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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2018年2月26日2017涉及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主席令1个总局公告14个其他规范性文件2个财税文件15个从内容看•财税【2017】34号、43号、46号、49号、79号、88号税收优惠•主席令第六十四号、财税【2017】22号、23号、38号、41号、44号、48号、60号、84号、总局公告第34号、第40号、组通字38号税收政策•总局公告第12号、第23号、第26号、第41号、第54号纳税申报•国科发政【2017】115号、财税71号、总局公告第6号、第10号、第18号、第20号、第24号、第27号、第37号税收征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2008.01.0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133号2010.01.01—2010.12.3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4号2011.01.01—2011.12.31一、税收优惠—小微政策演变大事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34号2014.01.01—2016.12.31(明确核定征收可以享受)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5】34号2015.01.01—2017.12.3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17号2012.01.01—2015.12.31一、税收优惠—小微政策演变大事记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5】99号2015.10.01—2017.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7】43号2017.01.01-2019.12.31一、税收优惠—小微政策演变大事记2012年以来全市小微政策落实情况统计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3182424337433563317415281493915942193264048140.350.390.470.650.801.16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123456年度享受户数减免金额(万元)户均减免(万元)线性(减免金额(万元))一、税收优惠—小微优惠注意事项1、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计算口径。2、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无需进行备案。3、预缴时已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4、绩效考核:分值10分(落实报送、惠及面和各类检查等)、按季度、直接扣分法、惠及面低于100%的每低0.1个百分点扣0.1分等思考:建筑业是否属于工业企业?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沿革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2002年)财工字〔1996〕41号、国税发〔1996〕152号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2003年-2007年)财税〔2003〕244号、财税〔2006〕88号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2008年-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国税函〔2009〕98号等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渐次扩大且核算申报不断简化(2013年至今)财税〔2013〕70号、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公告、国科发政【2017】115号等。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1)居民企业(2)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3)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4)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研发和经营)(5)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1)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调整。正面要求负面处理12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从事行业要求排除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其他行业判定标准1.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确定2.主营业务占收入总额50%以上,该收入总额需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3.原则上按年确定采取“负面清单”管理办法,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即一些新兴业态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会计核算归集口径:《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归集口径:《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归集口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依据:财税〔2017〕34号、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政策内容: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四大“直通车”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方式1.企业自主评价: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2.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上表进行确认;3.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公告;有异议的,进行核实处理;5.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即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年度申报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基本信息1□一般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2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研发活动费用明细3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4+8+17+20+24+35)4(一)人员人工费用(5+6+7)注意:根据76号公告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的优惠项目,即季度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申报加计扣除备案管理税务局符合性审核企业提交资料准予扣除科委鉴定不予扣除准予扣除税务局发起未通过通过事中事后发现疑义通过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和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助力企业科技创新,国务院、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持续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省局张德志局长在国税工作报告中要求各地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力度。作为基层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辅导力度,确保优惠政策落地生根,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创新活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二、税收政策—主席令第六十四号《企业所得税法》修改:修改前:“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修改后:“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执行时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施行)。二、税收政策—主席令第六十四号财税〔2018〕1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捐赠政策调整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修改2014版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行次受赠单位名称公益性捐赠非公益性捐赠纳税调整金额账载金额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账载金额12345(2-4)67(5+6)1****.....****合计利润*12%填2,3孰小值2017版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行次项目账载金额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税收金额纳税调增金额纳税调减金额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12345671一、非公益性捐赠*****2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北京冬奥*****3三、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4+5+6+7)4前三年度(年)****分析填报*5前二年度(年)****6前一年度(年)****7本年(年)**8合计(1+2+3)全额扣除的不填发生必填报二、税收政策—小贷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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