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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2010建筑饰面石材加工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2010‐月‐日发布2010‐月‐日实施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5/T‐2010i目次前言………………………………………………………………21适用范围……………………………………………………………32规范性引用文件……………………………………………………33术语和定义…………………………………………………………44污染物和污染负荷……………………………………………………55总体要求……………………………………………………………56工艺设计……………………………………………………………77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98检测与过程控制……………………………………………………99主要辅助工程………………………………………………………1010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1011施工与验收…………………………………………………………1012运行与维护…………………………………………………………11DB35/T‐20102前言为切实保护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和人体健康,有效防治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环境污染,促进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意见》和《关于加强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建筑饰面石材(花岗岩类)加工废水处理的原则和措施,以及废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DB35/T‐20103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饰面石材(花岗岩类)加工废水处理的原则和措施,以及废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饰面石材加工废水处理工程的技术方案选择、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的全过程管理和已建废水处理工程的运行管理,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其他类型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废水处理工程也可参考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50335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2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T50335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69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19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1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150钢制压力容器HGJ18钢制化工容器制造技术要求HGJ17钢制化工容器结构技术规定GB3323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50194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3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J141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DB35/T‐20104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5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HJ526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制定技术导则《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关于加强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09〕160号《关于2008年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函》闽环保然〔2008〕13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建筑饰面石材指具有一定的物理、化学性能并可加工成建筑饰面材料(内外墙面、地面、柱面、台面等)的岩石。3.2石材加工指经锯机切割、磨机磨光、切边机切割等生产工序,将荒料加工成建筑饰面石材的过程。本标准专指就地取材(如花岗岩)的生产建筑用饰面石材,不包括石材雕刻、墓碑石生产等。3.3毛料指由矿山直接分离下来,形状不规则的石料。3.4荒料指经毛料经加工而成,具有一定规格用以加工饰面石材的石料。3.5花岗岩指主要由石英、长石、云母和少量其他深色矿物组成的深成酸性岩浆岩。3.6锯机废水指来源于锯机切割工序的生产废水。3.7磨机废水指来源于磨机磨光工序的生产废水。3.8切边机废水指来源于切边机切割工序的生产废水。3.9锯切废水指锯机废水和切边机废水的统称。3.10混凝指通过投加混凝剂使废水中难以自然沉淀的胶体物质以及细小的悬浮物聚集成较大的颗粒,使之能与水分离的过程,包括凝聚和絮凝两个步骤。3.11凝聚指使胶体脱稳的过程。3.12絮凝指脱稳胶体相互聚集的过程。3.13混凝剂指在水处理过程中,凡是能起到凝聚或絮凝作用的药剂,最常用的是铝盐和铁盐。3.14助凝剂指为了改善或强化混凝过程(如产生大而结实的矾花、提高矾花强度)而投加的一些辅助药剂。DB35/T‐201053.15离心沉降脱水机指利用离心力使混合物中的固体浓缩并沉降在筒壁上、用螺旋刮刀进行卸料的一种脱水设备。4污染物和污染负荷4.1废水分类根据废水来源于不同的加工工序,建筑饰面石材加工废水可分为锯机废水、磨机废水和切边机废水三类。