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2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四、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3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欠缺合法要件的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4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5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1、口头形式——“口说无凭”2、书面形式——“立字为据”3、推定形式——“事实胜于雄辩”4、沉默——“此时无声胜有声”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就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卖给集邮爱好者刘某。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而此时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并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邮票。请问: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7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成立与生效的概念成立是对事实状态的描述;•生效是法律意义的价值判断,是实际发生约束力的动态过程。8(二)成立要件1、一般成立要件:(1)当事人(2)意思表示(3)标的2、特别成立要件:(1)要物行为:交付标的物(2)合同行为:意思表示一致(3)要式行为:履行特别程序(三)生效要件1、一般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内容需确定和可能。2、特别生效要件:特定法律行为所应具有的生效要件,如:遗嘱10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的比较成立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生效要件•当事人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内容合法11四、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一)无效的民事行为1、概念因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2、认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2)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3)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4)预先免责条款。12(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概念指由于民事行为缺乏合法性,根据法律享有撤销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民事行为之效力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2、认定(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给对方造成损失133、撤销权的行使(1)撤销权人对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对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受害人享有撤销权。(2)期限具有撤销权的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3)机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14(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1、概念指其效力处于悬置状态,须取决于有确认权的人的态度而使其产生效力或归入无效的民事行为。2、认定:(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的民事行为;(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3)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民事行为区别无效可撤销、可变更效力未定效力自始不发生曾经发生,后消灭或变更悬而不定欠缺的有效要件根本要件非根本要件非根本要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享有变更或撤销权人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受时间限制不同不受时间限制一年一个月(四)三种有瑕疵的民事行为的区别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以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将来发生的不确定事实作为法律行为生效和失效的依据。期限:以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将来客观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生效和失效的依据。17第二节代理一、代理概述二、代理的分类三、无权代理四、表见代理五、代理关系的终止18(一)代理的基本概念指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其所代的人的法律制度。被代理人(本人)第三人(相对人)代理人一、代理概述19(二)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2、代理人可以作出独立的意思表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3、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注意:这一点作为代理的基本特征值得商榷。直接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民法通则》间接代理: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间接归属于委托人。《合同法》狭义代理:即直接代理。广义代理4、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原因:(1)代理人的活动基于代理权的行使。(2)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22(三)代理的适用范围下列法律行为,不适用代理:1、代理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法律规定或行为的性质要求本人亲自实施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结婚、离婚、收养、遗嘱、写作等3、侵权行为或内容违法的行为。23二、代理的分类1、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分类依据:基于代理权产生的原因(1)委托代理:代理权因本人授权行为而发生的,一般产生于基础法律关系之上。(2)法定代理:代理权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的。(3)指定代理:代理权因法院及其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如《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252、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分类依据:基于代理权授予的人数(1)单独代理:代理权授予一人的代理。(2)共同代理: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的代理。注意:在共同代理中,若仅由其中一人为代理行为时,即属于无权代理,非经本人或其他代理人承认不发生效力。263、本代理与复代理(转委托)分类依据:基于选择代理人的不同(1)本代理: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2)复代理:基于代理人为行使代理权,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注意:1、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获得被代理人的追认。否则,代理人需对其所转托的行为负责。2、紧急情况下,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委托事项,又不能及时与被代理人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他人,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或扩大损失的,转委托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27三、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表现1、自始不存在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身份,对相对人为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范围。3、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身份对相对人为代理行为。28(二)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2、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3、第三人需为善意且无过失。4、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合法。29(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1)所谓追认,是指本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自己的愿望和利益时,在一个月内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承认。无权代理行为,经本人追认的,就成为有权代理,由本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2)拒绝权,是指本人不承认该无权代理行为,将之效力归于无效的权利。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302、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注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受到一定的限制:(1)唯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2)此撤销权须在本人未追认前行使,如果本人已经追认,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即归于消灭。313、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责任(1)在得不到本人追认且第三人也没有撤回时,行为人要向本人、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如果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仍与其行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与第三人对本人负连带责任。练习题1:判断下列情形是否构成无权代理: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公务员考试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33四、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有授予代理权的虚像),从而与其发生民事行为,因而使本人对第三人负该民事行为的全部法律效果的无权代理行为。34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行为;(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353、表见代理的效力(1)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2)相对人有撤销权;36五、代理关系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被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案例讨论要求1.每个案例由2个小组发言,共3个案例;2.小组自由选择是否参与发言,一个小组只能发言一次;3.小组长组织小组讨论,并指派一名组员上讲台发言;4.发言同学要求声音洪亮,逻辑表达清楚,台风大方,要让全班同学听清楚你的观点;5.本次案例讨论占平时成绩10分,由老师根据发言同学表现给小组统一计平时分;6.没有发言的小组统一计讨论分,并积极争取在以后的学习活动中挣取平时分。讨论题1: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200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问题]1.陈某买下吴某西瓜的行为效力如何?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讨论题2:李某和王某是邻居,李某要去边疆地区支教一年,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委托王某保管。一个月后,李某电告王某说自己新买了一台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以适当价格出售,但是显示器不要卖。张某知道此事后,对王某说自己想买,但希望王某对李某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王某便按张某的意思告诉了李某,李某同意低价出售,张某便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电脑。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嫌显示器碍事,便以李某的名义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了赵某。李某此时支教期满,回来后了解了真实情况,产生了纠纷。[问题]1.李某能否要求张某返还电脑?2.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性质如何?讨论题3: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2003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乙家电厂家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问题]1.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2.本案应如何处理?谢谢!
本文标题: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39687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