对越南进行符合越南法律、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资金和工艺的投资;确保外国组织和个人的资金和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拥有外国投资资金的营业单位不被国有化。国家为定居国外的越南人回国投资创造有利的条件。第二十六条国家通过法律、计划和政策来统一管理国民经济;在各部门和各级之间分配责任和分级进行国家管理;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与国家的利益相结合。第二十七条一切经济、社会和国家管理的活动要实行节约的政策。第二十八条一切不合法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一切破坏国民经济、损害国家利益、损害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依法严肃处理。国家制定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权利的政策。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单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一切个人要实行国家有关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和保护自然环境的规定。严禁一切使自然资源枯竭和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第三章文化、教育、科学、工艺第三十条国家和社会保存和发展越南文化:民族文化、现代文化、人文文化;继承和发扬越南各民族的文献价值和胡志明的思想、道德和风格;吸收人类的文化精华;发挥人民中间的一切创造才能。国家统一管理文化事业;严禁传播反动、颓废的思想和文化;排除迷信、陋俗。第三十一条国家为下列事情创造条件:公民的全面发展、教育公民的意识、按宪法和法律生活和办事、维护淳风美俗、建立有文化的幸福家庭、树立爱国爱社会主义制度的精神、树立真正的国际主义、与世界各民族友好合作的精神。第三十二条文学、艺术为培养越南人的美好人格和心灵作出贡献。国家为发展文化、文学和艺术进行投资,为人民能欣赏有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创造条件;为发展文化艺术的创作才能进行资助。国家发展各种文学艺术活动形式,鼓励群众的文学艺术活动。第三十三条国家发展通讯、新闻、广播、电视、电影、出版、图书馆和其他大众通信设施的工作。严禁损害国家利益、破坏越南人美好人格、道德和生活方式的文化通讯活动。第三十四条国家和社会保存和发展各种文化和民族的遗产;关心保存、陈列、修缮、建造、保护历史和革命遗迹、文化遗迹、艺术工程和风景名胜,并发挥它们的作用。严禁各种侵犯历史和革命遗迹、艺术工程和风景名胜的行为。第三十五条教育和培训是首要国策。国家发展教育是为了提高民智、造就人力和培养人才。教育的目标是形成和培养公民的人格、品质和能力;造就有技艺、能动创造、有民族自豪感、有道德、具有为响应建设和保卫祖国事业的要求而为民富国强作出贡献的上进意志的劳动者。第三十六条国家统一管理国民教育的以下几个方面:教育目标、教程、内容、教育计划、教员的标准、考试规则和文凭系统。国家均衡发展教育系统:幼儿教育、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大学和大学后教育,普及小学教育,扫除文盲;发展国立学校、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形式。国家优先对教育事业进行投资,鼓励其他教育投资来源。国家实行优先确保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特别困难地区的教育发展的政策。各人民团体(首先是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各社会组织、各经济组织、家庭和学校有责任教育青年、少年和儿童。第三十七条科学和工艺在发展国家的经济——社会事业中起关键的作用。国家制定和实施国家科学工艺政策;建立先进的科学和工艺事业;同步发展各科学部门,以便为制订路线、政策和法律、为革新工艺、发展生产力、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经济发展的质量和速度提出科学论证;为确保国防和国家安宁作出贡献。第三十八条国家通过许多不同渠道的资金来源对科学事业进行投资和鼓励资助,优先对尖端科学工艺方向投资;关心培养和合理使用科技干部队伍,尤其是具有高水平的人、技术熟练的工人、以及艺人;为科学家们的创造和贡献创造条件;发展多种形式的科学研究组织和活动,把科学研究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把科学研究、培训与生产经营密切结合起来。第三十九条国家对保护人民健康事业进行投资、发展和统一管理,发动和组织一切社会力量按照预防的方向建立和发展越南医学事业;把防病与治病相结合;发展古代传统医药学和现代医药学,把古代传统医药学与现代医药学相结合;把发展国家医疗事业与人民医疗事业相结合;实行医疗保险,为所有的人获得健康照料创造条件。国家优先实行关心山区同胞和少数民族健康的计划。严禁组织和私人非法治病、生产和买卖治病药品、危害人民健康。第四十条国家、社会、家庭和公民有责任保护和照料老年妇女和儿童;实行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第四十一条国家和社会发展民族、科学和人民的体育事业。国家统一管理体育发展事业;规定学校的义务体育教育制度;鼓励和帮助发展人民的自愿体育组织形式,为不断扩大群众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注重专业体育活动,培养体育人才。第四十二条国家和社会发展旅游事业,扩大国内旅游和国际旅游活动。第四十三条国家扩大文化、通
本文标题:越南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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