4.2废水水量4.2.1现有企业废水排放量根据实测数据确定,或者可按下式进行估算:qi=Qi·α(1)式中:qi—各生产工序废水产生量(m3/d);Qi—各生产工序用水量(m3/d),可根据生产用水定额确定;α—按用水量计算排水量的折减系数,应根据生产工艺及给排水设施水平等因素确定,一般取70~90%。4.2.2如缺乏实测数据或无法估算时,典型的建筑饰面石材(花岗岩类)加工废水产生量可参照表1。表1典型的建筑饰面石材(花岗岩类)加工废水水量情况废水种类锯机(10大片)废水切边机废水磨机废水水量(m3/h.台)12.51.600.75备注:若锯机锯片数不同时,基本可参照上述数据进行线性估算。4.3废水水质4.3.1废水的特征污染物为悬浮物(SS),在废水中基本呈胶体悬浮状态,且分散性高。4.3.2现有企业处理前废水水质可采取实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进行确定,实测数据应在车间排水口取得,连续3d~5d、每天不少于4h的连续采样。4.3.3如缺乏实测数据时,典型的建筑饰面石材(花岗岩类)加工废水水质情况可参照表2。表2典型的建筑饰面石材(花岗岩类)加工废水水质情况废水种类锯机废水切边机废水磨机废水原水SS(mg/L)800~7000800~7000800~35004.4设计水量和设计水质4.4.1设计水量和设计水质应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考虑一定的设计余量确定。4.4.2设计余量应取污染负荷原数值的10~15%。5总体要求5.1一般规定5.1.1应从废水的产生、处理和排放全过程进行控制,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防止环境污染。5.1.2治理工艺的选择,应充分结合省内行业生产实际,坚持技术可靠、达标排放、经济适用、运行简便的原则。5.1.3厂区内应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并宜对初期雨水进行截流、调蓄和处理。5.1.4提倡废水采取园区化的集中处理方式进行建设,并实施专业化的统一运营管理。5.1.5废水经达标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防止环境污染,同时也便于环境监管。5.1.6废水治理工程应配套建设预防二次污染的措施,保证污泥、噪声等污染排放满足相关DB35/T‐20106环保标准的要求。5.1.7应设计合理的排泥措施和污泥处理系统,避免人工清渣,提高机械化水平,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5.1.8固体废弃物的贮存、处理和处置可参照执行GB18599的有关要求。5.1.9鼓励企业将污泥、废石渣、废石料作综合利用,加工生产成工艺石材和建筑材料,实现固废的减量化和资源化。5.1.9废水处理站排水口应配置在线监测系统,并符合HJ/T353和HJ/T355的要求。5.1.10废水治理工程的设计,除应遵循本规范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5.2建设规模5.2.1废水处理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废水实际排水量,并考虑10~15%的设计余量。5.2.2废水水量有实测数据的,应以实测数据为准;没有实测数据的,可参考同类型企业的数据。5.2.3典型的建筑饰面石材(花岗岩类)加工企业生产规模、废水处理工程规模对应关系可参照表3。表35种典型的企业生产规模、废水处理工程规模与处理工艺型式选择对应关系规模系列锯切机废水磨机废水池型选择锯机(10大片)切边机磨光机Ⅰ生产规模3台1台2台混凝平流沉淀池废水量40m3/h1.5m3/hⅡ生产规模5台1台4台混凝平流沉淀池废水量70m3/h3.0m3/hⅢ生产规模10台3台7台锯切废水采用混凝竖流沉淀器;磨机废水采用混凝平流沉淀池废水量140m3/h5.0m3/hⅣ生产规模15台4台10台混凝竖流沉淀器废水量200m3/h7.0m3/hⅤ生产规模30台8台20台混凝竖流沉淀器废水量400m3/h14.0m3/h5.3工程构成5.3.1废水治理工程由主体工程及主要设备、配套工程、生产管理设施等构成。5.3.2主体工程及主要设备包括:集水池、平流沉淀池(竖流沉淀器)、清水池(清水罐)、污水泵、静态混合器、污泥泵、污泥脱水设备、加药装置等。5.3.3辅助工程包括:供电、供排水和消防、规范化排污口、在线监测系统、污泥贮存场等。5.3.4生产管理设施包括:加药间、值班室等。5.4场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5.4.1站址选择和总体布置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要求。5.4.2站址选择、平面和竖向设计、总图运输、管线综合及绿化布置应根据项目组成情况确定,符合GB50187和GB50014现行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5.4.3总体布置应结合站址地形、气候和地质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5.4.3.1应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站区地面标高应高出设计洪水水位。5.4.3.2废水处理站应就近设置在加工车间周边,以减少自流进水沟渠的淤堵。5.4.3.3根据区内各建(构)筑物的功能和工艺流程要求,做到总平布置合理、紧凑,废水流向顺直,满足施工、维护和管理的要求。5.4.3.4竖向布置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尽可能做到土方平衡和降低能耗。5.4.3.5在区内合理地设置污泥、废石渣和废石料的临时贮存和堆放场所,并采取适当的防渗、防雨淋等措施。5.4.4废水处理站各处理单元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DB35/T‐201075.4.4.1建(构)筑物及设施的间距应紧凑、合理,满足施工、安装、维护和管理的要求。5.4.4.2各种管线应避免相互干扰,连接简捷流畅,便于清通和维护。5.4.4.3工艺设备应按处理流程布置,设备、装置排列整齐合理,便于操作和维修。5.4.4.4污泥脱水系统和临时贮存、堆放场所,宜就近设置在沉淀单元周边。5.4.5厂区内物流通道的设置,应满足药剂和污泥运送的要求。5.4.6废水处理站的建筑造型应简洁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适当的绿化。6工艺设计6.1一般规定6.1.1应充分考虑各企业规模、
本文标题:《建筑饰面石板材加工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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